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第一百二十一卷目录 赋役部汇考十一 宋一〈太祖建隆三则 乾德五则 开宝九则 太宗太平兴国四则 雍熙三则 端拱二则 淳化四则 至道三则 真宗咸平六则 景德四则 大中祥符六则 天禧三则 乾兴一则 仁宗天圣八则 明道二则 景祐三则 宝元二则 康定一则 庆历八则 皇祐六则 至和二则 嘉祐五则〉 食货典第一百二十一卷赋役部汇考十一宋一太祖建隆元年,免租,给复,又许民辟土,州县毋得检括,止以见佃为额,多入民租者罪之。按《宋史·太祖本纪》:建隆元年六月甲申,免泽州今年租。丁亥,上如潞。辛卯,免附潞三十里今年租,丁夫给复三年。十一月戊申,扬州平。庚戌,给攻城役夫死者人绢三匹,复三年。 按《食货志》:自唐建中初变租庸调法作年支两税,夏输毋过六月,秋输毋过十一月,遣使分道按率。其弊也,先期而苛敛,增额而繁征,至于五代极矣。宋制岁赋,其类有五:曰公田之赋,凡田之在官,赋民耕而收其租者是也。曰民田之赋,百姓各得专之者是也。曰城郭之赋,宅税、地税之类是也。曰丁口之赋,百姓岁输身丁钱米是也。曰杂变之赋,牛革、蚕盐之类,随其所出,变而输之是也。岁赋之物,其类有四:曰谷,曰帛,曰金、铁,曰物产是也。谷之品七:一曰粟,二曰稻,三曰麦,四曰黍,五曰穄,六曰菽,七曰杂子。帛之品十:一曰罗,二曰绫,三曰绢,四曰纱,五曰絁,六曰紬,七曰杂折,八曰丝线,九曰绵,十曰布葛。金铁之品四:一曰金,二曰银,三曰铁、镴,四曰铜、铁钱。物产之品六:一曰六畜,二曰齿、革、翎毛,三曰茶、盐,四曰竹木、麻草、刍菜,五曰果、药、油、纸、薪、炭、漆、蜡,六曰杂物。其输有常处,而以有馀补不足,则移此输彼,移近输远,谓之支移。其入有常物,而一时所输则变而取之,使其直轻重相当,谓之折变。其输之迟速,视收成早暮而宽为之期,所以纾民力。诸州岁奏户帐,具载其丁口,男夫二十为丁,六十为老。两物折科物,非土地所宜而抑配者,禁之。五代以来,常检视见垦田以定岁租。吏缘为奸,税不均适,繇是百姓失业,田多荒芜。太祖即位,诏许民辟土,州县毋得检括,止以见佃为额。选官分涖京畿仓庾,及诣诸道,受民租调,有增羡者辄得罪,多入民租者或至弃市。 建隆二年,诏免赋。 按《宋史·太祖本纪》:二年春正月壬子,诏免赋。谓宰臣曰:比命使度田,多邀功弊民,当慎其选,以见朕意。建隆三年,诏文武官、诸军、使,不得占州县役户,州县不得役道路居民,定诸州户为九等。 按《宋史·太祖本纪》:三年春正月庚辰,诏郡国不得役道路居民。五月甲申,诏均户役,敢蔽占者有罪。十二月丙戌,诏县置尉一员,理盗讼。置弓手,视县户为差。 按《食货志》:役法,役出于民,州县皆有常数。宋因前 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以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给使令;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𠋫、拣、搯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定差。京百司补吏,须不碍役乃听。建隆中,诏文武官、内诸司、台省、寺监、诸军、诸使,不得占州县课役户,州县不得役道路居民为递夫。后又诏诸州职官不得私占役户供课。京西转运使程能,请定诸州户为九等,著于籍,上四等量轻重给役,馀五等免之,役有贫富,随时升降。诏加裁定。 按《文献通考》:三年,旧制,凡有课役皆出于户民,郡国辇运官物,率以侨居人充。至是,始令文武官、内诸司、台省、监、诸使,不得占州县课役户,及诸州不得役道路居民为递夫。五月,诏令佐检察差役,有不平者,许民自相纠察举京。百官补吏,须不碍役。乃听。 乾德元年,诏禁诸州,里胥县吏索赂于民者,定入租税之数。 按《宋史·太祖本纪》:乾德元年秋七月辛亥朔,定州县所置杂职、承符、厅子等名数。冬十月庚辰,诏州县徵科置簿籍。 按《食货志》:旧诸州收税毕,符属县追吏会钞,县吏厚敛里胥以赂州之吏,里胥复率于民,民甚苦之。建隆四年,乃下诏禁止。令诸州受租籍不得称分、毫、合、龠、铢、釐、丝、忽,钱必成文,绢帛成尺,粟成升,丝绵成两,薪蒿成束,金银成钱。紬不满半疋、绢不满一疋者,许计丈尺输直,无得三户、五户聚合成疋,送纳烦扰。民输夏税,所在遣县尉部弓手于要路巡护,后闻扰民,罢之,止令乡耆、壮丁防援。诸州税籍,录事参军按视,判官振举。形势户立别籍,通判专掌督之,二税须于三限前半月毕输。岁起纳二税,前期令县各造税籍,具一县户数、夏税秋苗亩桑功及缘科物为帐一,送州覆校定,用州印,藏长吏厅,县籍亦用州印,给付令佐。造夏税籍以正月一日,秋税籍以四月一日,并限四十五日毕。开封府等七十州夏税,旧以五月十五日起纳,七月三十日毕。河北、河东诸州气候差晚,五月十五日起纳,八月五日毕。颍州等一十三州及淮南、江南、两浙、福建、广南、荆湖、川陕五月一日起纳,七月十五日毕。秋税自九月一日起纳,十二月十五日毕,后又并加一月或值闰月,其田蚕亦有早晚不同,有司临时奏裁。继而以河北、河东诸州秋税多输边郡,常限外更加一月。江南、两浙、荆湖、广南、福建土多粳稻,须霜降成实,自十月一日始收租。掌纳官吏以限外欠数,差定其罚。