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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金融企业直接投资形成的股权是否可以协议转让?

 单位代码信息 2022-05-26 发布于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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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国有金融企业直接投资形成的股权是否可以协议转让?

裁判要旨

《财政部31号通知》第九条规定:“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包括:公开发行上市、并购重组、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和条件、以协议转让或股权回购方式退出的,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国有金融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机构自行决策,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以其他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遵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因此,国有金融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可以以协议约定的方式退出。

案例索引

丁世国等与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案》【(2021)京民终794号】

争议焦点

国有金融企业直接投资形成的股权是否可以协议转让?

裁判意见

京高院认为:

一、关于《投资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财政部31号通知》第九条规定:“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包括:公开发行上市、并购重组、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和条件、以协议转让或股权回购方式退出的,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国有金融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机构自行决策,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以其他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遵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能包括根据国务院授权,集中统一履行中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等。因此,国有金融企业开展投资活动,当然应当受到财政部相关规定的约束。根据《财政部31号通知》规定,国有金融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可以以协议约定的方式退出。

本案中,根据吉林投资公司提交的《关于印发<省直金融企业划转工作实施方案>并报送相关材料的通知》《省政府关于2018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吉林投资公司为吉林省属金融企业,系吉林省财政厅管理的非持牌金融机构,其经营范围涉及多项金融投资领域。《财政部31号通知》第一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国有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国有企业。”故吉林投资公司系属《财政部31号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其他金融类国有企业。吉林投资公司作为国有金融企业,有权按照《投资合同》中约定的股权回购方式退出其对目标公司的投资。《投资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此外,鼎典投资公司、丁世国主张《财政部31号通知》的适用范围为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该主张缺乏相应依据,且与《财政部31号通知》规定的内容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二、一审法院未就案涉股权的处置作出判定是否属于事实查明不清

一审中,吉林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判令鼎典投资公司、丁世国支付股权受让款及利息,其在诉讼中表示如果鼎典投资公司、丁世国还款,将配合其进行股权变更。鼎典投资公司、丁世国亦明确表示不就股权变更提出反诉。故一审法院按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争议事实作出判决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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