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第二百四十三卷目录 屯田部汇考三 宋二〈高宗绍兴十七则 孝宗隆兴二则 乾道七则 淳熙五则 光宗绍熙一则 宁宗庆元一则 嘉定五则 理宗宝庆一则 绍定三则 端平一则 嘉熙一则 淳祐四则 宝祐一则 景定一则 度宗咸淳一则〉 金〈太祖天辅二则 太宗天会二则 世宗大定四则 章宗明昌一则 承安一则 泰和三则 宣宗贞祐二则 兴定四则 元光一则〉 戎政典第二百四十三卷屯田部汇考三宋二高宗绍兴元年,以宗纲、樊宾措置屯田。按《宋史·高宗本纪》:元年三月辛亥,命刘光世兼淮南、京东路宣抚使,治扬州,经画屯田。光世迄不行。五月辛酉,以直秘阁宗纲为荆南镇抚司措置营田官,樊宾为副。九月己未,初措置河南诸镇屯田。按《食货志》:绍兴元年,知荆南府解潜奏辟宗纲、樊宾措置屯田,诏除宗纲充荆南府、归峡州、荆门公安军镇抚使司措置五州营田官,樊宾副之。渡江后营田盖始于此。其后荆州军食仰给,省县官之半焉。 按《玉海》:绍兴元年九月二十九日庚申,措置河南诸镇屯田。侍御史沈与求言:承诏条画屯田利害,退而考阅。汉昭帝始元二年,屯田张掖,始有屯田之令。赵克国留屯以困羌,曹操屯许下,诸葛亮屯渭滨,邓艾屯于淮南,羊祜、杜预屯于荆襄,应詹屯于江西,荀羡屯于石鳖,皆有遗迹可考。隋唐以来,颇采旧闻,行之至今,沿江诸郡尚有屯田税租之名。则江浙亦尝屯田矣。淳化以来,始用何承矩措置北边屯田,开塘泺之利,以限北寇。西北二边,相继益广屯田。淮南京西夔路率尝行之。天圣二年,封事请鬻福建屯田,朱谏奏罢估卖,则屯田尝行之福建矣。今以古今屯田利便,可施于江浙者,纂其大略,号曰《屯田集议》上下二卷,诏付户部。是年秋,命河南、淮南措置屯田。十月十五日,河南翟兴兼营田使。 绍兴二年,减淮南营田租,王寔括閒田给军。又诏都督府经画屯田。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年二月丁丑,减淮南营田岁租三之二,俟三年复旧。三月辛丑,淮南营田副使王寔括閒田三万顷给六军耕种。十二月甲寅,诏都督府总治江东西、湖北、浙西帅臣经画屯田。 绍兴三年,陈规奏立汉阳军屯田。又诏江东西宣抚使韩世忠,措置建康营田。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三年,德安府、复州、汉阳军镇抚使陈规放古屯田,凡军士:相险隘,立堡砦,且守且耕,耕必给费,敛复给粮,依锄田法,馀并入官。凡民:水田亩赋粳米一斗,陆田豆麦夏秋各五升,满二年无欠,给为永业。兵民各处一方,流民归业寖众,亦置堡砦屯聚之。凡屯田事,营田司兼之;营田事,府、县兼之。廷臣因规奏推广,谓一夫授田百亩,古制也,今荒田甚多,当听百姓请射。其有阙耕牛者,宜用人耕之法,以二人曳一犁。凡授田,五人为甲,别给蔬地五亩为庐舍场圃。兵屯以大使臣主之,民屯以县令主之,以岁课多少为殿最。下诸镇推行之。诏江东、西宣抚使韩世忠措置建康营田,如陕西弓箭手法。世忠言:沿江荒田虽多,大半有主,难如陕西例,乞募民承佃。都督府奏如世忠议,仍蠲三年租,满五年,田主无自陈者,给佃者为永业。诏湖北、浙西、江西皆如之。其徭役科配并免。 按《玉海》:二年二月七日,减淮南营田租入。四月二十四日,诏刘光世措置。七月二十四日,司谏吴表臣言:安复汉阳镇抚使陈规,措置屯田有条理。诏奖谕曰:得鲁侯之重谷,同汉将之留田。十一月十八日,命孟庾、韩世忠措置建康江南北岸荒田,将兵马屯田,仿陕西弓箭手法,以省国用。十二月二十八日甲寅,言者谓陈规屯田,深得寓兵于农之意,令淮南仿行之。诏条画以闻。三年二月七日,左司谏张纲等言,陈规所陈屯田、营田,分为二事,未合古制。欲命安抚镇抚使各兼营田使。从之。癸巳,下其法于诸镇使行之,兵屯以使臣主之,民屯以县令主之。以岁课多寡为殿最。 绍兴四年五月,诏淮南帅臣、守令俱兼营田。 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四年五月甲寅,诏淮南帅臣兼营田使,守令以下兼管营田。 按《玉海》:四年八月五日,侍御史魏矼论淮东屯田利害。上曰:招集流离,使各安田亩,今日急务也。胡松年对屯田,惟荆南解潜略得措置,馀皆虚文,无实效。按《圣学格物通》:绍兴四年七月,岳飞复襄阳等六郡,因奏:金贼所爱惟子女金帛,志已骄惰;刘豫僭伪,人心终不忘宋。