限前毕,减选,升资。民逋租踰限,取保归办,毋得禁系。中国租二十石输牛革一,准钱千。川蜀尚循旧制,牛驴死,革尽入官,乃诏蠲之,定民租二百石输牛革一,准钱千五百。 按《文献通考》:建隆四年〈是岁十一月甲子改元乾德〉,诏令逐县每年造形势门户内,夏秋税数文帐内,顽猾逋欠者,须于限内前半月了足。 此系见任文武职及州县势要人户。 诏曰:自顷兵荒,人民流徙。州县未尝检覆,亲邻代输其租。自今民有逃亡者,本州具户籍顷亩以闻,即检视之。 乾德二年夏四月己酉,免诸道今年夏税之无苗者。十二月丁巳,蠲归、峡秋税。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乾德三年春正月丙申,蜀平,除管内逋赋,免夏税及沿徵物色之半。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乾德四年,免蜀租,禁受纳税赋细数。 按《宋史·太祖本纪》:四年二月甲子,免西川今年夏税及诸徵之半,田不得耕者尽除之。秋七月庚辰,罢剑南蜀来麦征。华州旱,免今年租。八月丁酉,诏除蜀倍息。 按《文献通考》:四年,诏曰:出纳之吝,谓之有司。倘规致于羡馀,必深务于掊克。知光化军张全操上言:三司令诸处仓场主吏,有羡馀粟及万石、刍五万束以上者,上其名,请行赏典。此苟非倍纳民租,私减军食,何以致之。宜追寝其事,勿颁行。除官所定正耗外,严加止绝。 按《后山谈丛》:四年,诏诸道受纳税赋,不得称分毫合勺铢丝忽。 乾德五年秋七月己酉,免水旱灾户今年租。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按《文献通考》:五年,禁诸州职官私占役户供课。 开宝元年六月癸丑朔,诏民田为霖雨、河水坏者,免今年夏税及沿徵物。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开宝二年,诏毋抑配两税折科,复丁夫死太原之家。按《宋史·太祖本纪》:二年冬十月戊子,诏相、深、赵三州丁夫死太原城下者,复其家。 按《玉海》:二年四月己卯,诏两税折科,非土宜毋得抑配。 开宝三年,诏诸州府两税所科物,非土地所宜者不得抑配。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云云。〈按此与《玉海》载 在二年者同,或有一误,姑并存之 〉 开宝四年二月己丑,广南平。辛卯,大赦,免二税。冬十月辛巳,除广南旧无名配敛。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开宝五年,省役除租。 按《宋史·太祖本纪》:五年春正月壬寅,省州县小吏及直力人。六月丁酉,诏:淫雨河决,沿河民田有为水害者,有司具闻除租。 开宝六年秋七月丙辰,减广南无名率钱。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按《文献通考》:六年,诏诸仓场受纳所收头子钱,一半纳官,一半公用。令监司与知州、通判同支使。是岁,令川峡人户两税以上,输纳钱帛,每贯收七文,每疋收八文,丝绵一两,茶一斤,秆草一束,各一文,头子钱纳官,始于此。 开宝七年十一月丁亥,秦、晋旱,免蒲、陕、晋、绛、同、解六州逋赋,关西诸州免其半。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开宝八年,蠲复兵贼伤残等处,免开封秋租,又定输紬、绢、牛革之制。 按《宋史·太祖本纪》:八年五月乙酉,诏武冈、长沙等十县民为贼卤掠者,蠲其逋租,仍给复一年。十一月乙未,江南平。十二月辛丑,赦江南,复一岁;兵戈所经,二岁。辛亥,免开封府诸县今年秋租十之三。 按《文献通考》:八年,诏今后民输税紬绢,不满疋者,许计丈尺纳价钱,毋得以三户、五户聚合成疋,送纳烦扰。三月,诏曰:中国每租二十石,输牛革一,准千钱。西川尚存伪制,牛驴死者,革尽输官。宜蠲去之,每民租二百石,输牛革一,准钱千五百。 开宝九年,均定开封税额,赐河南民租,复奉陵户。按《宋史·太祖本纪》:九年三月庚辰,赐河南府民今年田租之半,奉陵户复一年。 按《玉海》:九年正月,遣太常丞魏咸熙,均定开封属县三等户税额。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江西转运使请更估绢之价。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太平兴国二年,江西转运使言:本路蚕桑数少,而金价颇低。今折徵,绢估少而伤民,金估多而伤官。金上等旧估两十千,今请估八千;绢上等旧估匹一千,今请估一千三百,馀以次增损。从之。 太平兴国三年,给复漳、泉、两浙官役,定为九等。按《宋史·太宗本纪》:三年五月乙酉,赦漳、泉,仍给复一年。戊子,赦两浙,给复如漳、泉。 按《文献通考》:三年,京西转运使程能上言:诸州户供官役素无等第,望品定为九等,著于籍,以上四等量轻重给役,馀五等免之,后有贫富,随所升降。望令本路施行俟,稍便宜,即颁于天下,诏令转运使躬裁定之。 太平兴国七年,蠲逋租。 按《宋史·太宗本纪》:七年二月乙酉,特贳庐州管内逋米万七千二百四十石。冬十月戊辰,河决武德县,蠲临河民租。十二月庚午,蠲两浙诸州太平兴国六年以前逋租。 