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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
2022-06-01 | 阅:  转:  |  分享 
  
个人房产抵押借款合同

甲方(借款人即抵押人):

证件种类: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



乙方(贷款人即抵押权人):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丙方(保证人即开发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行及账号: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鉴于甲方购买商品房并以该房屋向乙方申请个人房产抵押贷款,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利率及利率的调整

1.1本合同项下,甲方以月或季或半年或年为一期,按期还款,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计算一期的正常利息采用期利率。甲方以月为一期的,期利率为月利率;甲方以季为一期的,期利率为季利率;甲方以半年为一期的,期利率为半年利率;甲方以年为一期的,期利率为年利率。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季利率=年利率/4;半年利率=年利率/2。

计算利息时,贷款基准利率将被换算为月利率或日利率,如计算结果无法除尽的,先按“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六位小数取得月、日基准利率,然后按照合同第24.1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方向和浮动比例浮动;如浮动后的利率多于六位小数的,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六位小数。通过此种方式算得的利率为实际执行利率。

1.2本合同签订后、放款前,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及/或缩小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的,本合同利率按以下约定调整:

1.2.1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乙方将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当时根据本合同约定所适用的浮动比例执行,利率浮动方向(上浮/下浮)按第24.1条约定执行;

1.2.2人民银行缩小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的,如本合同利率系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下浮一定比例确定的,按以下规则缩小浮动比例,并按缩小后的浮动比例调整本合同利率:

设本合同签订时约定的浮动比例为A,人民银行缩小利率下浮幅度前住房贷款的最大下浮比例为B,人民银行缩小利率下浮幅度后住房贷款的最大下浮比例为B1,缩小后浮动比例A1=︱A÷B×B1︱(按此计算A1非整数的,按四舍五入方式取整)。

1.2.3中国人民银行同时调整基准利率和缩小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的,按第1.2.1、1.2.2条约定分别对本合同利率进行调整。

1.2.4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为浮动利率或取消基准利率的,甲乙双方就贷款利率另行协商调整,但调整后利率不低于原约定的利率。在双方就调整后利率达成一致前,乙方有权不发放贷款。

1.3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及/或缩小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如按第24.3条约定,本合同利率需调整的:

1.3.1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自第24.3条约定的合同利率调整日起,按合同利率调整日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当时根据本合同约定所适用的浮动比例执行,利率浮动方向(上浮/下浮)按第24.1条约定执行。

1.3.2人民银行缩小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的,如本合同利率系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下浮一定比例确定的,以人民银行缩小利率下浮幅度之日为本合同利率调整日。自合同利率调整日起,按以下规则缩小浮动比例,并按缩小后的浮动比例调整本合同利率:设贷款发放后、人民银行缩小利率下浮幅度时,根据本合同约定所适用的浮动比例为A,人民银行缩小利率下浮幅度前住房贷款的最大下浮比例为B,人民银行缩小利率下浮幅度后住房贷款的最大下浮比例为B1,缩小后浮动比例A1=︱A÷B×B1︱(按此计算A1非整数的,按四舍五入方式取整)。1.3.3人民银行同时调整基准利率和缩小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的,按第1.3.1、1.3.2条约定分别对本合同利率进行调整。

1.4贷款发放后,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为浮动利率或取消基准利率的,双方应就贷款利率另行协商,但调整后的利率不低于当时适用的利率。在约定期限内未就调整后的利率达成一致的,乙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

▲▲第二条贷款内容、发放条件及支付方式

2.1贷款内容

2.1.1贷款用途:购买第二十二条约定的房屋。

2.1.2贷款期限自放款日起算,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23.2条。

2.1.3放款金额、放款日和到期日以《贷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2.2贷款发放条件

在本条及第25.1条约定的条件全部符合前,乙方有权拒绝放款:

(1)乙方已收到甲方已支付首期房款(首期房款应不低于乙方规定比例)的证明文件;

(2)乙方已收到第六条约定的抵押预告登记证明文件正本;

(3)乙方已收到第七条约定的保单正本;

(4)甲方在第八条项下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是真实的;

(5)没有发生可能对甲方的还款能力有不利影响的事件;

(6)贷款的支付方式符合本合同约定,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乙方同意支付;

(7)乙方认为贷款投向的房产交易没有发生负面变化,交易进展正常。

(8)已按照乙方要求办妥本合同的公证手续。

(9)丙方已与乙方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2.3贷款支付方式

2.3.1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在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后,直接将全部贷款资金通过甲方账户支付给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交易对手。甲方在本合同第25.3条选择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并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对乙方作出不可撤销的支付授权。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甲方须向乙方提交借款凭证及乙方要求的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房合同、发票等交易资料)。

