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新政策|国企产权新规,九点核心关注

 混改风云 2022-05-30 发布于北京


宽在哪里?严在何处?如何高效便利?

撰文/ 知本咨询国企产权研究院院长 常砚军

编辑/亿亿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短短九条,却字字千钧,如果用一句话来描述39号文的高能亮点,知本咨询认为可以概括为:宽严相济、高效便利。

宽在哪里?严在何处?如何高效便利?

京沪两地产交所的交易规则又做了哪些相应调整?

知本咨询与您稍后一起细品,在品鉴之前咱们先简单了解一下衬托(没有不恭之意,在出台时也是高能满满,只是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改革永远都在路上,政策应当与时俱进)39号文高能亮点的那些对照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由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布,是目前国有资产交易的主干规章,以下简称“32号令”。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和《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均为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关于国资无偿划方面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以下合并简称“无偿划转制度”。

宽在哪里?

场外协议转让的适用情形拓宽

最近大家可能已经注意到,中检集团和通用集团正在就检验检测业务进行整合,稍早一些的中国电气装备集团、中国物流集团的组建、中粮集团和中储粮集团的交叉整合等无不横跨多个中央出资企业。

近年来政府和国资监管机构主导推动的以专业化重组整合为鲜明特征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越来越多,在专业化整合过程中跨国资企业之间的专业化整合越来越多。

场内公开交易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公开披露信息、多个意向交易对方公平公正地竞争并在此过程中发现国有资产的市场价值,从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而由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基于特定战略目的,跨不同国资企业主导推进的专业化重组整合,一方面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和利益输送问题;另一方面该类整合往往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不适宜采用带有较大随机性的多个意向交易对方在场内竞争遴选的方式。

32号令明示可以场外协议转让的情形较为有限,需要根据新的发展变化,与时俱进。

于是,39号文首条规定就对此进行了优化与拓展:

32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39号文第一条规定: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


按照审计净资产值协议作价产权转让的适用范围扩大

类似前面讲到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需要场内三公交易,采用以评估或竞价为基础的场内市场公允对价也是为了防止国资流失。

但如果交易各方全部是纯国资企业,理论上讲,是不存在国资流失问题的,只是国资一盘棋下具体国有法人主体间的资源或资产优化调整。

32号令明示可以采用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作价的情形仅限于同一国资企业内部,在跨国资企业调整结构、优化布局日益增多的当下,非常必要务实拓宽。

现在,39号文对此进行了优化与拓展:

32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一)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二)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39号文第四条规定: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方、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

无偿划转的交易主体适用范围首次突破纯国资企业限制

有偿交易通过合规作价与合理程序,可以较好地达成交易各方利益的平衡,但是周期和程序往往比较长。

无偿划转操作简便、快捷,如果在国资权益人内部进行,从整体上讲也不会破坏利益平衡。

但如果在国资权益人结构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无偿划转较易导致利益失衡,尤其是在非国有全资企业之间进行无偿划转可能出现利益失衡。

于是之前的无偿划转制度将无偿划转的划入划出主体严格限定在纯国资单位之内。

随着股权多元化或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进,越来越多的集团内子企业成为国有控股企业,该类企业对于自己全资拥有的子企业进行内部重组时,如果能够采用流转效率更高的无偿划转方式,既可以较大程度提高重组效率、降低重组成本,又能够确保重组前后利益平衡基本不变。

现在,39号文顺应发展变化,将无偿划转的主体资格从纯国资单位进一步放宽到了国有控股企业。

无偿划转制度规定:无偿划转的划入划出主体仅限于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等纯国资单位之间。

39号文第五条规定: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经国家出资企业批准,该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可比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

严在何处?

重要行业、关键领域明确要求不允许交易后放弃国资控股地位

世界正迎来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大家都可以看到,近年来在抗击新冠疫情、能源保供、平抑物价等国家重大行动中,重要行业、关键领域的国有企业关键时刻只要国家一声令下,拉得出来、顶得上去,发挥出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扛起了巨大的社会责任。

如果这些重要行业、关键领域没那么多国有企业,会是什么情况?无需多言,大家心中自有结论。

现在,39号文从制度上强化了这方面的安全保障,意义非凡!

32号令第八条和三十五条规定: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或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39号文第二条规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不得因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失去国有资本控股地位。

国资实控权转移以后严禁再用使用国企名义和原有字号等

根据“三因三宜三不”的混改原则,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可以通过混改从国有独资、全资、控股企业变更为国有参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原则上不作为国有企业管理。

作为国有参股企业,无论从《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合规要求,还是从情理上讲,都不应当需用国有企业特有的重要无形资产。

关注产权交易的朋友们应该不时可以看到,有些交易掮客竟将国企字号作为撮合勾兑的突出卖点,四处兜售某些拟混改后放弃国资控股地位企业的国企字号等壳资源。

对国有企业的定义在32号令里虽有明确规定,但对国资交易后放弃国资控股地位或国资退出时禁止交易字号壳资源做出明示,这次,39号文从交易条件设定与披露及交易合同环节做出明令禁止。

39号文第九条规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上述要求应当在信息披露中作为交易条件予以明确,并在交易合同中对工商变更、字号变更等安排作出相应约定。

如何高效便利?

增资交易信息披露类型增加、正式披露时间缩短

国资交易既有时间成本,又有交易期间人心浮动的可能,在确保交易三公的前提下,缩短交易时间,尽快靴子落地非常重要。

对于增资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披露,39号文在32号令正式披露不少于4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增加了可以预披露的类型,并且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合计不少于40个工作日。

32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

39号文第六条规定:企业增资可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增资信息,合计披露时间不少于40个工作日,其中正式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产权结构、近3年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拟募集资金金额等内容。

信息重新披露时间较大程度缩短

32号令第十八条规定: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39号文第八条规定:产权转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仅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产权转让披露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资产转让披露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信息预披露时点可以提前到最终批准程序之前

随着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法人治理的逐步做实,国有企业公司治理能力近年来提升较快,在合理提示审批不确定性风险后,将国资交易的信息预披露时点前移,有助于交易意向方更早地了解交易信息,提高交易效率。

39号文在产权转让中允许在交易行为批准之前的内部决策完成后就对外披露信息。

32号令第十三条规定: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39号文第七条规定:产权转让可在产权直接持有单位、企业增资可在标的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进行信息预披露,涉及需要履行最终批准程序的,应当进行相应提示。

京沪两地产交所相应调整了啥?

39号文5月中旬发布后,作为国有资产场内交易的两大顶级交易所,北京产权交易所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纷纷认真落实监管要求,克服疫情影响,对各自交易规则、细则的进行了迅速调整,有关要点参见下表:

资料来源:根据两地产权交易所贯彻落实39号文的公告整理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