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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  第二百六十五卷

 新用户4541Ay47 2022-06-01 发布于上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

 第二百六十五卷目录

 器械部汇考
  易经〈萃卦〉
  书经〈费誓〉
  周礼〈夏官 秋官〉
  司马法〈天子之义 定爵〉
  陆机要览〈四兵〉
 器械部总论
  淮南子〈汜论训〉
  说苑〈指武〉
  大学衍义补〈器械之利〉
 器械部艺文
  武库铭          汉李尤
  代武相公谢枪旗器甲鞍马表 唐吕温

戎政典第二百六十五卷

器械部汇考

《易经》《萃卦》

象曰:泽上于地,萃。君子以除戎器,戒不虞。
〈程传〉泽上于地,为萃聚之象,君子观萃象,以除治戎器用,戒备于不虞。凡物之萃,则有不虞度之事,故众聚则有争,物聚则有夺。大率既聚,则多故矣,故观萃象而戒也。除谓简治也,去弊恶也,除而聚之,所以戒不虞也。

《书经》《费誓》

善敹乃甲胄,敿乃干,无敢不吊,备乃弓矢,锻乃戈矛,砺乃锋刃,无敢不善。
〈蔡传〉敹,缝完也。缝完其甲胄,勿使断毁。敿,郑氏云犹系也。王肃云:敿楯有纷系,持之吊精至也。锻淬,砺磨也。甲胄所以卫身,弓矢戈矛所以克敌,先自卫而后攻,人亦其序也。

《周礼》《夏官》

司兵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订义〉郑锷曰:天生五材,民并用之,阙一不可,谁能去兵。此兵甲、弓矢、戈盾之类,为之有工,而司之有官。

掌五兵五盾,各辨其物,与其等,以待军事。
王昭禹曰:五盾则授兵舞者之盾,贰车之盾,乘车之盾,旅贲虎士之盾,藩盾凡五。李嘉会曰:兵有五宜也,盾亦有五者,先王害人之意少,而自卫之意多。故有五兵必有五盾。郑锷曰:物色也,各辨其物色,使以类相,从等者,所制之长短、小大。

及授兵,从司马之法以颁之,及其受兵输,亦如之。及其用兵,亦如之。
郑锷曰:司兵授之以兵,则从司马之法。多乎其数,则阙国之守备;寡乎其数,则乏军之用器。军之行也,从其法而颁之。及其还也,受其所输,亦当如始者所颁之法,苟有亡矢遗镞之事,亦如之矣。康成谓用兵者,出给守卫之兵。上言颁兵从司马法,此又言用兵,则知非军旅所用,明矣。守卫之人,亦司马之所统治,故亦从其法而颁之。刘执中曰:一旅之众,车徒异授也。兵盾,异能也。弓殳,异职也。则司马之法存焉。陈及之曰:周制甸出革车一乘,凡兵甲、盾戈、旗物、鼓铎悉备焉。在农则四时田猎,合其卒伍,治其徒役,简其兵器,与夫旗物、鼓铎一一治之。其调发,则各以其具行,而官府不与知。然司兵所颁者,颁诸卿大夫、士从、军旅会同者也。是以司兵者,曰:及其受兵输亦如之,是诸官府既毕事,则又归之,若民兵自藏之民间耳。吕东莱曰:古者藏兵于庙,大夫家不藏甲,必取于庙而后授之兵者。国之重事,出必告于庙,归亦必饮至,以见其不敢轻举之意。如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亦此意。郑庄公将伐,许授兵于大宫。鲁庄公治兵于庙,楚武王授师于孑之类,此见春秋初,其制犹存。

祭祀授舞者兵。
郑康成曰:授以朱干玉戚之属。贾氏曰:祭统云朱干玉戚以舞大武。李嘉会曰:不令乐官、舞师等掌之,而掌于司兵者,兵器不可妄委之他人也。

大丧廞五兵。
郑康成曰:廞兴也,兴作明器之役器,五兵也。

军事,建车之五兵,会同亦如之。
郑锷曰:军旅之车,上必建五兵,出先刃入,后刃也。会同王乘车,则亦建焉,皆以示威也。易氏曰:如考工之六等,与夫庐人之六建,莫不建之,以备军旅会同之用。
司戈盾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黄氏曰:司兵掌五兵、五盾,戈盾用稍多,故别设官,其实司兵之支属。

肇戈盾之物而颁之。
郑锷曰:五兵之便于用者,戈而已。戈柲六尺有六寸,其便用者,柲短而易持其胡,其援广而易入,可以舂,可以刺,可以击,可以饷。观《左传》所载,富父终甥以戈舂,侨如之喉,狼瞫以戈斩秦囚,子南以戈击子誓,长鱼矫以戈杀驹伯,则戈之便于用,可知。凡战伐戡戮之字,皆从戈谓此也。盾干也,用以自卫也。如《书》云:敿乃干。《诗》云:龙盾之合,蒙伐有苑。伐中干也,又云:干戈戚扬五兵之用,长以卫短,则人持其一矣。盾则夫人有之,《书》云:比尔干,干欲其比,则夫人有之,可知矣。司兵掌五盾,又有司戈盾之官者,盖司兵掌办之司戈盾,正掌其物而颁之。刘执中曰:物者,时其修全,俾适于用,然后颁之。易氏曰:颁之以给祭祀、军旅会同之用。黄氏曰:凡戈盾颁之、授之、输之,皆有司马之法,其文不备,因司马为可知。

