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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罪辩护词

 律师戈哥 2022-05-30 发布于河南

娄XX被控涉嫌协助组织卖淫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娄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娄XX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娄XX被控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阅读了卷宗材料并同娄XX做了充分沟通,通过今天的庭审举证、质证与辩论,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采纳:

  1. 关于定性问题:辩护人对指控娄XX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娄XX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

    娄XX在热带雨林会所五楼从事的是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该会所是合法经营场所,娄XX仅仅在五楼从事保洁工作,有时负责在电梯口接待,其这种接待的行为主要更多的体现在为他人卖淫提供帮助或者牵线搭桥,协助组织卖淫的主观故意不明显,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情节严重:(一)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二)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三)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五)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员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情形,不属于情节严重。

  2. 关于对司法会计鉴定的意见。

    辩护人认为该鉴定意见与被告人娄XX无关。娄XX只是一个打工的,从2019年04月15日入职到2019年05月29日被抓,前后只有一个多月的时间,在这一个多月的时间,娄XX得到的全部收入(获利)也只有2000元左右,娄XX对热带雨林健康水会五楼大项的收入不知情,也不应当对该服务收入负责。

    三、关于量刑方面的意见,

    娄XX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娄XX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1.系从犯,参与犯罪时间短,作用小、情节轻微。被告人娄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

    2.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的规定,对于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3.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诚恳认罪悔过,态度较好。

    4.无社会危险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5.热带雨林会所有营业执照,娄XX从2019年4月15日任职到2019年05月29日被抓,前后一个多月时间,从事的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娄东阳获利只有两千元左右,愿意退赔违法所得、愿意缴纳罚金。

    6.娄XX已婚,在2019年05月29日被抓时其妻子怀孕都快要生了,娄XX本来也是想着找份工作贴补家用,现在孩子出生一岁多了,娄XX都没有见过,其妻子无业,父母年纪大,娄XX系家庭经济支柱、家庭经济负担重,生活非常困难。都需要照顾抚养。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娄XX协助组织卖淫的情节轻微,参与时间短、获利少,过去表现一直良好无前科劣迹,系从犯、初犯、偶犯,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诚恳认罪悔过态度较好、愿意积极退缴非法所得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请法庭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娄XX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以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回报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参考采纳。

谢谢!

 

此致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娄XX被控协助组织卖淫罪辩护人:

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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