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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踩坑了,听律师建议和自己打官司,不仅没解决问题还踩更大的坑

 股权律师卢庆华 2022-05-26 发布于广东

某创始人创业失败的文章刷屏了,而疑似前合伙人说创始人承诺的股份不兑现,用卑劣手段让自己出局,另有三个合伙人也被扫地出门,还有合伙人正在打官司。

创始人接受采访时说,公司请顾问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漏洞百出,给公司带来不少麻烦。

我是股权律师卢庆华,查到与此事有关的判决书,下面分析他们踩坑的故事供你参考,希望你不要踩他人踩过的坑。

一、公司成立时的股权结构

创始人王某与F在2009年创立早教中心乙公司,后来两人意见不同分拆后各自独立经营,原乙公司注销。

2016年1月,创始人王某重新注册甲公司,并带当时在乙公司工作的D某一起转入甲公司工作。

甲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有两人,王某的配偶持股60%,D某持股40%,创始人王某并没有持股。

  



但D某离职后在2019年发起多起官司,涉及工资、期权激励奖金、股权等的争议。

二、工资问题

D某要求确认他实际工作到2019年2月并支付相应的工资,但法院确认D某在2018年10月离职,所以法院没有支持D某的请求。

“股权道”提醒:办理离职手续建议注意明确员工的离职时间。

三、期权激励奖金问题

D某要求支付2017年的期权激励奖金21万元,说他获得的期权为0.3股,而公司承诺期权按0.1股折算现金奖励为7万元。

D某提供他和王某的聊天记录显示,王某告知D某“2017年的期权可以开始行权了,现在要补期权业绩承诺书……”。

法院认为,既没有协议也没有行权确认书等,只有这一聊天记录证据较为薄弱,而且聊天记录还说发放2017年期权行权的前提是需签订期权业绩承诺书,而D某并没提供签过业绩承诺书的证据,所以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

“股权道”提醒:法院如何判决与双方能提供的证据有关,虽然这次如此判决,但不一定每次都是这样判决的。

股权、期权等因为涉及利益较大,不管口头或书面谈及都建议创始人要谨慎处理,说多少股的表述是很容易发生问题的,可以先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哦。

四、股权问题

甲公司在2016年1月成立时,D某持股40%。

4.1 股权调整

2016年12月调整股权结构,D某将40%的股权进行转让,其中10%转给创始人王某,转让价格10万元;30%转给员工持股平台,转让价格为30万元。

王某配偶的持股也转让给王某,甲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成王某持股70%,员工持股平台持股30%,如下图:

  

  


4.2要求返还股权第一波

2017年10月D某委托律师发《律师函》,并于2018年1月向法院起诉说,D某已经将30%股权转给员工持股平台,但员工持股平台并没有按协议向D某支付30万元,所以D某要求解除与员工持股平台的股权转让协议,要求员工持股平台将30%股权还给D某。

  



此时甲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上图,王某已经成为甲公司的大股东,同时还是持股平台的GP,除了投资人持有少量股权以外,甲公司几乎是由创始人王某控制的。

在D某去法院起诉要求员工持股平台返还股权时,由王某控制的甲公司股东会同意员工持股平台将原30%的股权返还给D某。

他们这是闹哪出?D某要求员工持股平台把30%的股权还给他,而持股平台是由王某控制的,既然王某同意返还股权,直接操作就可以了?为什么还要发律师函、又打官司呢?

法院在2018年7月开庭审理,但D某却在2018年10月申请撤诉了,撤诉理由是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争议已经解决了。

4.3 要求返还股权第二波

可是,D某离职后又在2019年8月起诉说,上次协商和解返还股权后D某撤诉,但后来员工持股平台并没有把股权还给D某,所以D某又起诉要求返还股权。

可是这时的王某说,公司成立时的40%股权是王某让D某代持的。

(1)王某说,由于甲公司成立时王某不方便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股东,就安排D某代持股40%,当时没签订书面代持股协议。

王某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显示,在甲公司成立之前,王某将40万元转给D某,转账时注明是“验资款”;在当天D某把40万元转入甲公司,注册为“验资款”。

而D某说股权是自己的,不是帮王某代持,只是当时自己没钱才向王某借40万元用来缴付注册资本。

但D某没能提供借条,也没把借款还给王某,所以法院不相信这是借款。

“股权道”提醒:股权代持或借款建议签书面合同,以免口说无凭发生如此风波,打官司费钱费力还不一定能要回来。

D某还说,30%的股权就是自己的,自己作为股东还拿过1.9万元的分红。

但转账记录显示,2016年给D某转1.9万元时注明为“2015年股东分红、奖金、期权”,而甲公司在2016年1月才成立,所以法院并没相信D某的说法。

“股权道”提醒:分红也是有可能证明股权的,建议让你们公司财务转钱时写清楚哦。

(2)如果公司成立时40%的股权是代持,为何不是将全部40%的股权还给王某,而是将30%转给员工持股平台?