如以精兵二十万,直捣中原,恢复故疆,诚易为力。襄阳、随、郢地皆膏腴,苟行营田,其利甚厚。臣候粮足,即过江北剿敌。时方重深入之举,而营田之议自是兴矣。 绍兴五年,诏兴诸路屯田。 按《宋史·高宗本纪》:五年四月丙寅,募民耕营田,官给牛、种。八月壬寅,罢荆南营田司,令安抚司措置官兵耕种。十二月癸丑,命两淮、川陕、荆襄、荆南诸帅府参谋官各一员提点屯田。按《食货志》:五年,诏淮南、川陕、荆襄屯田。 按《玉海》:五年十二月,诏谕诸帅曰:朕考观古昔,斟酌时宜,欲军食之储,必讲屯田之利。充国经画于金城,而兼得十二便之利。曹操始用于许下,而遂收百万斛之饶。先积粟以为资,乃厉兵而必战。八日,诏吴玠于梁洋、成凤、岷州,措置官庄屯田。已,就绪,敕奖之。二十六日,遣屯田郎樊宾,随都督往江淮等路,措置屯田。 按《文献通考》:五年,屯田郎中樊宾言:荆湖江南与两浙膏腴之田,弥亘数千里,无人可耕,则地有遗利。中原士民,扶携南渡,几千万人,则人有馀力。今若使流寓失业之人,尽田荒閒不耕之田,则地无遗利,人无遗力,可以资中兴。 绍兴六年,改江、淮屯田为营田,以樊宾领其事。按《宋史·高宗本纪》:六年二月庚子,以诸路宣抚制置大使并兼营田大使,宣抚副使、招讨安抚使并兼营田使。壬寅,改江、淮屯田为营田。七月壬申,以司农少卿樊宾提领营田公事。十二月己未,命辰、沅、靖、沣四州以閒田募刀弩手,三千五百人为额。按《食货志》:六年,都督张浚奏改江、淮屯田为营田,凡官田逃田并拘籍,以五顷为一庄,募民承佃。其法:五家为保,共佃一庄,以一人为长,每庄给牛五具,耒耜及种副之,别给卞亩为蔬圃,贷钱七十千,分五年偿。命樊宾、王弗行之。寻命五大将刘光世、韩世忠、张浚、岳飞、吴玠及江淮、荆、襄、利路帅悉领营田使。迁宾司农少卿,提举江、淮营田,置司建康,弗屯田员外郎副之。官给牛、种,抚存流移,一岁中收谷三十万石有奇。殿中侍御史石公揆、监中岳李寀及王弗皆言营田之害,张浚亦觉其扰,请罢司,以监司领之,于是诏帅臣兼领营田。 按《玉海》: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丁巳,营田官王弗候对,上谓辅臣曰:一二年就绪,庶宽民力。昨在会稽尝书赵充国传,赐诸将,但上下不能奉承。七月六日壬申,诏提领江淮营田公事,置司建康樊宾为之,王弗副之。是岁,收七十四万石。又按《玉海》:六年二月壬寅,都督行府奏,改江淮营田为屯田。先是,言屯田者甚众,行之未见其效。张浚出行边,因出户帖钱二十万缗为本,于是官田逃田并拘籍。 绍兴七年,罢江、淮营田司,诏奖吴玠治屯功 按《宋史·高宗本纪》:七年六月乙未,罢江、淮营田司,令诸路安抚、转运司兼领其事。按《食货志》:九月,以川陕宣抚吴玠治废堰营田六十庄,计田八百五十四顷,岁收二十五万石以助军储,赐诏奖谕焉。按《吴玠传》:六年,兼营田大使,易保平、静难节。七年,遣裨将马希仲攻熙州,败绩,又失巩州,玠斩之。玠与敌对垒且十年,常苦远饷劳民,屡汰冗员,节浮费,益治屯田,岁收至十万斛。又调戍兵,命梁、洋守将治褒城废堰,民知灌溉可恃,愿归业者数万家。 按《玉海》:七年六月乙丑,诏帅臣兼提领营田,其提领司限一月结局。九月,吴玠于兴元洋州营田,收二十万石。诏奖之。 绍兴八年三月,以吴玠营田法颁示诸军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玉海》云云。 绍兴十年二月壬戌,诏诸路经理屯田。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五年,郑刚中请开阶、成二州营田。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玉海》:十五年正月,四川宣抚副使郑刚中于阶、成二州开营田,抵秦州界,凡三千馀顷,岁收十八万石,减成都籴三之一。 绍兴十六年,立各路营田赏罚格。 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十六年三月己亥,立淮东、江东、两浙、湖北州县岁较营田赏罚格。 绍兴十八年,命利州路三都统揩置营田。 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十八年十二月丁卯,命利州路三都统措置营田,以其租充减免对籴之数。