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抵押担保合同
(通用类)
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种类:证件号码:
法定(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电话:
移动电话号码:
传真:
电子邮件地址:
抵押权人: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
负责人:
通讯地址: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为保障债务人和抵押权人之间已经或将要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的实现,抵押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设定抵押。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主债权
1.1抵押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有多个主合同的指全部主合同,下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抵押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抵押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抵押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本合同约定的银行授信业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送至贷款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他方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
9.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贷款人对抵押人的任何通知,均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进行。通知方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被通知方者为准。就同一事项,贷款人对被抵押人发出一份以上通知且通知内容不同的,除非在通知中另有明确说明,以通知发出时间在后的为准。
(1)公告,以贷款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被通知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抵押人的通讯地址,以寄出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抵押人的传真号码、移动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9.3抵押人确认并同意,除非贷款人收到抵押人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抵押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即是法院向其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
▲▲第十条信息披露与保密
10.1对于在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抵押人的未公开信息和资料,抵押权人对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应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和资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
(3)抵押人未按约定履行担保责任时,抵押权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抵押权需向抵押权人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和允许抵押权人的外部专业顾问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4)抵押人同意或授权抵押权人进行披露的。
10.2甲方同意乙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报送甲方的信用信息情况,并同意乙方合法、合规使用该信用信息。
10.3在本合同第10.1条和第10.2条约定的情形外,抵押人进一步同意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抵押人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人的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不良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等,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抵押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或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许其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①为开展银行授信业务或与银行授信业务有关,例如推广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催收抵押人欠款、转让银行授信业务债权等;②为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本合同项下争议应向抵押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本合同“其他约定事项”条款另有约定除外。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
12.1本合同所附的“抵押物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2本合同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抵押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抵押人为自然人的,抵押人签字;
(2)抵押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3)“抵押物清单”中所列的抵押物均已依法办妥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担保的主合同
13.1被担保的债务人为:。
13.2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适用以下第项约定:
(1)抵押。担保的主合同编号:;主合同名称:。
(2)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合同编号:;主合同名称:。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及大写金额):。
13.3本合同项下抵押权因本合同第8.1条所列原因未设立或无效,抵押人对债务人在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的,抵押人保证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及大写金额):
。
第十四条抵押物
14.1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是:。
14.2抵押物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为准。
14.3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14.4抵押人应自可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之日起天内及时办妥抵押权设立登记手续。
抵押人已通读合同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已应抵押人的要求作了详细说明,抵押人签署本合同时对所有内容无疑问和异议,理解合同条款尤其是带▲▲标记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本页以下无正文)
抵押人(公章/签字)抵押权人(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共有人声明书(适用于抵押物有共有人的情况):
本人(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码:)系抵押物的共有人,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确认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知悉并同意抵押人以抵押物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
共有人签字:
年月日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
抵押物清单
年月日
抵押人名称/姓名 主合同编号:
抵押合同编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权利证书编号 存放地点 保险单号码 抵押人公章/签字:抵押权人单位印章:
经办人:经办人:
第12页,共12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