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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报酬其实也是属于提供募投管退服务的一部分

 群先 2022-05-28 发布于山东

  大家都知道,在资产管理业务中,管理人是一个核心角色。他一头联系着资金委托人,一头联系着资金需求方。承担管理人指责的受托单位可能包括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也可以包括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这样的新型金融机构。

  管理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合称为管理费。管理费收取的前提是基于资产管理机构向委托人提供了资产管理服务这样的金融服务。这些服务的主要内容我们一般是将其归纳为针对募投管退所进行的各种服务,甚至我们现在不少管理人连投资者、融资者的相关的税务咨询都负责上了。从增值税的角度来说,这种金融服务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二)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三)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四)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五)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六)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七)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八)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九)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十)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十一)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资产管理人(金融机构)在履行上述这些职责时,肯定会消耗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需要就自身的服务向委托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对于受托管理的不同财产,由于投资效果不同,还会结合投资效果收取一定的业绩回报。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本质上都属于资产管理服务,其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信托报酬、业绩报酬都需要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在多数情况下,业绩报酬并没有免征、不征增值税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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