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公司的劳动纪律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合理合法、严肃谨慎、公平公正、以人为本为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劳动纪律是员工共同遵守的规则和秩序,它要求每个员工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完成自己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员工必须自觉遵守。
第二条本办法是公司劳动纪律管理的原则性、基础性文件。劳动纪律管理实行公司、车间、科段、班组四级管理,逐级负责,各级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配套管理规定。
车间级制订的劳动纪律管理相关规定须报公司办审批,科段级、班组级制订的劳动纪律管理规定须车间级审批。
公司劳动纪律管理体系内容涵盖员工守则、员工行为规范、假别管理、考勤管理、违纪行为及处罚等方面。
第三条加强劳动纪律管理要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维护和巩固纪律,主要依靠经常性的宣贯教育,依靠经常性的严格管理,依靠各级干部骨干的模范作用和群众监督,使广大员工养成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
第四条强化劳动纪律管理,是公司安全、有序运行的基础。各级各单位要做好对员工遵守劳动纪律的宣传教育和日常检查,把严格贯彻执行劳动纪律纳入岗位职责中。
第五条劳动纪律管理体系制度中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发生订立或修订的须通过职代会讨论协商确定;确定后的规章制度需告知员工,否则相关制度无效。
第六条本办法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劳动纪律管理职责
第一条公司办是劳动纪律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订立、修缮劳动纪律管理体系文件,对劳动纪律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考核和通报。
公司办、车间、工会共同做好公司劳动纪律的监管工作。
第二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劳动纪律管理实施细则或配套管理规定,负责对本单位科室、工段劳动纪律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条各科段负责对所辖班组、岗位员工的劳动纪律管理,并劳动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条班组长负责所在班组劳动纪律管理工作,做到班前讲纪律、班中查纪律、班后总结纪律,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劳动纪律规定
第一条员工守则
(一)坚强德仁,负责高效;
(二)遵纪守法,忠于职守;
(三)勤奋务实,进取创新;
(四)服从管理,公正无私;
(五)爱护财物,保守秘密;
(六)团结友爱;协作互助。
第二条员工工作期间劳动纪律规定:
(一)不妨碍正常的组织、指挥;
(二)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三)不睡岗、不串岗、不脱岗;
(四)不酒后上班;
(五)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六)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
(七)不打架斗殴,不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
(八)不赌博,不吸毒,不偷盗;
(九)不营私舞弊;
(十)不起哄滋事;
(十一)不造谣或散布谣言;
(十二)不组织或参与停工等群体性事件。
第三条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一)标准工时制为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若公休日上班的采取调休或补休方式解决。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的,按国家规定安排并支付加班工资。
(二)公司中高管、经营人员、小车驾驶员等工作机动性强的工种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三)具体作息时间各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订,报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四条员工请事假、病假、产假、丧假、婚假等见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章违纪处罚类别
第一条处罚的目的:严明纪律,规范管理。
处罚的原则:依据事实,惩责相当。
第二条违纪处理分五类,每类处罚可附带相应经济处罚,经济处罚视情节定夺,另外还可处以待岗学习(合格后上岗)。具体如下: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处分。
(三)记过处分。
(四)降(职)级,降(职)级原则上为一级,情节严重的可撤职。
(五)除名(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条公司可执行本章第二条一至五款处罚,车间级可执行本章第二条一至四款处罚,各科段及班组有处罚建议权。
第四条违纪员工存在认错态度好、积极改正等情节的可从轻处罚;领导干部违纪的将从重或加倍处罚;违纪员工态度恶劣、造成重大影响、屡犯不改的可予以从重处罚;员工违纪造成极坏影响、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济处罚可突破处罚标准限额,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条实施处分的程序
(一)车间级实施处分的,由所在单位行政人事专员负责对违纪事实进行查证,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实施处分。
(二)公司级实施处分的,由公司办负责对违纪事实进行查证,由总经理批准实施处分。
(三)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受处分者意见;处分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受处分者本人。对受处分者应当说服教育,热情帮助,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歧视、侮辱。
(四)如果受处分者对车间级处分不服的,可以在处分公布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诉。如果受处分者对公司级处分不服的,可以在处分公布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工会提出书面申诉。但在申诉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决定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五章违纪行为及处罚
第一条触犯国家法律,被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员工,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除名(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条吸毒的员工,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除名(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条偷盗、诈骗公司及员工财物的,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除名(解除劳动关系),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条在公司内或上班期间打架斗殴或者聚众闹事的员工,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情节较重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除名(解除劳动关系),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造成公司失密或者泄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情节较重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除名(解除劳动关系),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旷工的员工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扣发绩效奖金100-200元/次。