王某说,因为公司融资时王某和投资人承诺拿出30%的股权用于高管激励,为了操作方便就直接将D某代持的30%股权转让给员工持股平台,而且没按照协议支付30万元股权转让款。

“股权道”提醒:不支付30万元就不要在协议里写付30,签了白纸黑字是要承担责任的。

不要为了省一点点事就胡乱操作,D某直接将30%股权转给员工持股平台,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将可能发生很悲剧的后果,到打官司再补救已经晚了。

幸好当时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2016年底支付30万元股权转让款,但D某没收到钱就在2017年1月办了股权转让的过户手续,中间并没要求员工持股平台支付30万元,直到2018年1月才起诉要求返还股权,这不符合常理,所以法院没有相信D某说的。

“股权道”提醒:法官就是个不了解内情的陌生人,如果你签了合同却没按合同操作,又不符合正常的逻辑,法官可能是不会相信的。

(3)王某还说,甲公司30%股权的价值远远超过30万元,如果不是因为D某只是将股权代持返还,持股平台没有理由不支付3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

4.4 用歪招给自己挖坑?

既然D某持股40%是代王某持股,可在2018年打官司D某要求返还股权时,王某为什么又同意把30%的股权返还给D某呢?

(1)创始人王某说,当时实施股权激励需要在员工持股平台新增合伙人,需要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增加,但其中一个合伙人不同意新增合伙人,导致股权激励陷入僵局。

(2)后来根据律师的建议,拟通过打官司的方式解除之前的股权转让协议,将30%股权退回给D某。再注册新的合伙企业,由D某将30%的股权转入新的合伙企业实现股权激励。所以当时就安排D某起诉要还股权。

“股权道”提醒:这样操作不当可能要进监狱,建议各位创始人慎重处理。

蔡达标采用律师设计的“脱壳计划”,没脱壳成功却把自己送进监狱了。

(3)但后来发现通过打官司也解决不了问题,就由新的投资人花钱购买那位反对新人加入的合伙份额才解决僵局。

事情解决后安排D某撤诉,这场官司虽由D某起诉,由创始人王某支付了诉讼费2912元、律师费1万元、律师函费用1000元,共约1.4万元。

如此操作,浪费1.4万元事小,如果因此进去了就事大了。

因为当时由D某起诉,但却由王某支付律师费、诉讼费等,所以法院相信打官司是由王某安排的说法,没有支持D某的请求。

五、踩坑后的反思

创始人后来接受采访时说,2016年融资前投资方鼓励推行股权激励,公司请顾问设计了股权激励方案,后来看这个方案漏洞百出,给公司带来不少麻烦。

(1)想学海底捞推行员工合伙人计划,A第一批成为合伙人,但离职时A要求3倍回购股权,因不符合公司的合伙人制度拒绝了。

他们为此打了10多场官司,到现在还没解决。

(2)由于合伙人制度的设计缺陷,在2018年、2019年回购了部分合伙人的出资。

依据股权激励协议,D离职后应按原价9.6万元收回他在持股平台的财产份额,但D某不同意按照原价收回,要求按照200万元回购,这事现在还没解决。

(3)除了打官司的几位以外,还有B在公司工作4个月就把他作为合伙人做了登记,而B很快离职了,当时因为不熟悉规则没有及时去除他的名字。后来为了开始新一轮融资、迅速解决问题,让朋友花70万元购买B的合伙企业份额。

B工作4个月,没出资一分钱,却花了70万元回购他的股权。

数数甲公司的股权激励踩了多少坑?

70万+被要求200万没答应+超过10场官司花费的时间、精力+打了官司也没能解决问题。

创始人踩坑后说,创业是一件有门槛的事,不仅需要有专业知识还包括团队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等各方面,刚开始时业务能力很重要,但到后面法律和财务能力更重要。

六、股权道点滴思考

股权激励需要从管理的角度设计方案,结合法律规定去实施,只考虑一个方面是很容易出问题的。

我们说收几十万有人都觉得贵,还用各种技巧来讲价。

我们是不劝说、不讲价的,觉得贵的说明我们的认知不同。

  



有人以提供很多模板为诱饵,有人觉得拿到模板多就赚大了。

甲公司没有用模板,还是花钱请的顾问,但增加一个员工持股的事都做不了,说好离职按原价回购也回购不了。

如果给一堆模板就能解决问题,自己买把手术刀回去就可以做手术了,不用找医生了吧?自己去药店买药看说明书使用就可以?都不用找医生了?

如果有医生为了让你去找他,他说送你很多药,你觉得是不是很好呢?

我们不提供免费模板,模板都是收费的,而且只提供很少类别的模板,不以量取胜,追求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

我们提供的合伙企业模板,增加新的合伙人不需要其他合伙人同意,价格只是他们打一场官司费用的1/5。

甲公司听律师的建议打假官司,钱花了、官司也打了,问题并没解决,幸好没有继续操作下去,要不然不知道会发生什么了。

我们不以打官司为业,而是以不打官司能解决问题为目标,只希望与有高认知的创始人合作,到打官司才愿意付钱的人不是我们的合作对象,我们咨询是要付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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