祭祀授旅贲殳,故士戈盾,授舞者兵亦如之。
郑康成曰:亦颁之也。郑锷曰:殳长寻有四尺,如杖而无刃。《诗》云:伯也执殳,为王前驱。又云:彼候人兮,何戈与祋。祋即殳也。王昭禹曰:旅贲氏执戈盾,夹王车而趋。此言祭祀受旅贲殳者,盖执戈盾而趋者,谓军旅会同之时也。若祭祀,则执殳而已。
郑康成曰:故士王族,故士与旅贲,当事则卫王。郑锷曰:祭祀之时,王亲出郊,故严其守卫之备。
旅贲当执殳王族,故士当执戈盾,随其所当执,而授之以物也。黄氏曰:旅贲职执戈盾,夹王车而趋至此,执殳故士不执兵至此,执戈盾,皆非其常必有司马之法。故曰:云云舞者,不曰戈盾,而曰兵。当是五盾皆有五兵,制亡,虽先儒亦不能言。郑锷曰:舞者执戈盾,未尝执殳,所谓亦如之者,亦如授故士以戈盾也。

军旅会同,授贰车戈盾,建乘车之戈盾,授旅贲及虎士戈盾。
郑康成曰:乘车,王所乘车也。军旅则革路,会同则金路。郑锷曰:贰车言授,则授之于其人。贰车所以卫王,故必人自执之。乘车所以为节,故特建之于车较及舆也。黄氏曰:象路之副曰贰车,革路之副曰倅车。觐礼贰车十二乘,故授戈盾。倅车无数,故平颁。刘执中曰:旅贲夹王车左右,而虎士趋王车后,先舍则守王,闲则殳与戈盾,戒备之尤。急者也,非其有屏蔽之用乎。黄氏曰:虎贲在国,不执兵于此执戈盾。

及舍设藩盾,行则敛之。
郑康成曰:舍,止也。藩盾,盾可以藩卫者,如今之扶苏与。郑锷曰:王之所舍设梐枑,再重以为藩。又于梐枑之外设藩盾,欲以为卫,故行则敛而藏之。
易氏曰:皆所以卫至尊,尚崇严也。郑司农曰:
言授、言建、言设皆不同,知五盾各异用故也。

《秋官》

职金,入其金锡于为兵器之府,掌受士之金罚货罚,入于司兵。
项氏曰:金罚、货罚,皆士官掌之士入于职金,职金入于司兵。郑康成曰:入于司兵给治兵及工直也。

司厉掌盗贼之任器货贿,辨其物,皆有数量,贾而楬之,入于司兵。
刘执中曰:盗贼之器与物,入于司兵,非数莫知其多少,非量莫知其短长,非贾莫知其贵贱。楬是三者,则物与器常存,而不可移易。郑锷曰:入于司兵,使以其物充兵器之用,取诸盗贼,以为除盗贼之具而已。

《司马法》《天子之义》

兵不杂则不利,长兵以卫,短兵以守。太长则难,犯太短则不及,太轻则锐,锐则易乱,太重则钝,钝则不济。

《定爵》

弓矢、禦殳、矛、守戈戟助,凡此五兵,长以卫短,短以救长,迭战则久,皆战则强。

《陆机·要览》《四兵》

东弓南矛,西剑北戟,北中鼓,亦曰四兵。

器械部总论

《淮南子》《汜论训》

古之兵,弓剑而已矣,槽矛无击,修戟无刺;晚世之兵,隆冲以攻,渠幨以守,连弩以射,销车以斗。古之伐国,不杀黄口,不获二毛。于古为义,于今为笑。古之所以为荣者,今之所以为辱也;古之所以为治者,今之所以为乱也。夫神农、伏羲不施赏罚而民不为非,然而立政者不能废法而治民;舜干戚而服有苗,然而征伐者不能释甲兵而制强暴。由此观之,法度者,所以论民俗而节缓急也;器械者,因时变而制宜适也。

《说苑》《指武》

司马法曰:国虽大,好战必亡;天下虽安,亡战必危。易曰:君子以除戎器,戒不虞。夫兵不可玩,玩则无威;兵不可废,废则召寇。昔吴王夫差好战而亡,徐偃王无武亦灭。故明王之制国也,上不玩兵,下不废武。易曰:存不忘亡,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

《大学衍义补》《器械之利》

《易·系辞》:弦木为弧,剡木为矢,弧矢之利,以威天下,盖取诸暌。
臣按人君为治,所以威天下者,武也。而武之为用,以器为威,而其所以为器不一也。易之制器,尚象而独以威天下之器,而制之弧矢之利,何哉。盖男子生,而有悬弧之义,射者,男子之所有事也。防微威远之具,莫先焉。且兵戎之器,所及者不过丈尺之间。惟弓矢则有百步之威,锋不待交而威已。先至折其势于未至,挫其锐于尚远,兵戎之利,诚莫有先之者也。窃惟今日队伍之制,以长短兵相夹持,以为威。其法利于守,而不利于战,是何也。短兵无长用,长兵无短用,故也。臣愚以为,凡今日队伍之法,宜如科举取士式,每军各执一器,如士之专一经,而各经皆兼习四书,其鎗刀之类,乃其本经,弓矢则其四书也。孟子曰:其至尔力也,其中非尔力也。中非力而能,乃由巧所致。巧者得于心,而应之于手,是盖可学而能也。学斯巧,巧斯中,一人学射,教成十人,十人教百人,百人教千人,千人教万人,则是全队之中,无非善射之士。敌在远则用弓矢之利,敌在近则用刀鎗之锋,国家有十万善射之兵,祸乱不作,而国势尊矣。

《说卦》:离为火,为甲胄,为戈兵。
臣按天下之物,无一而不本于阴阳者,甲胄戈兵虽曰:战陈之用,然皆有所本焉。战陈之用,甲胄服于身,惟恐人之伤己。戈兵施于人,惟恐己之不伤人。其用虽有仁暴之殊,而皆取象于离明之火也。先儒谓离有甲胄、戈兵之象,周官司马之职,列于夏官,夏者离之时也。