连续旷工达3日的或月累计旷工达5日或年度累计旷工达10日的给予除名(解除劳动关系)。
第七条迟到、早退的员工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扣发绩效奖金50-100元/次。
月累计迟到、早退达3次的按旷工1天计,达5次的按旷工2天计,达6次的按连续旷工3日情景处理。
年度累计迟到、早退20次的,给予降职(级);情节较重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除名(解除劳动关系)。
第八条工作失职、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情节较重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除名(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可视情节扣发绩效奖金50-1000元,并需赔偿公司损失。
第九条不服从管理,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情节较重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除名(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可视情节扣发绩效奖金50-500元。
第十条工作不负责任,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情节较重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除名(解除劳动关系);恶意破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的,直接给予除名。同时可视情节扣发绩效奖金50-1000元,并需赔偿公司损失。
第十一条上班期间睡岗、串岗、脱岗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处罚金50-100元/次。因上班期间睡岗、串岗、脱岗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酒后上班的一经发现立刻停止其当班工作,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因工作需要的除外),并扣发绩效奖金100-200元/次,累犯不改的予以除名处理(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上班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降职(级);情节较重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除名(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可视情节扣发绩效奖金50-500元。
第十四条营私舞弊、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情节较重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给予除名(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可视情节扣发绩效奖金100-1000元,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制造谣言、散布谣言、起哄滋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情节较重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给予除名(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可视情节扣发绩效奖金100-1000元,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侮辱、诽谤、威胁、恐吓或暴力侵害同事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降职(级);情节较重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除名(解除劳动关系),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组织或参与停工等群体性事件的给予除名(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八条违反公司其他规章制度或存在其他方面违纪行为的,其性质、情节与上述违纪行为相当的,可参照以上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领导责任与纪律监察
第一条各级领导负有维护纪律的直接责任。
各级领导应当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和执行纪律;经常对部属进行纪律教育,增强职工的法纪观念;有针对性地进行作风纪律整顿,解决本单位在纪律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二条各级领导应当对下级实施纪律监察,并自觉接受上级的监察以及下级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违纪行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对带头违反纪律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第三条各级领导必须按照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严明纪律,因管理不善造成下属违纪的,负领导责任,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
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未按照本办法执行,违规审批、违规操作、包庇纵容等给公司造成较坏影响或损失的应当给予从重处分。
第五条受处分者申诉按程序被受理并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处分。
第六条劳动纪律监察需形成报告或记录。每月公司办牵头组织对车间级单位进行劳动纪律监察不得少于两次;每月车间级单位对科段级劳动纪律监察不得少于四次;每周科段级对班组级劳动纪律监察不得少于4次。职能管理单位劳动纪律监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监管。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办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条公司原有《劳动纪律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定于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一节员工病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按照时间的长短将病假分为短期病假和长期病假。短期病假指连续请假时间在90天以内的,超过90天的则为长期病假。
第四条请假程序
(一)请假流程
员工请病假必须持德胜医院出据的病情证明材料到所在单位办公室领取并填写请假条,经德胜医院审核,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请病假。
(二)审批权限
1.短期病假由员工所在单位自行管理。
2.长期病假由员工所在单位审核,公司办复核,分管副总批准。
(三)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病假手续的,应通过电话或请他人代为请假,事后补办病假手续。拒不补办手续的按旷工处理;手续不符合病假条件的按事假处理。
(四)未按照本管理办法请假而擅自离职的将遵照公司劳动纪律相关办法处理。
(五)短期病假材料随各单位考勤记录存销,长期病假材料进入员工个人档案保存。
第五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6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的为24个月。(军龄视同德胜工龄,大钢、金钢安置人员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六条医疗期待遇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病假工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一)短期病假人员病假工资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二)长期病假人员病假工资由公司支付。
第七条医疗期满处置
(一)职工病假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回原岗位工作;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
