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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企复产 | 惩戒违反竞业限制行为 增强市场主体法治获得感

 吸氧 2022-05-27 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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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邹某于2018年8月入职某地垫公司,岗位是业务员。2019年11月,某地垫公司与邹某签订《员工保密协议书》,对保密的范围及内容、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2020年6月,邹某从某地垫公司处离职,于2020年8月成立某贸易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该贸易公司向原先为某地垫公司的两客户销售地垫。后某地垫公司发现上述行为,故起诉至法院,要求邹某立即停止违反竞业限制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直至两年期限届满、支付违约金及赔偿经济损失等。

【法院裁判】

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邹某与某地垫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邹某在《员工保密协议书》上签字,表明其同意接受公司的相关保密义务,该保密协议应对其产生约束力。

因邹某销售地垫的两家公司均为某地垫公司的老客户,故从客观上影响了某地垫公司的继续交易或扩大交易,邹某的行为构成违反竞业限制。综合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协议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结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判决邹某立即停止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直至二年期满,支付某地垫公司违约金及赔偿金合计人民币8万元。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与企业生存发展息息相关。客户信息是企业长期经营中付出智力劳动和经营成本积累的重要商业资源,劳动者隐性违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再就业的情形时有发生。

本案中,综合考虑双方的具体约定、劳动者违约严重程度以及给用人单位带来的实际损失,认定劳动者构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适当调低违约金,对劳动者侵害商业秘密、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作出惩戒。本案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增强市场主体的法治获得感,有助于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实现商业秘密保护与人才合理流动之间互利共生、和谐共赢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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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袁   媛  蒋君伟

编辑 | 叶奕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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