太平兴国八年,给复归业民。 按《宋史·太宗本纪》:八年十二月壬午朔,诏绥、银、夏等州官吏招诱没界外民归业,仍给复三年。 雍熙元年三月丁巳,滑州河决,蠲水所及州县今年租。 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雍熙二年九月丙午,蠲江、浙诸州民逋租。 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雍熙四年,蠲河北逋租,仍给复有差。 按《宋史·太宗本纪》:四年春正月丙戌,蠲河北雍熙三年以前逋租,敌所蹂践者给复三年,军所过二年,馀一年。八月庚子,免诸州吏所逋京仓米二十六万七千石。 端拱元年,蠲复瀛州民赋役。 按《宋史·太宗本纪》:端拱元年二月己亥,诏瀛州民为敌所侵暴者赐三年租,复其役五年。 按《文献通考》:元年,诏纳二税于各路元限外,可并加一月限〈元限见后唐天成年〉或值闰月,其田蚕亦有早晚,今有司临时奏裁。纳租官吏以限外欠数,差定其罚。端拱二年,给复军民有差。 按《宋史·太宗本纪》:二年二月癸丑,诏平塞、天威、平定、威虏、静戎、保塞、宁边等军,祁、易、保、定、镇、邢、赵等州民,除雍熙四年正月丙戌诏给复外,更给复二年;霸、代、洺、雄、莫、深等州,平虏、岢岚军,更给复一年。 淳化元年,蠲水旱,诸州租赋均江南、两浙赋役。 按《宋史·太宗本纪》:淳化元年春正月戊寅朔,改元,除逋负。秋七月,吉、洪、江、蕲、河阳、陇城大水。开封、陈留、封丘、酸枣、鄢陵旱,赐今年田租之半,开封特给复一年。八月,京兆长安八县旱,赐今年租十之六。九月,蠲沧、单、汝三州今年租十之六。冬十月,以乾郑二州、河南寿安等十四县旱,州蠲今年租十之四,县蠲其税。十一月,蠲大名府管内今年租十之七。 按《文献通考》:元年,诏江南两浙,承伪制重赋,流亡田废者,宜令诸州籍顷亩之数,均其赋,减十分之三,以为定制。召游民劝其耕种,给复五年。州县厚慰抚之。淳化二年,诏给复陕西,复业民。 按《宋史·太宗本纪》:二年春正月己丑,诏陜西诸州长吏设法招诱流亡,复业者计口贷粟,仍给复二年。淳化四年,蠲被水处租,诏诸路平赋税。 按《宋史·太宗本纪》:四年冬十月辛巳,遣使按行畿县,民田被水者蠲其租。 按《文献通考》:四年,诏曰:户口之数,悉载于版图。军国所资,咸出于租调。近年赋税减耗,簿书纠纷。州县之吏非其人,土地之宜不尽出。小民固以多辟,下吏缘而为奸。乃有匿比舍而称逃亡,挟他名而冒耕垦。征役不均于苦乐,收敛未适于轻重。宜示询求,以究情伪。今诸路知州、通判,限诏到,具如何均平赋税,招辑流亡,惠恤鳏穷,窒塞奸倖,及民间未便等事,限一月附疾置以闻。先时,知封丘县窦玭上言,畿甸民苦,税重,兄弟既壮,乃析居。其田亩聚税于一家,即弃去。县案所弃地,除其租,已而匿他舍,及冒名佃作。愿一切勘责,上颇闻其弊。乃赏擢玭,俾案察京畿诸县田租,玭专务苛刻,以求课最。民实逃亡者,亦搜索于邻里亲戚家,益造新籍,甚为烦扰。凡数月,罢之。淳化五年,除逋租,始置里正、户长。 按《宋史·太宗本纪》:五年春正月辛巳,诏除两京诸州淳化二年逋负。二月辛亥,诏除剑南东西川、峡路诸州主吏民卒淳化五年以前逋负。夏四月壬午朔,诏除天下主吏逋负。五月甲戌,诏利州、兴元府、洋州西县民并给复一年。秋七月丙寅,除两浙诸州民钱。九月辛酉,遣使分行宋、亳、陈、颍、泗、寿、邓、蔡等州按行民田,被水及种莳不及者并蠲其租。 按《食货志》:五年,始令诸县以第一等户为里正,第二等户为户长,勿冒名以给役。自馀众役,多调厢军。 至道元年,蠲诸州租,诏检视隐税,又颁两税版簿。 按《宋史·太宗本纪》:至道元年正月戊申朔,改元。蠲诸州逋租,蠲陜西诸州去年秋税之半。二月丙午,蠲襄、唐、均、汝、随、邓、归、峡等州去年逋租。秋七月丙寅,除陈、许等九州及光化军今年夏税。 按《文献通考》:元年,除兖州岁课民输黄、荆子、茭芟十六万四千八百围。因令诸道转运使,检案部内,无名配率如此类者,以闻,悉蠲之。六月,诏曰:近岁以来,天灾相继,民多转徙,田卒污莱。招诱虽勤,逋逃未复。宜申劝课之旨,更示蠲复之恩。应州县旷土,益许民请佃为永业,仍蠲三岁租,三岁外,输二分之一。州县官吏劝民垦田之数,悉书于印纸,以俟旌赏。 开封府言,京畿十四县,自今年二月以前民逃者,一万二百八十五户。访闻多有坐家申逃,及买逃户,桑土不尽输税,以本户挟佃诡名,妄破官租,及侵耕冒佃,近居遥佃,妄称逃户,并以己租妄保于逃籍者。诏殿中丞王用和等十四人,分行检视,限一月许其首露,不复收所隐之税。诏下,归业者甚众。 按《玉海》:元年六月己卯,令诸州重造两税版簿,颁其式于天下。 至道二年秋七月戊辰,蠲峡路诸州民去年逋租。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至道三年,真宗即位,赐山陵役民租。 按《宋史·真宗本纪》:至道三年二月,即皇帝位。十一月丙寅,诏缘山陵役民赐租有差。 真宗咸平元年,除民田租。 按《宋史·真宗本纪》:咸平元年夏四月己酉,遣使按天下吏民逋负,悉除之。六月丙辰,以旱,免开封二十五州军田租。秋七月甲子,诏民供亿山陵者赐租什二。是岁,定州雹伤稼,遣使振恤,除是年租。 咸平二年二月丙申,蠲天下逋负。冬十月癸丑,放沣州蛮界归业民租。