《书·禹贡》:荆州,厥贡、杶、干、栝、柏、砺、砥、砮、丹、惟箘、簬楛。
臣按《鲁语》肃慎贡楛矢石砮,注砮,镞也。盖肃慎氏之矢,以楛木为笴,以石为镞也。由是以观,则木亦可以为笴,不但竹也,石亦可以为镞,不但铁也。

《说命》曰:惟甲胄起戎。
朱熹曰:甲胄本所以禦戎,而出谋不当,则反足以起戎。
臣按五兵皆伤人之器也,惟甲胄乃卫人之服焉。孟子曰:函人惟恐伤人,则是甲胄之用,在人为仁与。

《费誓》曰:善敹乃甲胄,敿乃干,无敢不吊;备乃弓矢,锻乃戈矛,砺乃锋刃,无敢不善。
蔡沈曰:甲胄所以卫身,弓矢、戈矛所以克敌,先自卫而后攻,人亦其序也。

《周礼·天官》:王府掌王之兵器。凡王之献兵器,受而藏之。
朱申曰:兵则兑之戈,和之弓之类。

内府掌受良兵良器,以待邦之大用。凡四方之币献之,兵器入焉。
臣按此天官王府既掌王之兵器,内府又受良兵良器入焉,则是兵器之府,备于天官矣。而《秋官》又曰:入其金锡于为兵器之府。盖王府、内府所藏兵器之府也。职金入金锡于橐人,为兵器之府也。谓之为者,制作之谓也。

《夏官》:司甲下大夫二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臣按先儒谓书之费誓言,敹乃甲胄,敿乃干,无敢不吊。而后言备乃弓矢,锻乃戈矛,砺乃锋刃,无敢不善。盖甲冑与干所以自保,弓矢与矛所以讨敌。先自保而后讨敌,故周官之序,先司甲而后言兵也。

司兵掌五兵五盾,各辨其物,与其等,以待军事。及授兵,从司马之法以颁之,及其受兵输,亦如之。及其用兵,亦如之。祭祀授舞者兵,大丧廞五兵,军事,建车之五兵,会同亦如之。
臣按辨其物者,常利其器,以待用也。与其等者,常类其聚,以待授也。

司戈盾掌戈盾之物而颁之。
臣按古者甸出革车一乘,凡甲戈盾、弓矢与夫旗物,鼓铎之属,悉备焉。乡遂之官,以时简其兵器,及有调发,则各具之而行官府,不与知也。司兵、司戈盾、司弓矢,所掌授兵器,非授之民也。授之卿大夫,从军旅会同者也。故司兵曰:及其授兵亦如之,是卿大夫毕事,则归之也。若民兵,则自藏之民间耳。秦人销锋镝,元人禁汉人持弓矢,其与周人藏兵于农,意大不侔矣。

司弓矢掌六弓四弩八矢之法,辨其名物,而掌其守藏,与其出入。中春献弓弩,中秋献矢箙。
朱申曰:六弓,谓王弓、弧弓、夹弓、庾弓、唐弓、大弓也。四弩,谓夹、庾、唐、大也。八矢,谓枉矢、絜矢、杀矢、鍭矢、矰矢、茀矢、恒矢、庳矢也。法,谓曲直、长短之数也。名以命之,物以色之,守之则有人,藏之则有府,出则颁之,入则授之,箙盛矢器也。以兽皮为之弓弩,成之于阳气,方和之时,故仲春献之矢与箙,成之于阴气,将坚之时,故仲秋献之。
臣按先儒谓中春阳气方和之时,故献弓弩。中秋阴气方坚之时,故献矢箙。盖四时有明法,万物有成理,先王以道制器,不违乎时之序,物之理,与造化同其功矣。是以器之成也,既完且美,而天下之利用,于是乎出矣。

槁人掌受财于职金,以赍其工,弓六物为三等,弩四物亦如之。矢八物皆三等,箙亦如之。春献素,秋献成,书其等以飨工,乘其事,试其弓弩,以上下其食而诛赏,乃入功于司弓矢,及缮人。
臣按《秋官》:职金,入其金锡于为兵器之府。可见周之弓弩、矢箙皆造于官。其费用之工本,皆受于职金,不取于民也。及其献成,则书其工拙,等第,为酒食以劳之。不徒劳之,而又试之,试之而良,则上其禄,甚则赏之。不良则下其禄,甚则诛之。既考其功乃入之于司弓矢,以待颁赐,入之于缮人,以供王用也。

《秋官》:职金入其金锡于为兵器之府,掌受士之金罚货罚,入于司兵。
臣按槁人掌受财于职金,以赍其工,此入其金锡于为兵器之府,则入槁人也。若夫受士之金罚货罚于司兵者,所谓金罚者,赎罪之金也。货罚者,司关所谓凡货不出于关者,举其货是也。夫兵器之作,当属于兵工,而此属于刑官者,盖明犯法之人,所当罚之金货,以为制造兵器之用,故也。

司厉掌盗贼之任器货贿,辨其物,皆有数量,贾而揭之,入于司兵。
臣按此可见古者,造兵器不取于民,而取之于盗贼之任器、赃物,后世举而行之,是亦宽民力、足兵用之一助也。