绍兴二十年二月,立守贰、令尉营田增亏赏罚格。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三年,诏偿认复营田者,开耕钱。 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二十三年三月丙午,诏凡民复军营田者,偿开耕钱。 绍兴二十五年,诏给还民营田。 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二十五年七月丙辰,诏四川营田有占民田者,常平司按验给还。 绍兴三十一年五月癸酉,给两淮兵荒田。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三十二年,命湖北、京西转运司措置营田。按《宋史·高宗本纪》:三十二年三月辛亥,命兵部侍郎陈俊卿、工部侍郎许尹经画两淮堡砦屯田。十一月辛酉,置京西营田司。按《食货志》:三十二年,督视湖北、京西军马汪澈言:荆、湖两军屯守襄、汉,粮饷浩瀚。襄阳古有二渠,长渠溉田七千顷,水渠溉田三千顷,兵后堙废。今先筑堰开渠,募边民或兵之老弱耕之,其耕牛、耒耜、种粮,令湖北、京西转运司措置,既省馈运,又可安集流亡。从之。 按《玉海》:三十二年三月十六日庚子,兵部侍郎陈俊卿,措置淮东堡塞屯田。五月甲辰,俊卿请募民耕荒,蠲其徭役,复租七岁。十一月二十九日,汪澈奏开襄阳二渠,募兵民杂耕,以措置京西营田司为名,命姚岳兼领。 孝宗隆兴元年,诏虞允文王珏措置荆襄营田 按《宋史·孝宗本纪》:元年五月丁未,督诸路开营田。按《食货志》:隆兴元年,臣僚言州县营田之实,其说有十,曰:择官必审,募人必广,穿渠必深,乡亭必修,器用必备,田处必利,食用必充,耕具必足,定税必轻,赏罚必行。且欲立赏格以募人,及住广西马纲三年以市牛。会有诉襄阳屯田之扰者,上欲罢之。工部尚书张阐言:今日荆襄屯田之害,以其无耕田之民而课之游民,游民不足而强之百姓,于是百姓舍己熟田而耕官生田,或远数百里徵呼以来,或名双丁而役其强壮,老稚无养,一方骚然,罢之诚是也。然自去岁以来,置耕牛农器,修长、水二渠,费已十馀万,一旦举而弃之,则荆襄之地终不可耕也。比见两淮归正之民,动以万计,官不能续食,则老弱饥死,强者转而之他。若使之就耕荆襄之田,非惟可免流离,抑使中原之民闻之,知朝廷有以处我,率皆襁负而至矣。异时垦辟既广,取其馀以输官,实为两便。诏除见耕者依旧,馀令虞允文同王珏措置。 按《玉海》:隆兴元年五月十七日丁未,臣僚言营田十说。一曰择官必审,魏武用任峻,司马懿用邓艾是也。二曰募人必广,赵充国留万二百八十一人,李彪请取户十分之一是也。三曰穿渠必深,充国浚漕渠,邓艾开河渠是也。四曰乡亭必修,充国缮乡亭是也。五曰器用必备,充国上器用簿是也。六曰田处必利,汉屯张掖,魏屯许昌是也。七曰食用必充,充国屯田用谷月二万七千馀斛是也。八曰耕具必足,李彪请以杂物市牛,唐开元二十五年,一顷五十亩配一牛是也。九曰定税必轻,晋应詹上表一年与百姓,二年分税。李彪上表一夫之田岁贡六十斛,蠲其杂役是也。十曰赏罚必行,晋元帝督课长吏,以谷多少为殿最,齐武成河清中,诏营屯田岁终课所入以论褒贬,是也。凡此十者,营田之制尽矣。 隆兴二年,诏择荒田纵民耕种。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年,江、淮都督府参赞陈俊卿言:欲以不披带人,择官荒田,标旗立砦,多买牛犁,纵耕其中,官不收租,人自乐从。数年之后,垦田必多,谷必贱。所在有屯,则村落无盗贼之忧;军食既足,则馈饷无转运之劳。此诚经久守淮之策。诏从之。 按《玉海》:二年正月,刘宝具到见管营出官庄四十二所,田四百七十五顷八十五亩,官兵五百五人,客户二百六十五户。 乾道元年,措置两淮诸路屯田。 按《宋史·孝宗本纪》:元年三月庚申,命淮西、湖北、荆襄帅臣措置屯田。五月癸亥,诏总领、帅、漕臣、诸军都统制并兼提领措置屯田,沿边守臣兼管屯田事。十一月辛未,遣龙大渊抚谕两淮,措置屯田。 按《玉海》:乾道元年二月二十四日,诏郭振、王弗、周淙条具措置。王弗等言:绍兴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指挥以五十顷为一屯,作一庄。三月十一日,诏淮西湖北荆襄,令沈介、张松、王炎、杨倓、王彦、赵撙等措置。