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按《文献通考》:二年,诏曰:前许民户请佃荒田,未定赋税,如闻抛弃本业,一向请射荒田。宜令两京诸路,晓示应从来无田税者,方许请射。系官荒土,及远年落业荒田,候及五年,官中依前敕于十分内,定税二分,为永额。如见在庄田土窄,愿于侧近请射,及旧有庄产,后来逃移,已被别人请佃,无路归业者,亦许请射。州县别置籍抄土,逐季闻奏。其官中放收,要用田土,及系帐逃户庄园,有主荒田,不得误有给付。如抛本业,抱税东西,改易姓名,妄求请射者,即押归本贯勘断。请田户吏长,常切安抚,不得搅扰。 咸平三年,设均田使,寻罢之。 按《宋史·真宗本纪》:三年十一月戊寅,均畿内田税。按《食货志》:三年,以刑部员外、直史馆陈靖为京畿均田使,听自择京朝官,分县据元额定税,不得增收剩数;逃户别立籍,令本府招诱归业;桑功更不均检,民户广令种植。寻闻居民弗谕朝旨,剪伐桑柘,即诏罢之。 咸平四年,除东川租减,河朔役,又以河北饥,蠲赋减役。 按《宋史·真宗本纪》:四年六月丁巳,诏东川民田先为江水所害者除其租。秋七月庚午,以河朔馈运劳民,诏转运使减徭役存恤。闰十二月庚寅,河北饥,蠲赋减役。 咸平五年,赐租,蠲逋。 按《宋史·真宗本纪》:五年夏四月壬申,诏陕西民挽送缘边刍粮者,赐租之半。丙戌,赐深、霸九州民租有差。五月乙巳,蠲天下逋负。秋七月乙卯,募河北丁壮。十一月壬辰,诏麟州给复一年。 咸平六年,罢广南西路,检括。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六年,罢广南西路转运使冯涟上言:廉、横、宾、白州民虽垦田,未尝输送,已命官检括,令尽出常租。帝曰:远方之民,宜省徭赋。亟命停罢。知袁州何蒙请以金折本州二税,真宗曰:若是,将尽废耕农矣。不许。 景德元年,蠲复诸州。 按《宋史·真宗本纪》:景德元年夏四月丙辰,以溪蛮宁息,民多复业,蠲澧州石门县租二年。五月甲申,邢州地连震不止,赐民租之半。六月壬午,暑甚,罢京城工役。十二月丙戌,遣使抚谕怀、孟、泽、潞、郑、滑等州,放强壮归农。壬辰,诏河北诸州,民经契丹蹂践者给复二年。 景德二年,赐京西民租十二。 按《宋史·真宗本纪》:二年春正月戊辰,省河北戍兵十之五,缘边三之一。所在量军储馈给,勿调民飞挽。癸酉,京西民转送军储者赐租十二。 景德三年春正月丁卯,诏缘边归业民复给三年。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景德四年,蠲赋减役,丁谓上《景德会计录》。 按《宋史·真宗本纪》:四年三月庚申,蠲河南府仓库吏逋负刍粮缗帛四十五万。六月,盛暑,减京城役工日课之半。八月丁巳,丁谓上《景德会计录》。冬十月甲寅,蠲宜、柳、象州、怀远军丁钱及夏秋租,桂、昭州秋租。是岁,蝗,不为灾。诸路丰稔,淮、蔡间麦斗十钱,粳米斛二百。 按《后山谈丛》:四年,三司使丁谓复行稽括比。咸平六年,税额增三百四十六万五千二百二十九贯石。 大中祥符元年,诏河北诸路税赋,听本州输纳。 按《宋史·真宗本纪》:大中祥符元年春正月甲戌,大雪,停汴口、蔡河夫役。八月庚寅,诏东封道路,开封府毋治道役民。是岁,诸路言岁稔,米斗七八钱。 按《食货志》:大中祥符初,诏河北诸路税赋,听于本州输纳。按《文献通考》:元年,诏版籍之广,赋调方兴。尚虑有司,有循旧式,资一时之经费,俾邻郡以均输。况稼穑之屡登,宜庶民之从便。宜蠲力役,用示朝恩。应诸路今年夏税赋,止于本州军输。又诏河北罢兵,其诸州赋税,止于本处送纳。又诏夏税诸州军所纳大小麦,纳外残欠,许以秋色斛斗折纳。 大中祥符二年,蠲诸州田租。 按《宋史·真宗本纪》:二年二月甲辰,蠲同、华民租。秋七月乙亥,蠲京东徐、济七州水灾田租。庚辰,蠲天下封禅赦前逋负千二百六十六万缗。九月乙亥,蠲无为军来年租。 按《食货志》:二年,颁《幕职州县官招徕户口旌赏条制》。 大中祥符四年,诏禁析客户为主户者。 按《宋史·真宗本纪》:四年秋七月壬申朔,除闽、浙、荆湖、广南岁丁钱四十五万。己丑,诏先蠲滨、棣州水灾田租十之三,今所输七分更除其半。 按《食货志》:旧制,县吏能招增户口者,县即升等,乃加其奉;至有析客户为主户者,虽登于籍,而赋税无所增。四年,诏禁之。雍熙初,尝诏荆湖等路民输丁钱,未成丁、已入老并身有癈疾者,免之。至是,又除两浙、福建、荆湖、广南旧输身丁钱,岁凡四十五万四百贯。 又按《志》:初,湖、广、闽、浙因旧制岁敛丁身钱米,大中祥符间,诏除丁钱,而米输如故。 按《文献通考》:四年,诏诸州所须繁碎物,折便以正税折斛者,皆罢。 大中祥符五年,禁擅调丁夫者。 按《宋史·真宗本纪》:五年三月丁未,免滨、棣民物入城市者税一年。五月丁亥,免棣州租十之三。八月庚戌,淮南旱,减运河水灌民田,仍宽租限。 按《食货志》:五年,提点刑狱府界段惟几发中牟县夫二百修马监仓。群牧制置使代以厩卒,因下诏禁之。惟诏令有大兴作而后调丁夫。然役有轻重劳佚之不齐,人有贫富强弱之不一,承平既久,奸伪滋生。命官、形势占田无限,皆得复役,衙前将吏得免里正、户长;而应役之户,困于繁数,伪为券售田于形势之家,假佃户之名,以避徭役。 按《文献通考》:宋朝众役,多以厢军给之罕,调丁男。大中祥符七年,减亳州岁赋十之二。 按《宋史·真宗本纪》:七年春正月壬寅,车驾发京师。己酉,曲赦亳州。