(二)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八条本管理办法由公司公司办负责制订、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节员工产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职工产假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
第三条享受产假的条件
生产或流产均为计划生育政策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即必须持有生育服务证(生产或流产)。
第四条产假时间
(一)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职工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二)妊娠满4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职工给予产假42天;
(三)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职工给予产假15天;
(四)剖宫产增加15日;
(五)多胞胎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日;
(六)实行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
子女)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日。
(七)满足产假享受条件的男职工,配偶怀孕生产时享受带薪陪护假3天,可酌情考虑路程假。
第五条产假请假程序
(一)员工请产假须提前一个月将请假条、生育服务证及医院出具的预产情况说明材料报本单位办公室。
(二)各单位办公室审核员工产假请假材料,满足产假享受条件的,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并报公司公司办备案;不满足产假享受条件的按照事假处理。
(三)职工由于身体原因须请产前保胎假的,请假程序参照病假相关流程进行,待遇按照病假执行。
第六条产假工资
满足产假享受条件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岗位工资不变,由各单位按月发放。
(一)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一年的,生育保险待遇回款后,生育津贴部分通过财务部直接划转各相关单位。
(二)生育保险连续缴费不满一年的,由各单位自行审核后申报,经公司批准后,工资由公司单独支付。
第七条生育医疗待遇
(一)女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的条件:
1.满足产假享受条件;
2.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一年。
(二)男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补助费的条件:
1.满足产假享受条件;
2.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一年;
3.配偶为农村户口或城镇户口无工作。
(三)满足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职工需在费用结算之日起6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到各单位办公室,由各单位报公司公司办,并由公司办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逾期未申报的,则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生育医疗待遇申报材料
(一)医疗机构收费发票原件;
(二)含病情小结的出院证原件;
(三)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原件;
(四)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五)结婚证复印件2份;
(六)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七)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生产)、生育服务证(生产或流产)复印件2份;
(八)配偶农村户籍证明或城镇无业证明原件;(男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材料。)
(九)特殊情况下社保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节员工婚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婚假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婚假
(一)请婚假的条件:符合《婚姻法》规定,附结婚证复印件。
(二)公司员工按照法定结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三)公司员工结婚时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奖励晚婚假2天。
(四)配偶不在乐山管辖区工作,员工申请到配偶工作所在地结婚的,经批准可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五)公司员工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享受晚婚假。
第四条婚假期间的待遇
婚假期间,员工工资按照岗位基本工资发放,由各单位支付。
第五条婚假请假程序
(一)员工需请婚假的,须提前15日向其所在科室/工段提交《员工请假审批表》,并附结婚证复印件。
(二)员工所在工段/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所在单位办公室、单位领导审核。
(三)《员工请假审批表》由员工所在单位登记备案,原件报公司办存档。
第四节员工丧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管理,合理安排日常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丧假
(一)丧假是员工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包括祖父母、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死亡时为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
(二)丧假一般为1-3天,如需去外省市料理丧事的,可酌情增加路程假。
(三)丧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第四条丧假期间的待遇
丧假期间,员工工资按照岗位基本工资发放,由各单位支付。
第五条请假程序
(一)员工需请丧假的,须填写《员工请假审批表》,按照请假单签批流程进行办理。
(二)员工请丧假由所在单位签批即可。
(三)员工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须口头(电话)向所在单位班组、工段请假,待丧假结束到岗位上班后补办请假手续。
(四)《员工请假审批表》由员工所在单位保管,作为工资考核依据。
第五节员工事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事假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事假
(一)事假即因私事或其它个人原因无法正常工作而请的假。
(二)员工当月请事假、单次请事假不超过5天。全年累计事假不超过20天,超过以上时限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事假期间待遇
员工请假期间不计发工资(不足半日按半日计算),由公司购买保险。
第五条事假请假程序
(一)员工请事假须提前向所在工段/科室提交《员工请假审批表》,按照签批流程进行办理。
(二)员工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请假签批手续的,须提前向所在班组、工段口头(电话)请假,获批准后方可准假,到岗后补办请假手续;未经班组、工段批准而未到岗上班的,视为旷工。
(三)《员工请假审批表》由员工所在单位保管,作为工资考核依据。
第六条本管理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符,则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由xx公司工会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于xx年9月25日讨论通过,从xx年10月1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
附件:员工请假审批表
附件:
请假条 姓名 单位 申请时间 请假事由 请假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天 班长 科段长 单位负责人 办公室主任 生产副总 行政副总 总经理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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