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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扯多个违法行为、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查办要点

 米走6696 2022-05-31 发布于甘肃

吴某对其经营食品进行虚假宣传案

高小超

基本案情:

吴某经营某食品店(个体工商户),销售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在推销产品过程中对顾客先进行采血、再声称通过“血液CT机”(实为高倍显微镜)观察到血液细胞状态并判定顾客患有某种疾病、然后宣称其产品具有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功效误导消费者购买。

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月9日立案调查,因本案案情复杂,涉及采血及虚假宣传等多个违法行为,于2019年4月8日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2019年4月30日,经集体讨论决定再次延长办案期限。

经查,吴某经营产品主要成份为山药粉,其经销系涉嫌虚假宣传和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采血验血的诊疗活动(移交卫生部门)。2019年5月31日,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吴某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吴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8月14日复议机关维持某县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提起诉讼。2020年2月27日法院判决驳回吴某诉讼请求。

简要分析:

这一案件涉及的违法行为较为复杂。当事人吴某某经营某食品店,在推销产品过程中对顾客实施了采血,对推销的商品进行了虚假宣传,构成擅自从事采血验血的诊疗活动和实施虚假宣传行为多个违法行为。按照部门职责划分,这一案件还牵扯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某县市场监管局经过两次延期,最终查清了案情,依法将当事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采血验血的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移交卫生部门,对其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法作出处罚,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案件移交及时,得到了行政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认可与支持。

查办牵扯多个违法行为、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一)把握延长办案期限的条件及操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据此,市场监管部门查办案件,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延长办案期限的前提条件是“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以及“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凡是不符合上述条件一般不能延期办理;延长办案期限的操作程序是:第一次延期,要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三十日;第二次延期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决定延期的延长的期限并无具体规定,应当根据案情,把握“合理期限”的要求。

另外,需要注意《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本案,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月9日立案调查,因本案案情复杂,于2019年4月8日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2019年4月30日,经集体讨论决定再次延长办案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二)把握多个违法行为认定的标准及方法。单个违法行为是普通人以普通的注意力既能确认的单个违法行为。一般来讲,当事人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为同一违法目的,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侵犯了一个法益,视为一个违法行为。一般来讲,当事人在不同地点,不同时间,为不同违法目的,实施了多个违法行为,侵犯了多个法益,视为多个违法行为。但是,有关规则规定为一个违法行为的,按一个违法行为对待。如连续违法、继续违法以及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原因与结果、手段与目的)关系等。如当事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违法行为,仅仅销售自己制造的侵权商品,而且商品的质量没问题,不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视为一个违法行为,按假冒注册商标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如制造侵权商品,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违法行为,同时还销售他人制售的侵权商品,或者产品的质量有问题,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视为两个违法行为,按法律适用原则定性处罚。

本案,吴某涉嫌虚假宣传和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采血验血的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活动管理和商业宣传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其存在多个违法行为。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事实认定清楚。

(三)把握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和要点。在确定了当事人是单个违法行为还是多个违法行为后,就得适用法律对其进行处罚。实务要点是:对单个违法行为触犯多个法律规范的,依照法律适用原则适用法律;对多个为行为则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分别予以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这就是《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和“择一重处”原则,这些原则性规定为行政执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便利。

本案,吴某为提高产品销量,在无任何资质和科学依据的情况下,给顾客抽血后称用显微镜观察到血液细胞状态判定顾客患有疾病、并宣称其销售的山药粉产品具有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功效,误导顾客购买,购成虚假宣传。吴某行为分别违反了不同的法律法规规定,客体不同,某县市监局对原告进行处罚,符合规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本案,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其擅自从事采血验血的诊疗的违法行为移交卫生部门,对其虚假宣传行为依法予以处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判决驳回吴某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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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请注明来源:法言法语话市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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