又按《玉海》:三月三日,户部言,浙西营田官庄,共一百五十九万馀亩。 乾道二年,罢六合盱眙屯田,又鬻诸路营田。 按《宋史·孝宗本纪》:二年正月辛酉,省六合戍兵,以所垦田给还复业之民。二月丁丑,罢盱眙屯田。十一月己酉,鬻诸路营田。 按《玉海》:二年六月十三日,淮西言营田二百七顷六十五亩。 乾道三年,罢淮西、江东营田。 按《宋史·孝宗本纪》:三年六月,罢淮西、江东总领所营田,募人耕佃,壮丁各还本屯,癃老存留,减半请给。乾道四年,给田募刀弩手,罢关外四州及江东路营田。 按《宋史·孝宗本纪》:四年二月丁酉,命湖北安抚司给田募辰、沅、靖三州刀弩手。是秋,罢关外四州营田官兵,募民耕佃。按《食货志》:四年四月,江东路营田令见佃者减价承买,期以三月卖绝,八月住卖;诸路未卖营田,转运司收租。 乾道五年,措置两淮屯田,罢利州路及淮东屯田。八月,镇江都统司武绛军三处屯田兵皆收入队。按《宋史·孝宗本纪》:正月甲戌,措置两淮屯田。三月癸未,罢利州路诸州营田官兵,募民耕佃。九月己巳,罢淮东屯田官兵,募民耕佃。按《食货志》:乾道五年三月,四川宣抚使郑刚中拨军耕种,以岁收租米对减成都路对籴米一十二万石赡军。然兵民杂处村疃,为扰百端;又数百里外差民保甲教耕,有二、三年不代者,民甚苦之。知兴元府晁公武欲以三年所收最高一年为额,等第均数召佃,放兵及保甲以护边。从之。八月,诏镇江都统司及武绛军三处屯田兵并拘收入队教阅。 乾道六年,罢和、扬州屯田。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云云。 乾道八年七月,罢淮西屯田官兵,募归正人耕佃。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按《食货志》:八年,罢庐州兵屯田。 淳熙五年,给辰、沅等四州刀弩手田,罢兴元营田。 按《宋史·孝宗本纪》:五年三月丁未,给辰、沅、澧、靖四州刀弩手田。闰六月戊戌,罢兴州都统司营田官兵,募民耕佃。十二月丁酉,罢兴元都统司营田官兵,募民耕佃。 淳熙七年二月,命利州路守、贰、县令兼领营田。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十年,郭杲请屯江陵荒熟田 按《宋史·孝宗本纪》:十年五月辛卯,诏疏襄阳水渠,傍地为屯田,寻诏民间侵耕者就给之。按《食货志》:淳熙十年,鄂州、江陵府驻劄副都统制郭杲言:襄阳屯田,兴置二十馀年,未能大有益于边计。非田之不良,盖人力有所未至。今边陲无事,正宜修举,为实边之计。本司有荒熟田七百五十顷,乞降钱三万缗,收买耕牛农具,便可施功。如将来更有馀力,可括荒田接续开垦。从之。 淳熙十二年,诏诸路岁上屯田所收之数。 按《宋史·孝宗本纪》:十二年七月甲辰,以淮西屯田卤莽,总领、军帅、漕臣、守臣夺官有差。九月丁丑,诏诸路总领、军帅、漕臣、守臣岁上屯田所收之数。 淳熙十六年正月辛亥,罢淮西屯田。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光宗绍熙元年,刘炜请以剩田募民分耕。 按《宋史·光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绍熙元年,知和州刘炜以剩田募民充万弩手分耕。 宁宗庆元六年十二月,罢四川营田租。 按《宋史·宁宗本纪》:庆元六年十二月巳酉,罢四川总领所所增关外四州营田租。 嘉定三年五月戊申,经理两淮屯田。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七年,以京西屯田募人耕种。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云云。 嘉定十三年,命括逃绝田。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十三年,四川宣抚安丙、总领任处厚言:绍兴十五年,诸州共垦田二千六百五十馀顷,夏秋输租米一十四万一千馀石,饷所屯将兵,罢民和籴,为利可谓博矣。乾道四年以后,屯兵归军教阅,而营田付诸州募佃,遂至租利陷失,骄将豪民乘时占据,其弊不可概举。今豪强移徙,田土荒閒,正当拘种之秋,合自总领所与宣抚司措置。其逃绝之田,关内外亦多有之,为数不赀,其利不在营田之下,乞并括之。 