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汇算清缴专题: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

 群先 2022-05-30 发布于山东
编者语:对于查账征收的企业,每年都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虽然各企业财税人员每年都会参加主管税务机关、培训机构林林总总的汇算清缴培训,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架构、填报内容耳熟能详,但在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来临之际,解税宝小编再开汇算清缴专题,对申报表中诸项目涉及的税收知识,进行普及性介绍。
众所周知,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在收入总额中,总要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那么,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有何区别?各自的范围又是什么呢?
一、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别
从企业所得税法上看,对企业的总收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即征税收入;另一类是不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即不征税收入。
从性质和根源上看,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因不征税收入支出而形成的费用或者因形成财产而计提的折旧、摊销,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征税收入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它分为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和不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两部分。其中,免税收入是属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征税收入有三类:
1.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延伸阅读:
(1)企业收取的不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必须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在上缴财政的当年算作不征税收入。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延伸阅读:
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期限是自取得之日起5年(60个月)。即在这个期限内没花或者没花完,并且也没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那部分,于第6年交企业所得税。相应地,交了企业所得税后,再支出的部分,形成的费用及资产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三、免税收入的范围
(一)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免税收入有四类:
1.国债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伸阅读:
非营利组织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二)其他免税收入
1.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2. 内陆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3.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4.低于500万(含500万元)的技术转让所得
延伸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也不包括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