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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选|国有独资公司是否适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WeLAW 2022-05-30 发布于上海

现行公司法在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下分别以专节的形式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作出了特别规定
(图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从公司组织形式上,都是有限责任公司,都只有一个投资主体。
01
实务中会碰到这样一个问题国有独资公司是否适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比如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格兰蒂斯公司、江西六建与芷江管委会、芷江投资公司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中,湖南高院作出(2018)湘民终180号二审判决判令芷江管委会和芷江投资公司向格兰蒂斯公司江西六建⽀付⼯程款6800多万元及相应利息等。格兰蒂斯公司、江西六建依据该⽣效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芷江投资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其唯一股东是芷江财政局湖南省怀化中院在执⾏过程中,格兰蒂斯公司、江西六建申请追加芷江财政局为被执⾏⼈。湖南省怀化中院裁定追加芷江财政局为本案被执⾏⼈,对芷江投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芷江财政局不服该执⾏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判令停⽌对芷江财政局的执⾏措施。
湖南省怀化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芷江财政局作为芷江投资公司的唯⼀股东,未举证证明芷江投资公司的财产独⽴于⾃⼰的财产,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执⾏中变更、追加当事⼈的相关规定,格兰蒂斯公司、江西六建公司要求追加芷江财政局为被执⾏⼈,并由芷江财政局对芷江投资公司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成⽴。据此,怀化中院判决驳回芷江财政局的诉讼请求。芷江财政局不服提起上诉
湖南高院经审理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系两种不同形态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适⽤公司法的特别规定,在⽆公司法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适⽤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不适⽤⼀⼈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公司法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六⼗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于股东⾃⼰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最⾼⼈民法院关于民事执⾏中变更、追加当事⼈若⼲问题的规定》第⼆⼗条“作为被执⾏⼈的⼀⼈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以清偿⽣效法律⽂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于⾃⼰的财产,申请执⾏⼈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均是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不能适⽤于国有独资公司。⽽对于国有独资公司,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相同或类似规定。据此,湖南高院支持了芷江财政局关于其不应被追加为被执⾏⼈的上诉理由,作出2019)湘民终274民事判决,撤销了湖南省怀化中院的判决,并判令不得追加芷江财政局为被执⾏⼈。
最高法院在(2021)最⾼法民终706号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中,认为⽯油管理局虽为房开公司的唯⼀股东,但考虑到⽯油管理局改制前的特殊性质和承担的特有职能,尚难以认定房开公司系⼀⼈有限公司还是国有独资公司,据此,对于南通⼆建关于⽯油管理局应对房开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主张未予⽀持。这个案件也可从侧面推断国有独资公司不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下不同类型的公司,投资主体不同,公司治理结构不同,国有独资公司应适用其专门的特别规定,而不适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02
随之而来第二个问题是国有独资公司全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适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呢
在珠海中院审理的(2020)粤04民终2488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西五建、桂珠公司与江船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因广西五建系桂珠公司唯一股东,珠海市⾹洲区法院一审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判令⼴西五建对桂珠公司应向江船公司⽀付⽔泥货款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广西五建不服,提起上诉。
珠海中院经审理认为,⾸先,⼴西五建主张其与桂珠公司均是国有独资公司,故不应适⽤公司法第六⼗三条的规定,⽽从查明的事实可知,桂珠公司的唯⼀股东是⼴西五建,⼴西五建关于桂珠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的主张⽆事实依据;其次,案涉债务是桂珠公司的债务,如前所述,桂珠公司并⾮国有独资公司,依照公司法第六⼗三条的规定,⼴西五建作为桂珠公司股东,其不能证明⾃⼰的财产独⽴于桂珠公司的财产,故需对桂珠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珠海中院在该判决中进一步指出,抛开⼴西五建未能证明其属于国有独资公司不谈,⼴西五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是否国有独资公司均不影响本案的判定。也就是说,珠海中院认为,桂珠公司是广西五建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论广西五建设是不是国有独资公司,均不影响一审法院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特别规定判定其应对桂珠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家出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再由国有独资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其出资人是国有独资公司而不是国家,所以不是国有独资公司,而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适用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03
现立法机关拟对公司法作第六次修订,公司法修订草案没有再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用专节的形式作特别规定。
(图2)
公司法修订草案删除了现行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章节的大部分内容,包括现行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内容。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无法提供有效制衡的情形下,这项制度能对债权人提供保护,如该项制度废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如何保障将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另外,公司法修订草案取消现行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专节,而是以专章的形式对国家出资公司作出特别规定。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程青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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