嘉定十五年,诏江淮诸路监司条画营田。 按《宋史·宁宗本纪》:嘉定十五年七月甲子,诏江淮、荆襄、四川制置监司条画营田来上。 嘉定十七年,命诸路转运司提督营屯。 按《宋史·宁宗本纪》:嘉定十七年二月癸亥,命淮东西、湖北路转运司提督营屯田。 理宗宝庆二年,诏奖陈赅屯田功。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宝庆二年三月,以荆湖制置使陈赅经理屯田有绪,诏奖之。绍定二年,桂如琥奏广屯田。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二年二月,监进奏院桂如琥进对奏屯田荆襄才行数年积谷已逾百万斛两淮西蜀岂无可行之处。上曰:然。绍定三年,史嵩之刱置屯田。 按《宋史·理宗本纪》:绍定三年正月壬辰,知枣阳军史嵩之刱置屯田,以劳赏官两转。 绍定五年,以孟珙为京西路兵马钤辖,刱立屯田。按《宋史·理宗本纪》:五年春正月己丑,以孟珙为京西路兵马钤辖、枣阳军驻劄。按《续文献通考》:五年正月,以孟珙为京西兵马钤辖。珙刱平堰于枣阳,自城至军西十八里,由八垒河经渐水侧,水跨九阜,建通天槽八十有三丈,溉田十万顷,立十庄,三辖,使军民分屯,边储丰牣。 端平元年,淮南北置屯田判官,蜀地兵民杂屯。 按《宋史·理宗本纪》:元年正月,经理唐、邓屯田。按《食货志》:初,吴玠守蜀,以军储不继,治褒城堰为屯田,民不以为便。因漕臣郭大中言,约中其数,使民自耕。民皆归业,而岁入多于屯田。端平元年八月,以臣僚言,屯五万人于淮之南北,且田且守,置屯田判官一员经纪其事,暇则教以骑射。初弛田租三年,又三年则取其半。十月,知大宁监邵潜言:昔郑刚中尝于蜀之关隘杂兵民屯田,岁收粟二十馀万石。是后屯田之利既废,粮运之费益增,宜诏帅臣纵兵民耕之,所收之粟计直以偿之,则总所无转输之苦,边关有储峙之丰,战有馀勇,守有馀备矣。从之。 按《续文献通考》:端平元年九月,诏赵葵措置河南、京东营田边备;全子才措置唐、邓、息州营田边备。 嘉熙四年,令流民于边江边城,分田耕守。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嘉熙四年,令流民于边江七十里内分田以耕,遇警则用以守江;于边城三、五十里内亦分田以耕,遇警则用以守城;在砦者则耕四野之田,而用以守砦。田在官者免其租,在民者以所收十之一二归其主,俟三年事定则各还元业。按《孟珙传》:珙为夔路制置大使兼屯田大使。军无宿储,珙大兴屯田,调夫筑堰,募农给种,首秭归,尾汉口,为屯二十,为庄百七十,为顷十八万八千二百八十,上屯田始末与所减券食之数,降诏奖谕之。 淳祐三年,诏以四川屯田,给还归业民。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淳祐三年九月,诏曰:四川累经兵火,百姓弃业避难,官以其旷土权耕屯以给军食,后民归业,占据不还。自今凡民有契券,界至分明,所在州县屯官随即归还。其有违戾,许民越诉,重罪之。 淳祐四年,以余玠兼四川屯田使。 按《宋史·理宗本纪》:四年正月庚申,以余玠兼四川屯田使。按《余玠传》:玠筑青居、大获、钓鱼、云顶、天生凡十馀城,屯兵聚粮为必守计。又属嘉定俞兴开屯田于成都,蜀以富实。 淳祐十年,诏淮西提举李士达,提举本路耕屯。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十年十月,诏淮西疆场延袤八百馀里,近令沿江制司团结耕屯,渐已就绪。但制阃置司江南相去差远,可令淮西提举李士达,就司空山创司,提举本路山寨。 淳祐十二年,诏襄、郢新复命京阃措置诸屯。 按《宋史·理宗本纪》:十二年四月戊辰,诏襄、郢新复州郡,耕屯为急,以缗钱百万命京阃措置,给种与牛。十月壬申,诏襄、樊已复,其务措置屯田,修渠堰。 宝祐二年,以閒田给边兵,又命措置襄阳屯田。 按《宋史·理宗本纪》:二年四月辛亥,诏边兵贫困可闵,閒田甚多,择其近便者分给耕种,制司守臣治之。按《续文献通考》:二年二月,诏拨封椿库十八界,会一十万银二千两,付李梦庚,措置襄阳屯田。 宝祐三年,诏推赏屯官。 按《宋史·理宗本纪》:宝祐三年三月己酉,诏沿边耕屯,课入登羡,管屯田官推赏,荆襄、两淮及山砦如之。 景定三年,命邕、钦诸州措置屯田。 