《考工记》曰:函人为甲,犀甲七属,兕甲六属,合甲五属,犀甲寿百年,兕甲寿二百年,合甲寿三百年。凡为甲,必先为容,然后制革,权其上旅,与于下旅。而重若一,以其长为之围,凡甲,锻不挚则不坚,已敝则挠。凡察革之道,视其钻空,欲其惌也。视其里,欲其易也。视其朕,欲其直也。櫜之欲其约也。举而视之,欲其丰也。衣之欲其无齘也。视其钻空而惌,则革坚也。视其里而易,则财更也。视其朕而直,则制善也。櫜之而约,则周也。举之而丰,则明也。衣之无齘,则变也。
臣按戎事以甲胄为主,古之言兵者,多以甲胄为先。盖甲所以卫身,身必得其卫,然后可以制人。苟无甲焉,则一身且无所包容矣。故制甲者,古谓之函人焉。属谓上旅、下旅之中,皆有札续之数,一叶为一札。上古以革为甲坚者,札长故其属少革之次者,其札短故其属多,此其所以有七属、六属、五属之异也。革坚者,历久而后敝,物之久而敝,如人久而死。故甲亦以寿言,先为容者,欲制为甲,必因人之形长短、小大而为之容,使其服之而相称。不过之而有馀,不不及而不足也,既因人之身而为容,然后以之制革,则无赘亏之患。上旅腰以上为衣也,下旅腰以下为裳也。权以知其轻重,使上下等而若一,则无偏重之患。以其长为之围,从横欲周其身而已,挚之言至也。凡甲必锻革为之,不挚则锻之不熟,不熟则革不坚,不坚则易坏。锻之太熟则革过耎,而易曲也。若夫察视之际,其钻孔以受线,缝小而不宽缓,则其革坚而难坏,可知矣。其革之里和易而不败,秽则其材历久,而难敝可知矣。其革之制,条直而不挠曲,则其制作之善,不于是而可知乎。櫜而藏之,则约束而易收举,而视之则丰厚而宽。大衣之于身,则方正周全,而无参错
不齐之患,周旋而无不齐,举动而无不便,则是甲也,虽极天下之铦锋,利镝,皆莫能伤之矣。孟子称函人为仁术,臣亦窃以为甲胄为仁器也。盖五兵皆主于杀伤,而甲胄独专于蔽卫,谓之为仁,不亦宜乎。古人于一甲之制,而详悉周全,如此其慎重于战陈之际,可知矣。后世之甲,多用铜铁,而少用革札,盖取简便也。金质重,而易于涩绣,若用革为甲,而制之、视之,诚如函人之详且周焉。则其轻而坚,视铜铁之重,而易于绽裂,岂不优哉。

弓人为弓,取六材必以其时,六材既聚,巧者和之。干也者,以为远也。角也者,以为疾也。筋也者,以为深也。胶也者,以为和也。丝也者,以为固也。漆也者,以为受霜露也。得此六材之全,然后可以为良。
凡为弓,冬析𠏉而春液角,夏治筋,秋合三材,寒奠体,冰析灂,冬析干则易,春液角则合,夏治筋则不烦,秋合三材则合,寒奠体则张不流,冰析灂则审环,春被弦则一年之事。
郑康成曰:取干以冬,取角以秋,丝漆以夏。
臣按《考工记》于弓人一事,取材既各以其时,而凡折干、液角、合胶与筋、用漆与丝,又莫不各有其法焉。呜呼,古者于一器之小,而委曲详尽也。如此此其器所以无不良,而用无不效功,无不成也。与况五兵之用,用之以威天下者,惟弧矢之利为大。上而天文、戈戟、殳矛皆无其星,而弧矢之象,特悬于穹苍之上。易之制器,尚象五兵之中,独言弧矢,是兵莫大于弓矢也。臣于前既言,凡军伍人欲各执夫一器,而皆兼夫弓矢,盖以人之始生,必悬弧矢,此男子生而所有事也。有事之大者,莫大于军旅。敌王之忾,以卫国家。委质之义,尽忠之节,诚莫大焉。必有所事于此,然后尽其为男子之事也。虽然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凡事皆然,况战陈乃国家安危、人命死生所系者乎,尤不可不利其器也。今制弓矢,造自州县,然地势燥湿异气,人力巧拙异能,官吏勤怠异心,往往备物以塞责,取之不以其时,造之不得其法,造完而进于内帑。苟具其数,不求其良,积以岁月,质损而体变。一旦有事出,以为用多,有不堪因而误事也,多矣。臣请自今以后,凡造弓州县,计其岁所当造之数,俾其具物料、工费解官,朝委有巧计,臣僚专督制造,仍行下出产弓材之处,俾其取材必以时,择材必以良,而司工者又必依傍古法,顺天之时,随物之性,用人之能。如此,则弓无不良矣。虽然人力有不齐弓矢,亦不可一例而造,必以斗石为量,用漆书其上,自二石以下,至于六斗,凡数等仍行教阅将官,于凡军士皆较量其力之所胜,著为石斗之数,散弓之日,按名如其数给之,如此则不徒费民财,而所造之弓,皆有实用,器良而与人力相称,所向无有不成功者矣。