甲方拟进行的支付不符合本合同或相应的购房合同约定或有其他瑕疵的,乙方有权拒绝支付。

乙方同意支付的,如因甲方提供的信息有误或支付对象账户被冻结或其他原因导致放款不成功或无法对外支付或发生支付退款的,甲方须在乙方规定的时限内按乙方的要求重新提交载有正确信息的相关凭证和资料、提供合法有效的支付对象账户,否则按第十三条约定执行。乙方不承担放款或支付不成功导致的甲方的损失。

2.3.2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发放至甲方账户后,由甲方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手。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甲方须向乙方提交借款凭证、资金使用说明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甲方须配合乙方的核查。

第三条还款规则

3.1还款法说明

(1)一次还本付息法,利息自放款日计至还款日,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贷款本金×期利率×期数+贷款本金×日利率×零头天数。

(2)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法,利息自放款日计至还款日,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贷款本金×期利率×期数+贷款本金×日利率×零头天数。

(3)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期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期偿还贷款本息金额=

每期付息额=(贷款本金-已还清贷款额)×期利率

每期还本额=每期偿还贷款本息金额-每期付息额

(4)等额本金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期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期递减并逐期结清。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期偿还贷款本息金额=每期还本额+每期付息额

每期还本额=

每期付息额=(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期利率

(5)等额递增或等额递减还款法,指贷款期限内每期还款金额呈等差数列。根据本金、期限、利率,按照等额本息公式求出本息和:

每期偿还贷款本息金额=

根据下述公式得出每期递增/递减金额(当甲方指定首期还款金额)或首期还款额(当甲方指定每期递增/递减金额):

A1=首期还款额G=每期递增/递减金额

每期偿还贷款本息金额=A1+G

(6)分段还款法,指将贷款本金分成最多不超过五个阶段偿还,在每个阶段约定偿还的本金和还款期数,并统一按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方式计算各阶段内每期还款额。归还某一阶段贷款时,该阶段外未归还的所有本金单独计算利息(利息=该阶段外未归还的所有本金×期利率×期数+该阶段外未归还的所有本金×日利率×零头天数)。阶段内每期还款额与该阶段外未归还的所有本金在当期产生的利息之和即为每期实际还款金额。

3.2选择一次还本分次付息、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额递增或等额递减还款法时:

(1)贷款发放当月不扣收本息,到首次还款日进行扣款。首期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贷款本金×期利率×期数+贷款本金×日利率×零头天数;

(2)若贷款到期日距最近一次还款日不足一期的,该还款日不做还款,待到期日一次结清。末期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期利率×期数+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日利率×零头天数。

3.3乙方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表》,并在贷款实际发放后及时向甲方提供,甲方同意按照《还本付息计划表》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3.4甲方以第25.2条约定的放款账户作为还款账户,并委托乙方以自动转账方式从该账户扣划资金还款。

▲▲3.5甲方应不迟于还款日前一天将该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还款账户,以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因还款账户中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等)致使乙方无法按时划款的,甲方应按第十四条承担违约责任。▲▲3.6乙方划账所得款项按照先前期、后当期和先本后息的顺序抵充甲方应偿贷款本息。

3.7甲方要求变更还款账户时,应提前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在该协议确定的新账户启用日期前,仍使用原账户。

3.8还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其他账户作为新的还款账户或以现金、支票等至乙方规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第四条提前还款

4.1提前还款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不应提前归还部分本金;

(2)提前还款日不能为利率调整日;

(3)部分提前还款本金金额应不少于每期还本付息额的六倍;

(4)提前还款时甲方应结清已还本金的利息,利息按本合同约定计至提前还款日的前一日。

(5)提前还款时本合同项下若存在逾期贷款或欠息则应先归还逾期贷款或欠息。

4.2甲方要求提前还款的,应至少提前十五个银行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提前还款后的剩余本金、剩余还款期数和期还款额。协议生效且用于提前还款的资金已存入第3.4条约定的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4.3甲方经乙方同意后提前归还部分本金且缩短剩余还款期数的,剩余的贷款本金仍适用原贷款期限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和调整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4.4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乙方不退还已计收的利息,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向甲方收取上一还款日至提前还款日期间的利息。

第五条保证

5.1丙方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5.2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日之日起两年;分期还款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分别计算,自每期贷款到期日起,计至最后一期贷款到期之日后两年止。

5.3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5.4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足额偿还任一期还款额或其他费用时,丙方应按乙方的要求立即支付甲方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5.5甲方取得第二十二条约定房屋的分户不动产权属证明,且乙方取得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明或证明抵押权设立的其他文件正本后,丙方的保证责任解除。但在乙方取得前述他项权利证明或证明抵押权设立的其他文件正本前,甲方已有欠款或欠费的,丙方对该部分应付款项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抵押

6.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为第二十二条约定的房屋。

6.2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6.3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6.4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立即向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预告登记手续,并在登记手续办妥后将抵押预告登记证明文件正本交乙方保管,待抵押物可以办理分户不动产权属证书时,应立即办理抵押登记。