按《宋史·理宗本纪》:三年五月己巳,诏:广西静海屯田,小试有效,其邕、钦、宜、融、柳、象、浔诸州守臣任责措置,经略安抚以课殿最,仍条具来上。 度宗咸淳三年,诏免淮、蜀、湖、襄屯田旧税。 按《宋史·度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三年,诏曰:淮、蜀、湖、襄之民所种屯田,既困重额,又困苛取,流离之馀,口体不充,及遇水旱,收租不及,而催输急于星火,民何以堪。其日前旧欠并除之,复催者以违制论。 金太祖天辅五年,以猛安谋克民屯泰州,赐以耕牛。按《金史·太祖本纪》:五年二月,遣昱及宗雄分诸路猛安谋克之民万户屯泰州,以婆卢火统之,赐耕牛五十。 天辅六年,诏都统杲营田牧马。 按《金史·太祖本纪》:六年二月壬寅,都统杲遣使来奏捷,并献所获货宝。诏:山后若未可往,即营田牧马,俟及秋成,乃图大举。 太宗天会五年,分遣诸将伐宋,留大军夹河屯田。 按《金史·太宗本纪》不载。按《睿宗世纪》:天会五年十一月,分遣诸将伐宋,帝发自河间,徇地淄、青。宋马括兵二十万至乐安,帝率师击破之。闻宋主在杨州,时东作方兴,留大军夹河屯田而还,军山西。 天会九年,以田给曷懒路诸谋克,诏戍户边军屯田者,官给奴婢耕牛及资粮。其续徙者,俱及时发遣。按《金史·太宗本纪》:九年正月戊申,命以徒门水以西,浑疃、星显、僝蠢三水以北閒田,给曷懒路诸谋克。四月己卯,诏新徙戍边户,匮于衣食,有典质其亲属奴婢者,官为赎之。户计其口而有二三者,以官奴婢益之,使户为四口。又乏耕牛者,给以官牛,别委官劝督田作。戍户及边军资粮不继,籴粟于民而与赈恤。其续迁戍户在中路者,姑止之,即其地种蓺,俟毕穫而行,及来春农时,以至戍所。 世宗大定三年,遣官分道劝农。 按《金史·世宗本纪》:三年三月壬寅,诏户部侍郎魏子平等九人,分诣诸路猛安谋克,劝农及廉问。按《曹望之传》:三年,上曰:自正隆兵兴,农桑失业,猛安谋克屯田多不如法。诏遣户部侍郎魏子平、大兴少尹同知中都转运事李涤、礼部侍郎李愿、工部郎中移剌道、户部员外郎完颜兀古出、监察御史夹谷阿里补及望之分道劝农,廉问职官臧否。 大定十一年正月,命赈南京屯田猛安被水灾者。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二十一年,遣使置梁山泺水屯田。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大定二十一年八月,谕尚书省曰:黄河已移故道,梁山泺水退,处甚广,已尝遣使安置屯田。民昔恣意种之,今官已籍其地,而民惧徵其租,逃者甚众。可免其徵,赦其罪,仍以官粟赈之。 大定二十四年,以贫户所卖屯田招佃收租。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二十四年,御史中丞言屯田猛安人为盗徵偿,家贫辄卖所种屯田。凡家贫不能徵偿者,止令事主以其地招佃,收其租入,估价与徵偿相当,即以其地还之。临洮尹完颜让亦论屯田贫人徵偿弊,乞用中丞议,从之。 章宗明昌二年,敕军屯,俱令自种。其官閒田未佃者,归屯田。 按《金史·章宗本纪》:二年四月戊寅,尚书省言:齐民与屯田户往往不睦,若令递相婚姻,实国家长久安宁之计。从之。 按《续文献通考》:明昌二年三月,敕:当军人所受田,止令自种,力不足者方许人承佃,亦止随地所产纳租,不愿承佃者毋强。八月,敕:随处系官閒田,百姓已佃者仍旧,未佃者付屯田猛安谋克。 承安二年,遣官体究西京逃亡,劝率边军耕种,并规措临潢等路农务。 按《金史·章宗本纪》:二年十二月癸未,遣户部侍郎上官瑜体究西京逃亡,劝率沿边军士耕种,户部郎中李敬义规措临潢等路农务。 泰和四年九月壬申,定屯田户自种及租佃法。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泰和五年,以军户屯田地寡,括官民田给之。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五年二月,上先闻六路括地时,其间屯田军户多冒名增口,以请官地,及包取民田,而民有空输税赋、虚包物力者,应诏陈言人多论之。至是,尚书省言:若复遣官分往,照案,讼言纷纷,何时已乎。遂令虚包税石巳输送入官者,命于税内每岁扣之。时主兵者言:比岁征伐,兵多败衄,盖屯田地寡,无以养赡,至有不免饥寒者,故无斗志。