矢人为矢,鍭矢参分,茀矢参分,一在前,二在后。兵矢田矢五分,二在前,三在后。杀矢七分,三在前,四在后。参分其长而杀其一,五分其长而羽其一,以其笴厚,为之羽深,水之以办其阴阳,夹其阴阳以设其比,夹其比以设其羽。参分其羽以设其刃,则虽有疾风,亦弗之能惮矣。刃长寸围寸,铤十之,重三垸,前弱则俛,后弱则翔,中弱则纡,中强则扬,羽丰则迟,羽杀则躁。是故,夹而摇之以视其丰杀之节也。挠之以视其鸿杀之称也。凡相笴,欲生而搏,同搏欲重,同重节欲疏,同疏,欲栗。
臣按古人之为矢,其慎重周密如此,此所以射无不中也。五兵之用弓矢,为长弓良而矢不合度,虽其人巧力俱全,而亦不能以命中矣。观《考工记》于矢人为矢,则可见古人之学,无所不该而小物之不遗也。如此此三代盛时,文事武备,后世皆所不能及也。大抵矢之为矢,不出乎干羽二者而已。干之强弱,则欲适其中,羽之丰杀则欲适其节。前弱则矢行而低,后弱则矢行而旋,中弱则矢行而曲,中强则矢行而起,此强弱之失中也。羽太多,则矢重其行,必失于缓。羽太少则矢轻,其行必失于急,此丰杀之失节也。欲视其丰杀之节,宜以指夹矢而摇之,以约其轻重。欲视其鸿杀之称,宜以指挠其干而曲之,以审其强弱。其制矢既有其量,其视矢又有其法,此其器所以无不良,而用之所以无不宜也。

桃氏为剑,腊广二寸有半寸,两从半之,以其腊广为之茎,围长倍之。
臣按《释名》,剑者,检也。所以防检非常,是盖防身之器。项羽学之,以为一人之敌者也。司剑之官,而谓之桃氏。剑所以禦暴除恶,以桃之为桃,能辟除不祥故也。

庐人为庐器,戈柲六尺有六寸,殳长寻有四尺,车戟常,酋矛常有四尺,夷矛三寻。凡兵无过三其身,过三其身,弗能用也,而无已又以害人。故攻国之兵欲短,守国之兵欲长。攻国之人众,行地远,食饮饥,且涉山林之阻,是故兵欲短。守国之人寡,食饮饱,行地不远,且不涉山林之阻,是故兵欲长。
臣按戈、戟,皆刺兵也。戈二刃,戟三刃,殳击兵也。如杖而无刃,矛句,兵也。上锐而旁句,酋矛、夷矛特因长短而取名。尔矛用以句,则宜长于戟,然后有及,故酋矛长二丈,夷矛长二丈四尺,酋言就也,近而就之也。夷矛以长为主而就之,故曰:酋矛夷言伤也,以夷矛极长,句则有及,而伤物为易。故曰:夷矛,此矛之辨也。考古之兵器,见于周礼者司兵注,五兵戈、殳、戟、酋矛、夷矛也说者,谓此车之五兵,而卒之五兵则无夷矛,而有弓矢焉。五兵之外,有剑、有刃、有盾、有弩,戈戟主于刺,而殳用以击,矛用以句。其矛之谓夷者,意即诗小戎之厹矛也。其形三隅,如今之虎叉,然则又不专以句,而亦用以刺也。方车战之时,敌远则用弓矢,稍近则以矛句之,句之至则施击以刺焉。短兵相接,始用刀剑,此三代以前之兵用也。后世无车战,惟用骑与步,其制兵之法,亦惟以步为主。今制五十军为一队,有鎗、有刀、有弓矢、有盾,而无古之所谓戈、戟、殳、矛与弩者。弩仅见用于广右之猺獞。湖南苗人所用之句刀,即古人之矛遗制也。边陲之地多险阻崎岖,而吾之队伍不可以尽施。且吾器械长短相制,卒然遇敌,长兵无短用,短兵无长用,故士卒虽多,而得用仅半。请命臣僚之兼通文武者,讲求其故,加用弩与矛二器,以为兵用而仍下湖,广二藩,选其精于二技者,津遣赴官,俾其教习,若夫殳之为殳略。如今俗所谓木棍者,然宜依古制,更备此一器,以击马足,盖亦不减宋人用麻札刀也。考古之殳,长丈二而无刃。礼书作八觚形,盖八棱也。古人用于车上,故宜长。今用于步军,手执以击马足,宜与人相称。古作八棱,今宜于人手所执处,为圆形而于其半,至末为四棱,或加铁于棱中云。

辀人,弧旌枉矢,以象弧也。
臣按《天文志》云:觜觿下一星曰天矢,天狼下有四星曰天弧。郑氏所谓枉矢,取名变星,飞行有光,今之飞矛是也。或谓之兵矢、絜矢,象焉二者,皆可结火以射敌。考史陈球守零陵,制为飞矛者,其形之大如矛,与今火药有火箭,若仿汉人飞矛之法,而傅以今之火药,使之射远而流行,是亦惊敌之一具也。

荀子曰:魏氏武卒,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矢五十个,置戈其上,冑带剑,赢三日之粮。
如淳曰:上身一,髀禅一,胫缴一,凡三属。
臣按魏之武卒,操弩负矢而置戈其上,是盖长短之兵兼用也。

司马法曰:兵不杂则不利长兵以卫,短兵以守。太长则难犯,太短则不及,太轻则锐,锐则易乱,太重则钝,钝则不济。又曰:弓矢、禦殳、矛、守戈、戟助凡五兵,五当长以卫短,短以救长,迭战则久,皆战则强,见物与侔,是谓两之。
臣按所谓兵不杂则不利与,夫长以卫短,短以救长,古今制队伍、用兵器,其法不出此数言。

六韬曰:陷坚陈,败强敌,以大黄参连、弩,飞凫、电景,矢自副。
注曰:飞凫,赤茎白羽,以铁为首;电景青茎白羽,以铜为首。
臣按《周礼》六射之目,其二曰参连。参连云者,谓前放一矢,后放三矢,连续而去也。考《吴越春秋》有云:夫射之道,从分望敌,合以参连。《后汉书》亦云:弩射,以参连为奇。夫古人自八岁入小学。已学射艺而教以参连之法。自幼及长习熟其事,故仕而为将,不仕而为卒,无不能射者。今世古法尽废,有能射疏及远者,已为奇矣。若夫参连之法,少有知者,诚能以古参连法,教士卒使当矢石之间,一射而连放三矢,则是一人而兼三人之用也。意者李广以二千骑,当四万之围。所谓大黄,即六韬所谓大黄参连乎。