升亳州为集庆军节度,减岁赋十之二。壬子,诏所过顿递侵民田者,给复二年。夏四月己未,赐淮南诸州民租十之二。六月丙子,诏棣州经水,流民归业者给复三年。八月乙卯,除江、淮、两浙被灾民租。 大中祥符九年,除灾伤处租,诏诸路税赋勿至两次支移。按《宋史·真宗本纪》:九年,诸州有陨霜害稼及水灾者,遣使振恤,除其租。 按《食货志》:九年,诏诸路支移税赋勿至两次,仍许以粟、麦、荞、菽互相折输。 天禧元年,除父老课役,诏治河,勿调丁夫。 按《宋史·真宗本纪》:天禧元年六月壬申,父老年八十者赐茶帛,除其课役。十二月乙亥,罢京城工役。丁丑,放逋负。是岁,诸路蝗,民饥。镇戎军风雹害稼,诏蠲租赋。 按《文献通考》:元年,诏治河,勿调丁夫以役充。 天禧四年冬十月甲辰,减水灾州县秋租。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天禧五年,诏税赋,折变支移,视当时所须。按《宋史·真宗本纪》:五年三月辛丑,京东、西水灾,赐民租十之五。冬十月癸卯,蠲京东西、淮、浙被灾民租。按《食货志》:凡岁赋,谷以石计,钱以缗计,帛以匹计,金银、丝绵以两计,槁秸、薪蒸以围计,他物各以其数计。至道末,总七千八十九万三千;天禧五年,视至道之数有增有减,总六千四百五十三万。其折变及移输比壤者,则视当时所须焉。 按《文献通考》:大凡租税有谷,帛,金、铁,物产四类。谷之品七:一曰粟,二曰稻,三曰麦,四曰黍,五曰穄,六曰菽,七曰杂子。粟之品七:曰粟、小粟、粱、谷、碱床粟、秫米、黄米。稻之品四:粳米、糯米、水谷、旱稻。麦之品七:曰小麦、大麦、青稞麦、𪍿麦、青麦、白麦、荞麦。黍之品三:曰黍、蜀黍、稻黍。穄之品三:曰穄、秫穄、𪋩穄。菽之品十六:曰豌豆、大豆、小豆、绿豆、红豆、白豆、青豆、褐豆、赤豆、黄豆、胡豆、落豆、元豆、荜豆、巢豆、杂豆。杂子之品九:曰脂麻床子、稗子、黄麻子、苏子、苜蓿子、菜子、荏子、草子。布帛丝绵之品十:一曰罗,二曰绫,三曰绢,四曰纱,五曰絁,六曰紬,七曰杂折,八曰丝线,九曰绵,十曰布葛。金铁之品四:一曰金,二曰银,三曰铁、镴,四曰铜、铁钱。物产之品六:一曰六畜,二曰齿、革、翎毛,三曰茶、盐,四曰竹木、麻草、刍菜,五曰果、药、油、纸、薪、炭、漆、蜡,六曰杂物。六畜之品三:曰马、羊、猪。齿、革、翎毛之品七:曰象牙、麂皮、鹿皮、牛皮、狨、鹅、翎。杂翎竹之品四:曰竹、箭簳竹、箬、叶。芦䕠木之品三:曰桑、橘、楮。皮麻之品五:曰青麻、白麻、黄麻、冬苧麻。草之品五:曰紫苏、茭紫草、红花杂草。刍之品四:曰草、稻草、穰、茭草。油之品三:曰大油、桐油、鱼油。纸之品五:曰大灰纸、三抄纸、刍纸、小纸、皮纸。薪之品三:曰木柴、蒿柴、草柴。杂物之品十:曰白胶、香桐子、麻鞋、版瓦、堵笪、磁器、笤帚、麻剪、蓝淀、草荐。至道末,岁收谷二千一百七十万七千馀石,钱四百六十五万六千馀贯,绢一百六十二万五千馀疋,絁紬二十七万三千馀疋,布二十八万二千馀疋,丝线一百四十一万馀两,绵五百一十七万馀两,茶四十九万馀斤,刍茭三千馀万围,蒿二百六十八万馀围,薪二十八万馀束,炭五十三万馀秤,鹅翎杂翎六十二万馀茎,箭簳八十九万馀只,黄铁三十万馀斤。此皆踰十万之数者。他物不复纪。天禧末,所收谷增一百七万五千馀石,钱增二百七十万八千馀贯,绢减一万馀疋,絁紬减九万二千馀疋,丝线减五十万五千馀两,布增五万六千馀疋,绵减一百一十七万五千馀两,茶增一百一十七万八千馀斤,刍茭减一千一百万五十馀围,蒿减一百万馀围,炭减五十万四千馀秤,鹅翎杂翎增一十二万九千馀茎,箭簳增四十七万馀只,黄铁增五万馀斤。又鞋八十一万六千馀量,麻皮三十九万七千馀斤,盐五十七万七千馀石,纸十二万三千馀幅,芦䕠二十六万馀张。大率名物约此。其折变及移输比壤者,视当时所须焉。 乾兴元年,仁宗即位,立限田法,势家挟他户田者许人告,予所挟田三之一。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乾兴初,始立限田法,形势敢挟他户田者听人告,予所挟田三之一。时州县既广,徭役益众,太常博士范讽知广济军,因言:军地方四十里,户口不及一县,而徭差与诸郡等,愿复为县。转运司执不可,因诏裁捐役人。自是数下诏书,督州县长吏与转运使议蠲冗役,以宽民力。又令州县录丁产及所产役使,前期揭示,不实者民得自言。 又按《志》:仁宗即位之初,上书者言赋役未均,田制不立,因诏限田。 按《文献通考》:乾兴元年十二月〈时仁宗已即位未改元〉臣僚上言:伏见劝课农桑,曲尽条目。然乡闾之弊,无由得知。朝廷惠泽虽优,豪势侵陵罔暇。遂使单贫小户,力役靡供。乃岁丰登,稍能自给。或时水旱,流徙无从。户籍虽有增添,农民日以减少。以臣愚见,且以三千户之邑,五等分等。中等已上,可任差遣者,约千户,官员形势、衙前将吏,不啻一二百户,并免差遣。州县乡村诸色役人,又不啻一二百户。如此则二三年内,已总遍差。才得归农,即复应役。直至破尽家业,方得休閒。所以人户惧见,稍有田产,典卖与形势之家,以避徭役。因为浮浪,或纵惰游,更有诸般恶倖,影占门户,田土稍多,同居骨肉,及衙前将吏,各免户役者,除见庄业外,不得更典卖田土。如违,许人告官,将所典卖没官,自然减农田之弊,均差遣之劳。免致私役不禁,因循失业。其罢任前资官,元无田者,许置五顷为限。诏三司定夺。