愿括民田之冒税者分给之,则战士气自倍矣。朝臣议已定,平章政事张万公独上疏略曰:军旅之后,疮痍未复,百姓抚摩之不暇,何可重扰,其不可一也。通检未久,田有定籍,括之必不能尽,适足以增猾吏之弊,长告讦之风,其不可二也。浮费侈用,不可胜纪,推之以养军,可敛不及民而何事于夺民之田,以长民怨其不可三也。兵士失于选择,强弱不别,而使同田共食,振励者无以尽其力,疲劣者得以容其奸,其不可四也。夺民而与军,得军心而失天下心,其祸有不可胜言者,其不可五也。必不得巳,乞以冒地之已括者,召民莳之,以所入赡军,则军无坐获之利,而民无被夺之怨矣。书奏不报时又括官田以给军保州节度使张行简上疏略曰:比者括官田给军,既一定矣,有告欲别给者,辄从其告,至今未已。名曰官田,实取之民以与之,夺彼与此,徒启争端。臣所管已拨深泽县地三百馀顷,复告水占沙咸者三之二,若悉从之,何时可定。臣谓当限以日月,不许再告为便。尚书省议,奏请:如实有水占河塌,不可耕种,本路及运司佐官按视,尚书省下按察司覆同,然后改拨。若沙咸瘠薄,准巳拨为定。制可。 泰和六年十一月乙酉,诏屯田军户与所居民为婚姻者听。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宣宗贞祐三年,以官田牧地给河北军户之徙河南者人三十亩 按《金史·宣宗本纪》:贞祐三年七月辛酉,议括官田及牧马地以赡河北军户之徙河南者,已为民佃者俟穫毕曰付之。群臣迭言其不便,遂寝。十月丁亥,尚书右丞高汝砺言:河北军户之徙河南者,宜以系官閒田及牧马草地之可耕者赐之,使自耕以食,而罢其月粮。上从其请。命右司谏冯开按视,人给三十亩。十一月庚午,上与尚书左丞高汝砺商略遣官括田赐军之利害,汝砺言不便者数端。乃诏有司罢其令,仍给军粮之半,其半给诣实之价。十一月丙辰朔,河北行尚书省侯挚入见。诏河北西路宣抚副使田琢自浚徙其兵屯陕。按《食货志》:宣宗贞祐三年七月,以既徙河北军户于河南,议所以处之者。宰臣曰:当指官田及牧地分界之,已为民佃者则俟秋穫后,仍日给米一升,折以分钞。太常丞石抹世绩曰:荒田牧地耕辟费力。夺民素垦则民失所。况军户率无牛,宜令军户分人归守本业,至春复还,为固守计。上卒从宰臣议,将括之,侍御史刘元规上书曰:伏见朝廷有括地之议,闻者无不骇愕。向者河北、山东已为此举,民之茔墓井灶悉为军有,怨嗟争讼至今未绝,若复行之,则将大失众心,荒田不可耕,徒有得地之名,而无享利之实。纵得熟土,不能亲耕,而复令民佃之,所得无几,而使纷纷交病哉。上大悟,罢之。八月,先以括地事未有定论,北方侵及河南,由是尽起诸路军户南来。共图保守,而不能知所以得军粮之术。众议谓可分遣官聚耆老问之,其将益赋,或与军田,二者孰便。参政汝砺言:河南官民地相半,又多全佃官地之家,一旦夺之,何以自活。小民易动难安,一时避赋遂有舍田之言,及与人能勿悔乎,悔则忿心生矣。如山东拨地时,腴地尽入富家,瘠者乃付贫户,无益于军,而民有损。惟当倍益官租,以给军食。复以系官荒田牧地量数与之,令其自耕,则民不失业,官不厉民矣。从之。十月,高汝砺言:河北军户徙居河南者几万口,人日给粟一升,岁费三百六十万石,半以给直,犹支三百万。河南租地计二十四万顷,岁租才一百五十六万,乞于经费之外倍徵以给之。遂命右司谏冯开等五人分诸郡,就授以荒官田及牧地可耕者,人三十亩。十一月,又议以括荒田及牧马地给军。命尚书右丞高汝砺总之。汝砺还奏:今顷亩之数较之旧籍甚少,复瘠恶不可耕,均以可耕者与,人无几。又僻远之处必徙居以就之,彼皆不能自耕,必以与人,又当取租于数百里之外。况今农田且不能尽辟,岂有馀力以耕丛薄交固、草根纠结之荒地哉。军不可仰此得食也,审矣。今询诸军户,皆曰:得半粮犹足以自养,若得田不能耕,复罢其廪,将何所赖。臣知初籍地之时,未尝按阅其实,所以不知其数,不得其处也。若复考计州县,必各妄承风旨,追呼究诘以应命。不足其数,则妄指民田以充之,则所在骚然矣。今民之赋役三倍平时,飞挽转输,日不暇给,而复为此举,何以堪之。且军户暂迁,行有还期,何为以此病民哉。病民而军获利,犹不可为,况无所利乎。惟陛下加察。遂诏罢给田,但半给粮、半给实直焉。按《田琢传》:琢加河北西路宣抚副使,遥授浚州防禦使,屯浚州。琢欲陂西山诸水以卫浚州。贞祐三年十一月,河北行省侯挚入见,奏:河北兵食少,请令琢汰遣老弱,就食归德。琢奏:此辈岭外失业,父子兄弟合为一军,若离而分之,定生他变,乞以全军南渡,或徙卫所防河。