汉高祖四年,初为算赋。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
臣按此汉以后,赋民治兵之始。考史,成帝建始元年立,故河间王弟上郡库,令良为王。注谓北边郡库,官之兵器所藏。故置令,则前此边郡各有库,库有令以掌兵器,旧矣。然《地理志》于南阳郡宛下,注有工官、铁官,则不独边郡有武库,而内陆亦有之矣。

高祖时,萧何治未央,立武库,以藏兵器。
臣按《汉志》中尉属中有武库令,则是时既立武库,以藏兵器,而设令以司之,属之中尉。其后光武置武库令,主兵器,则以属执金吾考工令,主作兵器,
弓弩之属成,则传金吾入武库。魏晋一遵其制,盖始于此也。

百官表中尉秦官,武帝更名执金吾,属官有武库令丞。
中尉属官有武库令,少府属官,有若卢考工室令丞。
臣按《汉书注》若卢以藏兵器,考工室主作器械。

哀帝时,毋将隆言:武库兵器,天下公用,国家武备,缮治造作,皆度大司农钱。边吏,职在禦寇,赐武库兵。
臣按汉自郡国至于京师,皆有武备。在郡国则有库兵,或置工官。库兵以算赋为之,而工官与铁官,同置于产铁之郡。在京师则有武库令,掌于郡中,而天子又有若卢考工室,以藏兵器,以主作器械。一以少府主之武库,则以大司农钱为之也。汉制财用有二,供天子杂用,以少府之钱;若大司农钱,非军国之事,不得用也。甲兵之作以为军国之备,故亦用大司农钱与。

《汉志》有远望连弩射法,具十五篇。
臣按古者弩之制有七,一擘张弩,二角弓弩,三木单弩,四大木单弩,五竹竿弩,六大竹竿弩,七伏远弩。擘张弩步兵所用,角弓弩骑兵所用,木单、竹竿、伏远等,其力益大,所及渐远。今世官兵全不用弩,惟广右、猺獞用之,然其弩不可施于骑。殆古所谓擘张者,与炙毂子曰:夷牟制角弩,马上用之,则是角弓弩,乃可用于骑者,今不得其制。然万一用之天下之大安,知其无人以意会,而为之者与。

《李陵传》:发连弩射单于。
张晏曰:三十絭共一臂。

《诸葛亮传》:亮性长于巧思,损益连弩皆出其意。
臣按《魏氏春秋》云:亮损益连弩,谓之元戎,以铁为矢,长八寸,一弩十矢俱发。夫弩而谓之连,则非一弩也,意必数者相连。谓之损益者,前盖有此弩,至亮而有所损益于其间耳。《考史》魏司马懿征公孙渊,军至辽东,为发石连弩射城中。唐李元谅节度陇西,筑连弩台。卢耽节度四川,为大旝连弩。南诏惮之,前古人攻战以连弩取胜者,多矣。今连弩之制,不可考,说者谓古时西蜀弩兵尤多。大者莫踰连弩十矢,谓之群鸦。一矢谓之飞鎗,通呼为摧山弩,即孔明所谓元戎也。今具其法,如此万一有巧思者,出因其名,而想其意度,以复古人之制,是亦攻守之一助也。

虞诩为武都。守令军中,强弩勿发,而潜发小弩。羌并兵急攻。使二十强弩共射一人,发无不胜。
臣按五兵之利,莫利于弓弩。而自汉以来,弩之取胜者,比弓为多。虞诩守武都,遇有急攻,使二十强弩共射一人,此非但可用之以弩,而弓矢之利,亦宜依此用焉。此即俗所谓攒射也。宜申谕军中习为攒射法,临战之际,寇有骁勇,出掠陈者,攒矢而射之,蔑不中矣。

陈球守零陵,弦大木为弓,羽矛为矢,引机发之,远射千步。
臣按此大木弓,后世无有可依其法制之,以为守城寨之具。

明帝永平中,北匈奴攻金浦城。耿恭为戊己校尉,以毒药傅矢。语匈奴曰:汉家箭神,其中创者必有异。中矢者,视创皆沸,大惊。匈奴相谓曰:汉兵神,真可畏也。遂解去。
臣按今唐邓山居者,以毒药渍矢以射兽,应弦而倒,谓之毛胡卢。元末,因用其人为兵,立毛胡卢万户府。耿恭所用毒药傅矢,盖此类也。又闻广西猺獞所用弩矢,皆傅以药中人,濡缕即死。比唐邓者尤毒,宜取其方付边城,以为毒箭,是亦禦敌之一技也。说者多谓,西北地寒,而药性不行,恐不可用。然耿恭用之金浦城,岂非冱寒之地耶。

唐初,置军器监。后并入少府监。开元初,以军器使为监领,领弩甲二坊。
臣按此唐人造军器之所。

府兵之法,人具弓一,矢三十,刀一,其介胄、戎具皆藏于库。有所征行,则给之。番上宿卫者,给弓矢、横刀而已。
臣按此唐人府兵,所执之器械也。我朝制兵,每一百户辖百军,分为二队。每队铳手五名,刀牌手十名,弓箭手十五名,鎗手二十名。臣愚以为今每队之中,短兵太多,长兵太少,宜如唐府兵之法,每人皆具弓、刀,则长短兼用也。或曰:国家承平于今百年,内外慑服,何用变更,为臣非敢变乱成法也。亦惟循而用之,特于定制队伍中,执短兵者加以长兵,执长兵者加以短兵,尔于旧制固无更变也。