三司言:准农田敕应乡村,有庄田物力者,多苟免差徭,虚报赴移,与形势户同情启倖,却于名下作客户,隐庇差徭,全种自己田产。今与一月自首,放罪。限满不首,许人告论,依法断遣支赏。又准敕应以田产虚立契典,卖于形势豪强户下,隐庇差役者,与限百日,经官首罪,改正户名。限满不首,被人告发者,命官使臣除名,公人百姓决配。今准臣僚奏,欲诸命官所置庄田,定以三十顷为限。衙前将吏,合免户役者,定以十五顷为限。所典买田,只得于一州之内典买。如祖父迁葬,别无茔地者,数外许更置坟地五顷。若地有崖岭,不通步量,刀耕火种之处,所定顷亩,委逐路转运使,别为条制,诣实申奏。又按农田敕买置及析居归业佃逃户,未并入本户者,各共户帖供输,今并须割入一户下。今后如有违犯者,科罪,告人给赏。并从之。 仁宗天圣元年,宽畿县田赋。诏三等以下户,毋远输。诏罢公田重复取赋者。又罢州县赋入实行簿。 按《宋史·仁宗本纪》:天圣元年三月丙子,赐城中民八十以上者茶帛,仍复其家。秋七月壬申,诏职田遇水旱蠲租如例。辛巳,蠲天下逋负。 按《食货志》:宋克平诸国,每以恤民为先务,累朝相承,凡无名苛细之敛,常加划革,尺缣斗粟,未闻有所增益。一遇水旱徭役,则蠲除倚格,殆无虚岁,倚格者后或凶歉,亦辄蠲之。而又田制不立圳亩转易,丁口隐漏,兼并冒伪,未尝考按,故赋入之利视前代为薄。丁谓尝言:二十而税一者有之,三十而税一者有之。仁宗嗣位,首宽畿县田赋,诏三等以下户毋远输。河中府、同华州请免支移,帝以问辅臣,对曰:西鄙宿兵,非移用民赋则军食不足。特诏量减支移。福州王氏时有田千馀顷,谓之官庄,自太平兴国中授券予民耕,岁使输赋。至是,发运使方仲荀言:此公田也,鬻之可得厚利。遣尚书屯田员外郎幸惟庆领其事,凡售钱三十五万馀缗,诏减缗钱三之一,期三年毕偿。监察御史朱谏以为伤民,不可。既而期尽,未偿者犹十二万八千馀缗,诏悉蠲之。后又诏公田重复取赋者皆罢。 又按《志》:州县赋入有籍,岁一置,谓之空行簿,以待岁中催科;闰年别置,谓之实行簿,以藏有司。天圣初,或言实行簿无用,而率民钱为扰,罢之。 按《文献通考》:天圣初,诏流民积十年者,其田听人耕,三年而后收赋,减旧额之半;后又诏流民能自复者,赋亦如之。既而又与流民期,百日复业,蠲赋役,五年减旧赋十之八;期尽不至,听他人得耕。 天圣三年,蠲租,复役。 按《宋史·仁宗本纪》:三年秋七月丙午,诏边户为羌所扰者蠲租,复役二年。八月戊午,以忠州盐井岁增课、夔州奉节巫山县旧籍民为营田、万州户有税者岁籴其谷,皆为民害,诏悉除之。辛未,蠲陕西州军旱灾租赋。十一月辛卯,以襄州水蠲民租。 天圣四年,蠲诸郡被水民田租。 按《宋史·仁宗本纪》:四年六月丁酉,诏畿内、京东西、淮南、河北被水民田蠲其租。秋七月辛未,减两川岁输锦绮,易绫纱为绢,以给边费。 天圣五年冬十月辛未,罢陕西青苗钱。十一月丁酉朔,以陕西旱蝗,减其民租赋。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天圣六年,复河北赋。 按《宋史·仁宗本纪》:六年夏四月丁丑,贷河北流民复业者种食,复是年租赋。癸未,命官减三司岁调上供物。六月丙寅,罢戎、泸诸州谷税钱。八月乙丑,诏免河北水灾州军秋税。冬十月甲申,除福州民逋官庄钱十二万八千缗。 天圣七年夏四月庚寅,赦天下,免河北被水民租赋。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天圣九年春正月辛未,减畿内民租。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天圣 年,诏除罚税。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天圣时,贝州言:民析居者例加税,谓之罚税,他州无此比。诏除之。自是,州县有言税之苛细无名者,蠲损甚众。 明道元年三月己亥,除婺、秀州丁身钱。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明道二年,诏三司并合税名,仍置籍催科。 按《宋史·仁宗本纪》:明道二年二月丁未,躬耕籍田,大赦。冬十月甲辰,诏以两川岁贡绫锦罗绮纱,以三之二易为紬绢,供军须。癸丑,下德音。缘二太后陵应奉民户,免租赋科役有差。十二月甲辰,以京东饥,出内藏绢二十万代其民岁输。是岁,畿内、京东西、河北、河东、陕西蝗,淮南、江东、两川饥,遣使安抚,除民租。 按《食货志》:自唐以来,民计田输赋外,增取他物,复折为赋,谓之杂变,亦谓之沿纳。而名品烦细,其类不一。官司岁附帐籍,并缘侵扰,民以为患。明道中,帝躬耕籍田,因诏三司以类并合。于是悉除诸名品,并为一物,夏秋岁入,第分粗细二色,百姓便之。 景祐元年,复议置实行簿。 按《宋史·仁宗本纪》:景祐元年春正月甲申,淮南饥,出内藏绢二十万代其民岁输。庚寅,诏停淮南上供一年。二月甲辰,权减江、淮漕米二百万石。三月壬午,免诸路灾伤州军今年夏税。六月庚子,免畿内被灾民税之半。 按《食货志》:元年,侍御史韩渎言:天下赋入之繁,但存催科一簿,一有散亡,则耗登之数无从钩考。请复置实行簿。诏再闰一造。至庆历中复故。景祐二年秋七月戊申,废西京采柴务,以山林赋民,官取十之一。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景祐 年,始募人充役,八品以下死者,子孙蠲其役,诸县非捕盗毋擅役壮丁。