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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隐瞒入党前错误”中有关问题的认定

 anyyss 2022-05-27 发布于云南


来源:我们都是担当人公号,作者:天津市纪委监委驻市总工会机关纪检监察组  李柠如 宋冀峰
隐瞒入党前错误,是指入党申请人在填写有关入党材料和党组织进行入党考察期间,没有如实向组织报告以前所犯错误的行为。根据1995年3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隐瞒入党前的错误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对该行为要依据所隐瞒错误的严重程度及其入党后的表现作出相应处理;2015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和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属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同时还规定视其入党后表现区别处理,其中一般应当予以除名,若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2020年8月2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在答复相关问题时指出,对于入党前该违纪行为已经完成的,可以按照其向党组织隐瞒入党前的错误行为处理,对于违纪行为一直持续到入党后的,不属于“入党后表现尚好”的情形。
尽管《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部门已对如何处理隐瞒入党前错误的行为作出相应规定和答复,但由于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对于如何认定所隐瞒的错误属于“严重错误”、如何认定“违纪行为一直持续到入党后”以及如何认定“入党后表现尚好”等问题,实践中仍存在分歧意见,直接影响定性量纪。笔者以近期查办的案件为基础,设置三种不同情节对上述问题进行讨论。
典型案例:李某,2010年起担任A国企B部门负责人。2012年12月,李某通过中介办理了虚假的职称证书,并根据单位薪酬制度每月领取职称津贴。2014年5月,李某入党,在填写个人材料及党组织考察过程中,李某没有如实报告自己使用虚假职称的行为。2021年3月,A国企纪委收到反映李某职称造假的信访举报,后经核实,李某承认自己办理并使用虚假职称证书以及在入党时隐瞒该错误的事实。
情节1:自2012年12月起,李某凭借虚假的职称证书,每月领取职称津贴400元直至案发。
情节2:2016年1月起,A国企对部门中层干部个人信息进行年度统计更新,李某每年都在技术职称一栏填写虚假的职称等级,并继续享受对应的职称津贴直至案发。审查中发现,李某自入党以来,工作业绩突出,特别是在A国企改革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情节3:2020年12月,A国企内部竞聘高管,李某凭借虚假职称获得竞聘资格,并最终获聘A国企副总经理一职。
对“隐瞒入党前错误”中有关问题的认定:
一是如何认定“重大问题”或“严重错误”。根据《答复》意见和《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隐瞒入党前错误属于“重大问题”或“严重错误”的,一般应予以除名。除名指取消党员资格和党籍,属于党内组织处理方式,与纪律处分中开除党籍的程度相似,因此这里的“重大问题”或“严重错误”也应与开除党籍对应的错误程度相同。实践中,对“严重错误”与“一般问题”的区分把握,应当根据党员入党前违纪行为的背景、性质、情节和后果,并参考《纪律处分条例》中开除党籍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我们假设李某在办理使用虚假职称时是党员,那么其行为违反了2003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即使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也达不到开除党籍的程度,因此李某入党前所隐瞒的问题性质不属于“重大问题”或“严重错误”。
二是如何认定“违纪行为一直持续到入党后”。根据2020年8月2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的答复精神,对于违纪行为一直持续到入党后的,不属于“入党后表现尚好”的情形,直接影响行为人的处分档次。也就是说,在处理隐瞒入党前错误问题时,认定违纪行为是“入党前已经完成”还是“一直持续到入党后”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入党后是否就同一问题再次实施了隐瞒行为。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隐瞒入党前错误,必然是出于自身利益考量,其在入党后对既得利益的占有,只是违纪行为所造成的状态的持续,不宜认定为违纪行为的持续;而行为人在入党后再次实施隐瞒行为,意图继续享有不当利益的,则属于“违纪行为一直持续到入党后”。如情节1,李某入党时向党组织隐瞒入党前错误的违纪行为已完结,入党后每月领取职称津贴的行为,仅是该隐瞒行为所带来的不当利益状态的持续,不是违纪行为的持续;对于情节2,李某自2016年起每年在干部信息表中填写虚假职称,主观上意图继续欺瞒党组织,客观上追求的是保留现有既得利益,应当认定为违纪行为的持续;对于情节3,李某使用虚假职称作为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属于入党后以虚假职称谋取新的不正当利益,而非“隐瞒入党前错误”违纪状态的延续,该行为符合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与隐瞒入党前错误的行为一并处理。
三是如何认定“入党后表现尚好”。“入党后表现尚好”是《纪律处分条例》在处理隐瞒入党前错误行为时予以考虑的重要量纪情节。根据2020年8月2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的答复精神,对于“违纪行为一直持续到入党后”的行为,不属于“入党后表现尚好”的情况,可以给予党内除名或开除党籍处分。但笔者认为,作为量纪情节,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认定,还是要考虑行为人入党后一贯表现、工作业绩、群众口碑等因素综合评判,不宜简单因违纪行为的持续而作出否定性评价,否则可能导致量纪不平衡的情况。例如,对于情节2,李某在入党后填写干部信息表时仍然使用虚假职称,因违纪行为一直持续到入党后,不属于“入党后表现尚好”的情形,即使其入党后表现优异,仍可能受到党内除名或开除党藉处分;而对于情节3,李某具备两项违纪行为,主观恶性更强,但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可能给予党籍处分。因此,在处理隐瞒入党前错误问题时,应把“入党后表现尚好”作为独立评价的量纪情节,依托行为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听取干部群众口碑意见,全面客观评价行为人入党后的表现,准确认定是否属于“入党后表现尚好”,在充分考虑案件具体情况的基础上作出客观公正、情理兼备的处理,做到处理恰当、量纪平衡,实现良好的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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