元宗开元中,择宿卫勇者为番头,习弩射。又有羽林军飞骑,亦习弩。凡伏远弩自能弛张,纵矢三百步。
臣按古有黄连、百竹、八担,双弓之号绞车擘,张马弩之差。后世亦有参弓、合蝉手、射小黄皆其遗法。
盖射坚及远,争险守隘,怒声劲势。遏冲制突者,非弩不克。

马燧,为河南节度使。造甲必为长短三等,称其所衣,便于进趋。
臣按马燧所造之甲,可以为后世法则。

宋太祖开宝二年,冯义升岳义方上火箭法,试之,赐束帛。
真宗咸平元年,马军都头石归宋,进木羽弩,箭以木为簳,为翎长尺馀,入铠甲则簳去,而箭留,牢不可拔。五年,石普言,能发火毬、火箭。
臣按古所谓火攻者,因风纵火也,而无有今世所谓火药者。宋太祖时,始有火箭,真宗时,始有火毬之名。然或假木箭以发,未知是今之火药否也。今之火药,用硝石、硫黄、柳炭为之,硝之名见于本草。汉张仲景方论中,已用为剂,则是汉时已有矣。然陶隐居日华子,及宋图经衍义等注,未尝言其可为兵用也。硫黄自舶上来,唐以前海岛诸裔,未通中国,则唐以前无此也。自古中国所谓炮者,机石也。用机运石而飞之,致远尔。近世以火药实铜铁器中,亦谓之炮,又谓之铳铳。字韵书无之,盖俗字也。其以纸为之者,俗谓之爆。爆者,如以火烧竹而有声,如竹爆然也。今炮之制,用铜或铁为具,如筒状中实以药,而以石子塞其口,旁通一线。用火发之,其石子之所及者,无问人物,皆糜烂然。惟用之攻与守也,战则资其声,以为号令焉。近有神机火鎗者,用铁为矢镞,以火发之,可至百步之外,捷妙如神,声闻而矢即至矣。永乐中,平南交交人所制者尤巧,命内臣如其法监造。在内命大将总神机营在边,命内官监神机鎗,盖慎之也。历考史册皆所不载,不知此药,始于何时,昉于何人。意者在隋唐以后,始自西域与。俗所谓烟火者,同至中国与天祚国家。锡以自古所无之兵器,五兵而加以一,五行而用其三,可以代矢石之施,可以作鼓角之号,可以通斥候之信。一物而三用具焉,呜呼,神矣哉。然用久而人玩,敌人习知其故,或出其巧智,以为之避。就者亦不能无也,何也,盖士卒执此鎗,而用之也。人持一具,临时自实以药,一发之后,仓卒无以继之。敌知其然,凡临战陈,必伏其身,俟我火发声闻之后,即冲突而来。请自今以后,凡火鎗手必五人为伍,就其中择一人或二人,心定而手捷目疾者,专司持放。其三四人者,互为实药,番递以进专俾一人。司放或高,或下,或左,或右,应机迁就,则发无不中者矣。其视一发即退,心志不定,而高下无准者,有间矣。又宜用纸为爆其声,与火鎗等者,每发一鎗,必连放三五纸爆,或前或后,以混乱之,使敌不知所避。如此则其用不测,而无敌于天下矣。书生不经战,陈以意消息,而为此说,乞下曾经战陈者,议其可否以闻。

太宗至道二年,上部分诸将,攻讨李继迁。以方略授诸将,先阅兵崇政殿,列陈著为攻击之状,刺射之法,且令多设强弩。及贼布陈万弩齐发,贼无所施,其技矢才一发,贼皆散走,凡十六战而抵其巢穴。
臣按此前代用弩,取胜之效。

真宗景德元年,幸澶州,王师成列,李继隆等伏劲弩分据要害,周文质部下,以连弩射杀挞览。
臣按宋澶渊之役,所以退敌而成和者,挞览一矢之功也。由是观之,则弩之为用,其于守尤不可无焉。城寨之守,环之万弩,张其机而驾以矢,动辄发焉。其视炮铳,必待点火,弓矢必待开张,其用为速矣。

欧阳修言于仁宗,曰:诸路州军分造器械,工作之际,已劳民力。辇用般送,又苦道涂。然而铁刃不刚,筋胶不固,长短、大小,多不中度。造作之所,但务充数而速了,不计所用之不堪。经历官司,又无检责。此有器械之虚名,而无器械之实用也。以草草之法,教老怯之兵,执钝折不堪之器,百战百败,理在不疑临事,而悔何可及乎。
臣按修此言,切中官府造作之弊。今世管工监造兵器者,得毋有近似之者乎。宜严加戒饬,庶几不虚费民财、物料、工力、官俸,而无益于兵用也。

熙宁中,内副都知张若水进神臂弓。初民李宏献此弓,其实弩也。以檿为身,檀为弰,铁镫鎗头,铜为马面,牙发麻绳,札丝为弦,弩身通长三尺二寸,两弭各长九寸二分,两闪各长一尺一寸七分,弝长四寸,通长四尺五寸八分,弦长二尺五寸,箭木羽长数寸。时于玉津园校验射,二百四十馀步,穿榆木,没长簳,有司并箭奏御,诏依式制造。
大观中,吴择仁奏,神臂弓,实乃天授以甚利之器。徽宗御笔,谓射远攻坚,所向无前,可谓利器。令民间不得习制。
臣按自古弓弩之制,其最善者,汉称大黄,唐称伏
远。宋之神臂,克敌其最也,其制略见于《史谨录》。于此使后世留心边事者,或因其名而得其遗法,想像而造之,是亦禦边、卫民之一助也。