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役之重者,自里正、乡户为衙前,主典府库或辇运官物,往往破产。景祐中,稍欲宽其法,乃命募人充役。初,官八品以下死者,子孙役同编户;至是,诏特蠲之。民避役者,或窜名浮图籍,号为出家,赵州至千馀人,诏出家者须落发为僧,乃听免役。禁诸县非捕盗毋擅役壮丁。 按《文献通考》:景祐中,诏川、陜、闽、广、吴、越诸路衙前,仍旧制,馀路募有版籍者,为衙前,满三期,罪不至徒,补三司军将。 宝元元年,除井、代、忻遇灾民秋粮,又免宜、融州民,夏税有差。 按《宋史·仁宗本纪》:宝元元年春正月丙辰,以地震及雷发不时。诏除井、代、忻州压死民家去年秋粮。十一月乙巳,诏宜、融州民尝从军役者,免今夏税,运粮者免其半。 宝元二年夏四月壬申,免昭州运粮死蛮寇者家徭二年、赋租一年。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康定元年,蠲税,减科,增置弓手。 按《宋史·仁宗本纪》:康定元年二月丙午,德音:寇所攻掠地除今夏税。丁未,诏陜西量民力,蠲所科刍粮。三月辛巳,德音:蠲陕西夏税十之二,减河东所科粟。六月甲辰,增置陜西、河北、河东、京东西弓手。 庆历元年,蠲陕西来年夏税,麟、府赋二年。 按《宋史·仁宗本纪》:庆历元年十一月丙寅,祀天地于圜丘,大赦,改元。蠲陕西来年夏税十之二,及麟、府民二年赋租。 庆历二年闰九月戊戌,罢河北民间科徭。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三年,诏辅臣议蠲减天下赋役。 按《宋史·仁宗本纪》:三年春正月辛巳,诏辅臣议蠲减天下赋役。冬十月丁未,诏县令佐能根括编户隐伪以增赋入者,量其数赏之。 按《食货志》:庆历中,令京东西、河北、陕西、河东裁捐役人,即给使不足,益以厢兵。既而诏诸路转运司条析州县差徭赋敛之数,委二府大臣裁减,科役不均,以乡村、坊郭户均差。时范仲淹执政,谓天下县多,故役蕃而民瘠,首废河南诸县,欲以次及他州。当时以为非,未几悉复。王逵为荆湖转运使,率民输钱免役,得缗钱三十万,进为羡馀,蒙诏奖。繇是他路竞为掊克以市恩。 又按《志》:时患州县赋役之烦,诏诸路上其数,俾二府大臣合议蠲减。又诏曰:税籍有伪书逃徙,或因推割,用倖走移,若请占公田而不输税。如此之类,县令、佐能究见其弊,以增赋入,量数议赏。既而谏官王素言:天下田赋轻重不等,请均定。而欧阳修亦言:秘书丞孙琳尝往洺州肥乡县,与大理寺丞郭咨以千步方田法括定民田,愿诏二人者任之。三司亦以为然,且请于亳、寿、蔡、汝四州择庀不均者均之。于是遣咨蔡州。咨首括一县,得田二万六千九百三十馀顷,均其赋于民。既而咨言州县多逃田,未可尽括,朝廷亦重劳人,遂罢。按《玉海》:仁宗嗣位,首宽畿内田赋。庆历中,患赋役之烦,诏下诸路上其数俾,大臣议蠲减。 庆历四年,免经贼州赋役。 按《宋史·仁宗本纪》:四年三月甲申,免衡、道州、桂阳监民经猺贼劫略者赋役一年。九月辛酉,保州平。壬戌,诏民田遭蹂践者,蠲其租。 庆历五年,以陜西、河东用兵,民赋率多支移,蠲地里脚钱。 按《宋史·仁宗本纪》:五年三月甲申,诏陕西以曩霄称臣。民去年逋负皆勿责,蠲其租税之半,麟、府州尝为羌所掠,除逋负租税如之。 按《食货志》:陕西、河东用兵,民赋率多支移,因增取地里脚钱,民不能堪。五年,诏陜西特蠲之,且令后勿复取。既而诏河东亦然。又令诸路转运司:支移、折变,前期半岁书于榜以谕民,有未便者听自言,主者裁之。 庆历六年,蠲乘舆所过田租。 按《宋史·仁宗本纪》:六年十一月辛丑,畋东韩村,乘舆所过及围内田,蠲其租一年。 庆历七年,减租赐税。 按《宋史·仁宗本纪》:七年春正月壬寅,诏减连州民被猺害者来年夏租。五月己亥,命翰林学士杨察蠲放天下逋负。秋七月甲申,德音:赐民夏税之半。除灾伤倚阁税。 庆历八年,蠲兵践田税。按《宋史·仁宗本纪》:八年闰正月辛丑,贝州平。甲辰,诏兵所践民田蠲其税。 皇祐元年六月甲子,蠲河北复业民租赋二年。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皇祐二年,命近臣同三司较天下财赋出入之数,蠲河北民租。 按《宋史·仁宗本纪》:皇祐二年春正月壬子,命近臣同三司较天下财赋出入之数。十一月丁卯,河北水,诏蠲民租,出内藏钱四十万缗、绢四十万匹付本路,使措置是岁刍粮。 皇祐三年,减郴、永州、桂阳盐丁身米,漳泉、兴化亦损之。 按《宋史·仁宗本纪》:三年秋七月丙子,减郴、永州、桂阳盐丁身米岁十万馀石。十一月辛亥,减漳州、泉州、兴化军丁米。 按《食货志》:天圣中,始并除婺、秀二州丁钱。后庞籍请罢漳、泉、兴化军丁米,有司持不可。皇祐三年,帝命三司减郴永州、桂阳盐丁米,以最下数一岁为准,岁减十馀万石。既而漳、泉、兴化亦第损之。皇祐四年,免诸路税役。 按《宋史·仁宗本纪》:四年冬十月丁亥,以诸路饥疫并征徭科调之烦,令转运使、提点刑狱、亲民官条陈救恤之术以闻。十一月戊午,诏免江西、湖南、广南民供军须者今年秋租十之三。是岁,河北路及鄜州水,蠲河北民积年逋负、鄜州民税役。 皇祐五年,蠲被兵州县租徭,又诏州郡上民灾害以宽民赋。 按《宋史·仁宗本纪》:五年二月甲申,赦广南。凡贼所过郡县,免其田租一年,死事家科徭二年。