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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煎服注意事项,患者服药过量致死!最高法回应……

 茂林之家 2022-05-27 发布于湖南

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个涉药品安全的刑事、行政和民事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销售中药饮片未告知煎服用法及注意事项而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

2017年杜某某到某药房购买香加皮150克,并于当晚将150克香加皮煎水服用,出现胸闷、恶心、呕吐,被家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检验机构对涉案的香加皮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质量合格产品。

某司法鉴定研究所出具《尸检鉴定意见书》,证明杜某某符合过量服用香加皮导致中毒致死,为死亡的主要原因;其自身所患冠心病的潜在疾病对死亡起辅助促进作用。

杜某某的妻子钟某某,儿子杜某甲、杜某乙以某药房在无执业医师、营业员无上岗证的情况下出售香加皮给杜某某而未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导致其中毒死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药房及其股东袁某某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十九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方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鉴定报告指出杜某某主要因为过量服用香加皮中毒致死,某药房是香加皮销售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第一百六十七条第(四)项规定“销售药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四)销售中药饮片做到计量准确,并告知煎服用法及注意事项;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该药房在销售香加皮时负有告知杜某某煎服香加皮的方法及注意事项的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药房尽到了告知义务,某药房负有告知义务而未作为,具有过错,构成侵权;本案的损害结果是杜某某的死亡,某药房的过错行为与杜某某的死亡具有因果联系,某药房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因杜某某的死亡是药房没有尽到说明告知义务与其自身过错、自身疾病共同导致的,所以药房和杜某某应各承担50%的责任。

遂判决:一、某药房赔偿钟某某、杜某甲、杜某乙治疗费1249.5元、丧葬费28735元、死亡赔偿金315403元、鉴定费16000元、其他费用8176元的50%计184781.75元;二、某药房赔偿钟某某、杜某甲、杜某乙精神抚慰金10000元;三、某药房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上述款项赔偿义务;四、驳回钟某某、杜某甲、杜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新版《药品管理法》实施后,对药品的质量要求是越来越严格。按照规定,除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可被认定为劣药外,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标准、被污染、未标明或更改有效期以及批号、擅自添加防腐剂或辅料等都可认定为劣药。

然而不只假药劣药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过量饮用等不当服用方法同样会引起严重后果。

国家药监局发布的报告显示,在我国2021的药品不良反应中,中药的不良报告占了13%。在处方、购 买、使用等环节,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导致错误、超量用药,给健康带来副作用。

中药饮片不像西药有明确的说明书,中药饮片的功效、毒性、用量等并不为普通群众所熟知,一旦错误用药极易威胁生命健康安全,引发类似本案的悲剧。销售中药饮片应做到计量精准并告知煎服用法及注意事项。本案判决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药房对购买人因过量服用香加皮而导致的死亡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销售中药饮片的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警示其充分重视购药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在销售中药饮片时应充分尽到告知义务,告知中药饮片的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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