诏尽徙屯陕。琢复奏:臣幸徙安地,然浚乃河北要郡,今见粮可支数月,乞俟来春乃行。数日,琢复奏:浚不可守,惟当迁之。宰臣劾琢前后奏陈不一,请逮鞫问。宣宗不许。琢至陕,上书曰:河北失业之民侨居河南、陕西,盖不可以数计。百司周度,三军调发,一人耕之,百人食之,其能赡乎。春种不广,收成失望,军民俱困,实系安危。臣闻古之名将,虽在征行,必须屯田,赵充国、诸葛亮是也。古之良吏,必课农桑以足民,黄霸、虞诩是也。方今旷土多,游民众,乞明敕有司,无蹈虚文,严升降之法,选能吏劝课,公私皆得耕垦。富者备牛出种,贫者佣力服勤。若又不足,则教之区种,期于尽辟而后已。官司圉牧,势家兼并,亦籍其数而授之农民,宽其负算,省其徭役,使尽力南亩,则蓄积岁增,家给人足,富国强兵之道也。宣宗深然之。 贞祐四年,令诸帅府以军耕屯。又募民开牧马地及官荒地,以其半给军户。 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四年,省奏:自古用兵,且耕且战,是以兵食交足。今诸帅分兵不啻百万,一充军伍咸仰于官,至于妇子居家安坐待哺,盖不知屯田为经久之计也。愿下明诏,令诸帅府各以其军耕耨,亦以逸待劳之策也。诏从之。又按《志》:四年,复遣官括河南牧马地,既籍其数,上命省院议所以给军者,宰臣曰:今军户当给粮者四十四万八千馀口,计当口占六亩有奇,继来者不与焉。但相去数百里者,岂能以六亩之故而远来哉。兼月支口粮不可遽罢,臣等窃谓军户愿佃者即当计口给之。其馀僻远不愿者,宜准近制,系官荒地许军民耕辟例,令军民得占莳之。院官曰:牧马地少,且久荒难耕,军户复乏农器,然不给之,则彼自支粮外,更无从得食,非蓄锐待敌之计。给之则亦未能遽减其粮,若得迟以岁月,俟颇成伦次,渐可以省官廪耳。今夺于有力者,即以授其无力者,恐无以耕。乞令司县官劝率民户,借牛破荒,至来春然后给之。司县官能率民户以助耕而无骚动者,量加官赏,庶几有所激劝。宰臣复曰:若如所言,则司县官贪慕官赏,必将抑配,以至扰民。今民家之牛,量地而畜之。况比年以来,农功甫毕则并力转输犹恐不及,岂有暇耕他人之田也。唯如臣等前奏为便。诏再议之。乃拟民有能开牧马地及官荒地作熟田者,以半给之为永业,半给军户。奏可。 兴定二年,诏谕徐宿军授田之外,仍赐廪给。 按《金史·宣宗本纪》:二年二月乙丑,谕枢密曰:中京商、虢诸州军人愿耕屯田,比括地授之。闻徐、宿军独不愿受,意谓予田必绝其廪给也。朕肯尔耶。其以朕意晓之。 兴定三年,赐决胜军田人三十亩,有力者五十亩。按《金史·宣宗本纪》:三年七月丁酉,籍邳、海等州义军及胁从归国而充军者,人给地三十亩,有力者五十亩,仍蠲差税,日支粮二升,号决胜军。 兴定四年,以官田给军户为永业。 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四年十月,移刺不言:军户自徙于河南,数岁尚未给田,兼以移徙不常,莫得安居,故贫者甚众。请括诸屯处官田,人给三十亩,仍不移屯他所,如此则军户可以得所,官粮得以渐省。宰臣奏:前此亦有言授地者,枢密院谓俟事缓而行之。今河南罹水灾,流亡者众,所种麦不及五万顷,殆减往年大半,岁所入殆不能足。若拨授之为永业,俟有获即罢其家粮,亦省费之一端也。上从之。兴定五年,以南京逋户官田,给军。 按《金史·宣宗本纪》:正月戊子,括南京诸河逋户旧耕官田,给军户。按《食货志》:五年正月,京南行三司石抹斡鲁言:京南、东、西三路,屯军老幼四十万口,岁费粮百四十馀万石,皆坐食民租,甚非善计。宜括逋户旧耕田,南京一路旧垦田三十九万八千五百馀顷,内官田民耕者九万九千顷有奇。今饥民流离者大半,东、西、南路亦如之,朝廷虽招使复业,民恐既复之后生计未定而赋敛随之,往往匿而不出。若分给军户人三十亩,使之自耕,或召人佃种,可数岁之后畜积渐饶,官粮可罢。令省臣议之,更不能行。 元光二年,谕完颜开等相视可耕田地,分界种之,以给军饷。 按《金史·宣宗本纪》:二年十一月戊午,以上党公完颜开之请,谕开及郭文振、史咏、王遇、张道、卢芝等各与所邻帅府相视可耕土田,及濒河北岸之地,分界而种之,以给军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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