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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了解“税收洼地”吗?

 雨送黄昏xzj 2022-06-01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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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大型企业集团越来越多。一些企业集团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利用集团优势通过境内关联交易,将利润从应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转向处于“税收洼地”的低税率企业,以降低集团整体税收负担。因此,税务机关面临的形势相当紧迫,必须加大力度对企业集团利用境内“税收洼地”避税的行为进行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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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税收洼地”

税收洼地是指在特定的行政区域,在税务管辖区,区域内政府为了吸引企业入驻、扩充本地税收来源、促进本地经济的发展,从而制定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地方留存返还政策、简化税收征管办法等行为,来吸引企业的入驻,在这个区域税收税收征管范围内注册的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大幅度减轻税负,这个行政区域就称之为“税收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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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洼地”的类型

(一)区域性税收优惠型

为了促进区域经济均衡发展,国家出台了许多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最为典型的代表就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2010年,国家级的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成立,之后相继出台了“五免”和“五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了大量企业投资。有一些企业利用以此形成的“税收洼地”进行避税。如河北某装备总公司发布公告,以转型开展境外创业投资业务为名迁入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其后利用当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避了转让其子公司需缴纳的巨额企业所得税。这类行为显然违背了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不仅耗费公共资源,而且极易产生不良的社会效应。

(二)地方政府财政返还奖励型

一些地方政府为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会采用财政返还、奖励等方式鼓励招商引资。如河北某制药集团就因此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设立了销售子公司。位于河北省的生产型子公司将药品低价销售给拉萨子公司,再由其将药品卖向全国各大医院和药房,并因此留存了大量的利润。由于该子公司在拉萨市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当地的财政奖励政策,大部分税款又以财政奖励的形式回到该子公司,从而使该制药集团的整体税收负担大大降低。

(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型

大型企业集团存在大量的研发项目和研发支出,集团内不少承担核心技术研发的公司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成为集团内的“税收洼地”。例如,总部位于江苏省的某童车企业集团,总公司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其在河北省的生产型子公司以较低的价格将产品销售到总公司,总公司再以正常的市场价格向终端市场销售,通过享受优惠税率降低集团的整体税负。

(四)集团成员企业亏损弥补型

这种类型的特点是,企业集团通过境内关联交易将利润集中到存在亏损的成员企业,通过弥补亏损实现“盈亏互抵”,大幅降低集团整体税负。例如,河北某大型企业集团,经营业务范围较宽,其成员企业中既有收益高的也有亏损的。为了实现整体收益最大化,集团在制定内部定价政策时,有针对性地对亏损企业进行一定的倾斜,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多向亏损企业留存,实现集团整体税负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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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收洼地”的形成

“税收洼地”的形成,是由于一些地方在GDP(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的诱惑下,把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手段,通过财政补贴、返点等形式变相减免税吸引企业落户。从全球范围来看,“税收洼地”并不鲜见,像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地都提供较为宽松的税收制度甚至免税优惠,也因此得到一个昵称——避税天堂(又称“避税港”)。

就国内来说,很多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城区,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通过推行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企业,从而形成了一个个“税收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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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收洼地”引发税收风险的原因

(一)企业集团自身利益驱动

对于大中型企业集团特别是包含上市公司的企业集团而言,税收负担的轻重直接影响利润的多少,避税在带来巨大利润的同时,会给投资者留下“盈利能力强”的印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拉高股价,提升融资能力。这是一些企业集团进行避税的重要驱动力。

(二)涉税中介机构推波助澜

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中介机构,其经营的主要目标与其他行业没有本质不同,都是创造并获取利润,大型企业集团往往是其优质客户。这些中介机构利用自身专业优势,通过寻找税收法律法规上的漏洞,成为企业集团避税的“智囊”。这既可以给集团企业带来巨大的利益,也能给自身带来丰厚的回报。加之目前我国对涉税中介机构的监管相对薄弱,对其参与企业避税的行为鲜见处罚。能够获取丰厚回报却没有相应的连带责任,使越来越多的中介机构在利益的驱动下涌向了避税筹划领域。

(三)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措施不当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促进本地经济发展,期望通过有吸引力的优惠政策招商引资,并把财政奖励和税收返还作为优惠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些地方政府在制定招商引资政策时,更多考虑的是如何吸引企业前来,如何给企业让“利”,对企业落户之后能产生多少税收收益估计不足,导致引进来的企业主要目的有可能不是扎根当地、带来当地经济的繁荣,而是利用优惠政策进行避税。

(四)反避税的手段和惩戒力度不足

在对企业避税行为的调查中,反避税部门一般是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国际公认的转让定价原则等,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作纳税调整,处理方式多是调整补税并加收利息。与税务稽查相比,手段和惩戒力度不足。税务稽查部门对企业的依法检查处理中,手段更多,力度更大,如补缴税款、处以罚金、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信用记录留痕、多部门联合惩戒和移送司法机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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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总结

填平不合理的“税收洼地”,既需要国家采取有效手段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也需要处于“税收洼地”的地方政府进行审视和反思,切实转变发展思路,把更多精力放在提供公共服务、改善投资环境、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上,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从短期政策优惠许诺转变为企业长期发展保驾护航,不断提高公共管理水平和法制建设水平,让企业愿意来、留得住、做得好,推动实现地区与企业的双赢;同时,也要严格履行好监管职责,在审核注册企业时审慎而为,让只为追求当地各种补贴和减税、免税政策而并非真心想落地生根的企业没有空子可钻,从源头上堵塞不合理“税收洼地”的产生。

参考文献

[1]张秋林,马振宇,刘爽,杨诗.境内“税收洼地”引发的避税问题及应对策略[J].国际税收,2021(11):53-56.

[2]陈甲取.从“霍尔果斯现象”看“税收洼地”[J].注册税务师,2019(03):69-70.

责任编辑:周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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