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关于发包人博瑞三公司与承包人引拓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结算数额,争议核心系结算依据。因引拓公司的投标无效,案涉工程并非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而引拓公司和发包博瑞三公司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系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事后进行了备案并据此依约实际履行。故,双方工程款结算应当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为依据,而非以认定投标无效的招投标文件。 (2020)浙民终8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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