神宗时,有臣僚上言曰:方今外禦两边之患,内虞盗贼之变,而天下岁课弓弩、甲胄之类入充武库之积以千万数,乃无一坚好精利实可以为武备者。臣尝观诸州作院有兵匠乏少,而拘市人以备役,所作之器,但形质具而已矣。武库吏,亦惟计其多寡之数藏之,未有贵其实用者,故所积虽多,大抵敝恶。为政如此,而欲抗威决胜,外慑四裔之强,犷内沮奸凶之窃发,未见其可。臣私计其便。莫若更制法度,敛数州之作而聚以为一处,每监择知工事之臣使专于其职;且募天下之良工散为匠师,而朝廷内置工官以总制其事,察其精窳而赏罚之,则人人务胜,不加责而皆精矣。
臣按此王雱所上之疏,其言虽为宋神宗时发,然今日亦可依此而行焉。

又熙宁六年,置军器监。凡产材州,置都作院。凡天下知军器监利害者,听诣监陈述,于是吏民献器械法式者甚众。是岁,又置内弓箭南库。而军器监奏遣使以利器颁诸路作为式。
臣按设官以造军器,是诚严武备之要务。我祖宗以来,以其事属之工部,凡军器专设军器局、军装设针工局、鞍辔设鞍辔局,掌管时常整点,若有缺少,即行下本局计料,委官监督定立工程,如法造完,进纳内帑。遇有关支,奏闻支给其外藩府、州、县,呈禀成造具,奏行下依式造完支拨,若各处有司岁造之数,起解到部,辨验堪中,送库交收。有不堪者,坐监造者以罪。其所造军器弓有二等,曰二意角弓,曰交阯弓。鎗有二等,曰鱼肚鎗,曰芦叶鎗。刀之制,有马军雁翎刀、步军腰刀、将军刀,凡三等。又有马军,又黑漆鈚、子箭、红油团牌等器械,若夫甲胄,则有水磨头盔,水磨镴子,护项头盔,红漆齐腰。甲水磨齐腰,钢甲水磨柳叶,钢甲水银,摩挲长身,甲并鎗马赤甲之类,此皆国初所造之制。其后内兵仗局,各以巧计,加漆新样者,又不止是臣考汉之史。臣称颂宣帝综核名寔,至谓其技巧工匠,咸精其能。此虽有司之事,然亦上系朝廷之政。盖有是君则有是臣,有是臣则有是政治,政治之大者,不徒在文事而亦有武功焉。文事有一物之或遗,则是其文之未明。武功有一器之或亏,则是其武之未备。是故经武之有五兵,犹修文之有六籍也。六籍未明,固是文之缺典。五兵未具,岂非武之失策乎。汉宣帝于技巧工匠,犹且留心,况此兵戎之器,所以修武备、立战功,以卫国家、安生灵,而保国祚于亿万年者哉。

宋高宗绍兴中,诏有司造克敌弓,弓乃韩世忠所献者,命殿前司阅习。诏能贯甲踰三石,弓施二十矢者,进秩一等。帝谓宰执曰:此弓最为强劲,虽被重甲,亦须洞彻。若得万人习熟,何可当也。其后杨存中以为克敌弓,虽劲而士病蹶张之难,乃增损旧制,造马黄弩,制度精密,彼一矢未竟,而此发三矢矣。
臣按观其所谓施二十矢,及病蹶张之难之语,则克敌虽以弓名,其实弩也。窃惟自古论兵者,莫不以弩为长技。臣故备载之,以贻后世。

元西域人亦思马因,善造炮,世祖时与阿老瓦丁同至京师。从攻襄阳未下,亦思马因相地势,置炮于城东南隅,重一百五十斤,机发,声震天地,所击无不摧陷,入地七尺。宋吕文焕遂,以城降。元人渡江,宋兵陈于南岸,拥舟师迎战,元人于北岸陈炮以击之,舟悉沉没。后每战用之,皆有功。
臣按元人始造此炮,以攻破襄阳。世因目曰:襄阳炮。考唐史,李光弼作炮飞巨石,一发辄毙二十馀人,疑即此炮。盖古原有此制,流入西番,亦思马因仿而为之也。自有此炮用以攻城,城无不破,用以击舟,舟无不沈。今民间多有知其制度者,宜行天下。俾民间有传其式样者,许具其图本赴官,投献给赏。有私藏习制者,治之而赏其首者。仍将其式样给与边将收藏,非警急不许辄造,亦犹宋徽宗禁民,不许习制神臂弓然。

器械部艺文

《武库铭》汉·李尤

搏噬爪牙,锋距之先,毒螫芒刺,矛矢以存,圣人垂象,五兵已陈。

《代武相公谢枪旗器甲鞍马表》唐·吕温

臣元衡言,今日中使某乙至臣宅,奉宣圣旨,赐臣枪、旗器、甲鞍、马并锦币,礼殊其数,物备其容。肃以将威,燠以昭宠,云泽濡体,天光照门,抃骇失图,兢惶罔据。臣某诚荷诚感,稽首顿首,臣才无可进取。不因人陛下怜其小心,知其尽节,特纡宸眷,谬委台司。匡补之益,无闻将顺之效。靡著方俟严谴,忽被殊恩,寄重西南任兼中外封。开大郡,秩正黄,枢登坛于六符之阶,被衮为三军之帅。今古盛典,尽在兹日,人臣宠贵,并集微躬,岂臣孱庸所克负荷,非臣陨越所能。上报重锦、名马、元甲、朱旗,王事靡盬,俪有行色,天颜咫尺,忽当远离,感恋彷徨,拜受涕泣。折冲分阃愧,非式遏之才,荣耀自天,猥辱专征之任。臣不胜感恩,激切之至,谨奉表陈谢以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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