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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适用于抵押人为公司的情形)
2022-05-27 | 阅:  转:  |  分享 
  
抵押担保合同





抵押人(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理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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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乙方):

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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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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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为确保(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的《》(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抵押财产

(一)甲方以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二)抵押财产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或者乙方收执的他项权利(抵押权)证书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三)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抵押财产上因加工、混合、附合、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乙方债权的抵押担保,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等手续。

(四)如果抵押财产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第二条担保范围

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

壹:甲方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和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贰:甲方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本金(币种)(金额大写)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和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第三条抵押财产登记及注销

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部门办妥抵押财产登记。甲方应于抵押登记完成当日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乙方持有。

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后,乙方协助甲方办理抵押登记注销。

第四条责任承担

(一)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且甲方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则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贷款账号、还款账号、还款方式、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变更债务履行期限的起止日),甲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但是乙方与债务人延长贷款期限或增加贷款金额,未征得甲方同意的,甲方仍对变更前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三)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担担保责任。

(四)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仍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乙方向甲方主张担保权利,甲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五)如果债务人或乙方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甲方仍承担担保责任。

(六)乙方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或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的,甲方仍承担担保责任。

(七)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但未实际履行或变更主合同的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八)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的,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的,则甲方承诺,在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反担保等追索权时,不得损害乙方利益,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撤销权、反担保等追索权。如甲方已经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反担保等追索权取得了款项,应首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九)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的,则甲方同意,在债务人清偿、乙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十)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乙方有权划收债务人在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管辖的任何一个营业网点开立的账户中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第五条抵押财产的占有与保管

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维修、保养及合理使用抵押财产,按时交纳与抵押财产相关的各项税费。保持抵押财产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如果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财产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与抵押财产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抵押权设立前,甲方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财产的,应告知该第三方乙方抵押权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抵押财产的完好、接受乙方对抵押财产的检查以及不妨碍乙方实现抵押权。甲方不因此免除前款中的义务,同时应对该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六条抵押财产的保险

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抵押财产的保险。在保险期间内,甲方不得有任何理由变更、中断或撤销保险。如果保险期届满时,被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甲方应当对保险期限作相应的延长。如甲方中断保险或撤销保险,乙方有权代甲方办理抵押财产保险。

抵押权存续期间,非因乙方过错,抵押财产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不足以清偿债务本息的,甲方应重新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如提供物的担保的,应按照本条的约定办理保险。

甲方应当要求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注明:乙方为该保险的优先受偿人(即第一受益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如抵押财产在抵押前已保险,甲方应按上述内容对保险单作相应的批注或变更。

对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赔偿金,甲方同意乙方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以所得款优先支付处理与抵押物相关的费用;

(二)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三)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四)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财产,以恢复抵押财产价值;

(五)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六)甲方重新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后,可将保险赔偿金自由处分。

甲方应于本合同订立之日(抵押财产续保,则为续保完成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抵押财产的保险单正本交付乙方,并且在乙方预留有关保险索赔或保险权益转让所必需的文件。

第七条对甲方处分抵押财产的限制

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放弃、赠与、转让、出租、出资、重复抵押、迁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取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同意乙方对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以所得款优先支付处理与抵押物相关的费用;

(二)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三)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四)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五)甲方重新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后,可将所得款项自由处分。

第八条第三方妨碍

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财产被征收、征用、拆除、没收、无偿收回,或者抵押财产被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应当立即通知乙方,并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

抵押财产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抵押担保。甲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对于该赔偿金或补偿金,甲方同意乙方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一)以所得款优先支付处理与抵押物相关的费用;

(二)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三)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四)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五)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六)甲方重新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后,可将损害赔偿金自由处分。

抵押权存续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的,甲方应重新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第九条抵押权实现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依法实现抵押权:

1.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受清偿的;

2.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

3.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受清偿,抵押物为不可分物的,乙方可以就全部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二)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乙方实现抵押权。当甲方与债务人系同一人时,乙方可以对甲方的抵押财产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抵押权或先处分抵押财产为前提条件。

(三)乙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或拍卖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后,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甲方。

(四)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抵押财产价值(下称“暂定价值”),无论是否记载于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均不表明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乙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

若以抵押财产抵偿乙方债权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抵押财产抵偿乙方债权的依据,届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评估确定。

第十条甲方危及乙方债权的救济措施

(一)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纠正违约、提供相应的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甲方同意乙方对提前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以所得款优先支付处理与抵押物相关的费用。

2.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3.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4.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5.甲方重新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后,可将所得款项自由处分。

(二)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或者导致乙方未及时或未充分实现抵押权,且甲方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其他条款

(一)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管辖的任何一个营业网点开立的账户中划收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

(二)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授权乙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报送甲方的信用信息情况,并同意乙方合法、合规使用该信用信息。

(三)公告催收

对甲方的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四)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乙方留存的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有关的一切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等均是主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五)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对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贷款人未提出异议或者未以书面形式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的,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如果乙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乙方若减免主合同项下债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相应减免。

(六)甲方如发生分立、解散、进入破产程序、被撤销、被注销工商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抵押财产因自然因素或者第三人行为而毁损、灭失、被侵害、脱离甲方控制,抵押财产权属发生争议或权利证书(明)被注销,均应立即通知乙方。甲方发生解散或破产的,即使乙方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尚未到期,乙方也有权参加甲方清算或破产程序,申报权利。

(七)债务人解散或破产

甲方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乙方申报债权,同时自己应及时参加解散或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但未能及时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其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如果乙方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同意重整计划,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受到损害,甲方的担保责任不予以减免。甲方不得以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对抗乙方的权利主张。乙方在和解协议、重整计划中对债务人作出让步而未能获得清偿的债权部分,仍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

(八)通知

1、抵押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均真实有效。其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均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贷款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他方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

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贷款人对抵押人的任何通知,均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进行。通知方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被通知方者为准。就同一事项,贷款人对被抵押人发出一份以上通知且通知内容不同的,除非在通知中另有明确说明,以通知发出时间在后的为准。

(1)公告,以贷款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被通知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抵押人的通讯地址,以寄出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抵押人的传真号码、移动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3、抵押人确认并同意,除非贷款人收到抵押人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抵押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即是法院向其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

(九)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壹: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

贰: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本合同“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须依法已办妥抵押登记。

2、本合同经甲方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1.;

2.;

3.;

4.。

第十二条抵押财产清单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清单如下(或另附):





抵押财产清单

抵押财产名称 权属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书编号 处所 面积或数量 抵押财产的价值(万元) 已经为其他债权设定抵押的金额(万元) 备注 第十三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具备担保人的合法资格,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因甲方无权签暑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甲方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

五、甲方对抵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财产并非公益设施、禁止流通与转让的财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六、抵押财产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虽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该抵押担保行为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七、抵押财产不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乙方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财产为限制流通物、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被出租、被留置、抵押财产存在拖欠购置价款、维修费用、建设工程价款、国家税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损害赔偿金等情形或者抵押财产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

八、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一切与抵押财产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均是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

九、甲方提供本抵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背甲方的法定与约定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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