丁亥,下德音:丁壮馈运广南军须者,减夏税之半,仍免差徭一年。五月戊申,诏转运使毋取羡馀以助三司。闰七月戊辰,诏广南民逃未还者,限一年归业,其复三岁。八月丁酉朔,诏民诉灾伤而监司不受者,听州军以状闻。冬十月丁巳,诏以蝗旱,令监司谕亲民官上民间利害。十一月戊子,放天下逋负。十二月戊午,诏转运官毋得进羡馀。 皇祐 年,诏复广西赋布,匹价钱。又损开封诸县田赋。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皇祐中,诏:广西赋布,匹为钱二百。如闻有司擅损其价,重困远人,宜令复故。州郡岁常先奏雨足岁丰,后虽灾害,不敢上闻,故民赋罕得蠲者,乃下诏申饬之。又损开封诸县田赋,视旧额十之三,命著于法。支移、折变,贫弱者尤以为患。景祐初,尝诏户在第九等免之,后孤独户亦皆免。至是,因下赦书,责转运司裁损,岁终条上。其后赦书数以为言,又令折科为平估,毋得害农。久之,复诏曰:如闻诸路比言折科民赋,多以所折复变他物,或增取其直,重因良农。虽屡戒敕,莫能奉宣诏令。自今有此,州长吏即时上闻。然有司规聚敛,罕能承帝意焉。 至和元年二月庚子,诏民疫死者,蠲户税一年;无户税者,给其家钱三千。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按《玉海》:至和元年九月,诏沧州均田税,民或未便,其令复输如旧。 至和二年,姑罢里正衙前,行五则法。 按《宋史·仁宗本纪》:二年三月,以旱,除畿内民逋刍及去年秋逋税,罢营缮诸役。夏四月辛亥,定差衙前法。 按《食货志》:皇祐中,诏州县里正、押司、录事既代而 令输钱免役者,论如违制律。又禁役乡户为长名衙前。初,知并州韩琦上疏曰:州县生民之苦,无重于里正衙前。有孀母改嫁,亲族分居;或弃田与人,以免上等;或非命求死,以就单丁。规图百端,苟免沟壑之患。每乡被差疏密,与赀力高下不均。假有一县甲乙二乡,甲乡第一等户十五户,计赀为钱三百万,乙乡第一等户五户,计赀为钱五十万;番休递役,即甲乡十五年一周,乙乡五年一周。富者休息有馀,贫者败亡相继,岂朝廷为民父母意乎。请罢里正衙前,命转运司以州军见役人数为额,令、佐视五等簿,通一县计之,籍皆在第一等,选赀最高者一户为乡户衙前,后差人放此。即甲县户少而役蕃,听差乙县户多而役简者。簿书未尽实,听换取他户。里正主督租赋,请以户长代之,二年一易。下其议京畿、河北、河东、陕西、京东西转运司度利害,皆以为便。而知制诰韩绛、蔡襄极论江南、福建里正衙前之弊,绛请行乡户五则之法,襄请以产钱多少定役重轻。至和中,命绛、襄与三司置司参定,继遣尚书都官员外郎吴几复趋江东,殿中丞蔡禀趋江西,与长吏、转运使议可否。因请行五则法,凡差乡户衙前,视赀产多寡置籍,分为五则,又第其役轻重放此。假有第一等重役十,当役十人,列第一等户百;第二等重役五,当役五人,列第二等户五十,以备十番役使。藏其籍通判治所,遇差人,长吏以下同按视之,转运使、提点刑狱察其违慢。遂更箸淮南、江南、两浙、荆湖、福建之法,下三司颁焉。自罢里正衙前,民稍休息。又诏诸路转运司、开封府界访衙前之役有重为害者条奏之;能件悉便利、大去劳弊者议赏。置宽恤民力司,遣使四出。自是州县力役多所裁损,凡二万三千六百二十二人。 嘉祐元年,蠲诸路被灾田租。 按《宋史·仁宗本纪》:嘉祐元年春正月甲子,赦天下,蠲被灾田租及倚阁税。六月辛未,免畿内、京东西、河北被水民赋租。秋七月乙酉,命京东西、湖北监司分行水灾州军振饥蠲租。 嘉祐三年十二月己巳,诏三司岁上天下税赋之数,三岁一会亏赢以闻。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嘉祐四年,命近臣同三司减定民间科率。民八十以上,复一丁。 按《宋史·仁宗本纪》:四年三月戊戌,命近臣同三司减定民间科率。冬十月癸酉,大祫于太庙,大赦。诏民父母年八十以上,复其一丁。 按《食货志》:四年,复命转运司裁定郴、永、桂阳、衡、道州所输丁米及钱绢杂物,无业者弛之,有业者减半;后虽进丁,勿复增取。时广南犹或输丁钱,亦命转运司条上。自是所输无几矣。嘉祐五年,复行均田法,以民不便罢之。 按《宋史·仁宗本纪》:五年夏四月丙戌,命近臣同三司议均税。 按《食货志》:自郭咨均税之法罢,论者谓朝廷徒恤一时之劳,而失经远之虑。至皇祐中,天下垦田视景德增四十一万七千馀顷,而岁入九谷乃减七十一万八千馀石,盖田赋不均,其弊如此。后田京知沧州,均无棣田,蔡挺知博州,均聊城、高唐田;岁增赋谷帛之类,无棣总一千一百五十二,聊城、高唐总万四千八百四十七,而沧州之民不以为便,诏输如旧。嘉祐五年,复诏均定,遣官分行诸路,而秘书丞高本在遣中,独以为不可均,才均数郡田而止。 按《玉海》:五年四月丙戌,诏均天下田税,命三司使包拯等详定。六月丙寅,张掞同详定。 嘉祐六年秋七月丙戌,诏淮南、江、浙水灾,差官体量蠲税。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按《玉海》:六年五月丁酉,命吕景初同详定均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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