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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 市本级解读 关于《济南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起草情况的说明

 东海问渔 2022-05-31 发布于山东

现将《济南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起草工作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201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2018年1月,为贯彻落实中发〔2017〕4号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2018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鲁政办发〔2018〕20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决策部署,全面保护好我市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2018年1月,市国土资源局着手起草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办法,在认真研究相关政策法规、深入调研全市耕地保护现状、充分借鉴其他地市耕地保护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考核办法》。7月,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向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征求了意见建议,并做了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

《考核办法》符合当前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坚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政策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明确了耕地保护考核责任主体、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依据等。

耕地保护责任主体、考核内容。办法指出,各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等负总责。

考核依据。以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区)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等作为考核依据。

考核方式。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以下称市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二)明确了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的具体要求。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县(区)政府自行组织开展。每年3月底前,各县(区)政府向市考核部门报送上年度自查情况。

期中检查。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市考核部门对各县(区)规划期前两年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省级统筹等方面情况进行期中检查。期中检查结果报市政府同意后,向各县(区)政府通报,并作为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的重要内容。

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市考核部门对各县(区)进行全面抽查,根据县级自查、实地检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6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明确了考核奖惩措施。市政府将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耕地保护成效突出的县(区),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耕地占补平衡调剂指标、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对于存在突出问题的县(区)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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