第七条保险

7.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办理抵押物保险手续。

7.2保险金额不低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保险期限不短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并应指定乙方为保险权益的唯一受益人。

7.3保险手续办妥后,保单正本由乙方保管,直至甲方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第八条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8.1甲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甲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港、澳、台居民的,在中国境内居住已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8.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8.3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乙方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8.4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享有合法的、充分的、无争议的处分权,签约时抵押物上不存在任何未告知乙方的他项权利、租赁、托管或共有等情况,签约时抵押物未处于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状态。

8.5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不是丙方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也没有关于成为丙方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计划。

8.6甲方在本合同中声明的住房套数以甲方家庭(包括甲方、甲方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计。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

9.1有权依本合同约定取得并使用贷款。

9.2在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及应付费用后,有权从乙方处取回保单正本,取回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注销抵押登记。

▲▲第十条甲方的义务

10.1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甲方指定的资金回笼账户用于收取对应经营收入或计划还款资金,对应经营收入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的,甲方应确保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划入资金回笼账户。甲方应将资金回笼账户内的资金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资金回笼账户的资金进出情况。

10.2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应挪作他用。

甲方应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资金支付应符合本合同约定。

10.3甲方应承担贷款资金支付(包括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结算费用,应按乙方规定的收费项目、费率和时间等按时足额支付相应费用。10.4甲方应遵循乙方有关个人贷款业务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甲方收入情况、还款行为、还款资金来源及抵押物的使用、保管、保养及权属维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信息。

10.5甲方应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应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押物,应及时维修保养以保证抵押物的完好。

10.6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应改变抵押物的占管人、使用人;不应以转让、赠与、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10.7甲方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5天内书面通知乙方:

(1)对甲方还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2)甲方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3)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4)抵押物价值减少或有此种可能;

(5)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6)甲方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或工作单位发生变化;

(7)在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解除保证责任前,甲方成为或可能成为丙方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

(8)贷款投向的房产交易发生负面变化或交易进展出现异常情况。

▲▲10.8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价值减少、毁损或灭失时,甲方应及时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保险公司或其他第三人为此支付给甲方的赔偿金应用于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甲方知悉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将被拆迁的信息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如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形式拆迁抵押物的,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前偿还贷款本息,或重新设置抵押。重新设置抵押的,在新抵押权设立登记尚未办妥前,甲方应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10.9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后,甲方可以转让抵押物,但抵押物转让所得价款应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10.10甲方应以本人名义在乙方开立储蓄账户作为放款账户。具体放款账户见第25.2条约定。

10.11如甲方按第六条约定提交的抵押权登记证明文件仅系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文件,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及时办妥抵押权设立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利证明或证明抵押权设立的其他文件正本交乙方保管。甲方不得对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设置任何障碍(包括但不限于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条件已具备的情况下拒绝或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缴纳契税、公共维修资金、不按乙方要求签署并提交相关抵押登记文件等)。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

11.1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甲方应付的费用。

11.2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权利。

11.3按相关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对贷款资金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

11.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只对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因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乙方未及时完成受托支付或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办理支付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5因甲方指定的放款账户或支付对象账户被冻结或其他原因导致放款或支付未成功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6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给予甲方贷款宽限期。乙方给予甲方宽限期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26.4条。贷款宽限期自各期还款日的次日起算。甲方在宽限期内归还该期贷款,乙方认同甲方为按时还款。宽限期内不计收罚息和复利。若超过宽限期仍未还款,乙方有权从该期逾期之日起计收罚息和复利。

11.7乙方有权按第26.5条的约定向甲方收取提前还款补偿金,用于补偿提前还款日至贷款到期日的利息。

第十二条乙方的义务

12.1在甲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乙方有义务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发放贷款。

12.2乙方向甲方通知下列事项:

(1)放款金额、放款时利率、放款日及到期日;

(2)根据本合同约定,因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后予以调整的期还款额;

(3)甲方还款情况。

12.3妥善保管保单正本、抵押(预告)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其他有关资料,若有遗失或毁损的,应负责补办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贷款的提前到期

13.1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均视为本合同的“提前到期事件”:

(1)甲方在第八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2)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时,因甲方提供的信息有误或支付对象账户被冻结或其他原因导致放款不成功或无法对外支付或发生支付退款的,甲方未在乙方规定的时限内按乙方的要求重新提交载有正确信息的相关凭证和资料、提供合法有效的支付对象账户;

(3)甲方未按期还款或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4)第10.7条所列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实际发生,乙方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5)甲方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

(6)甲方在履行与乙方订立的其他合同或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时,有违约行为或债务可能或已经被宣布提前到期的。

(7)丙方涉诉、破产或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况,或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拒不承担应有的连带保证责任的。

13.2当出现任一“提前到期事件”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多项或全部措施:

(1)停止发放甲方尚未提用的贷款;

(2)对甲方已提用但尚未使用的贷款,停止办理支付;

(3)要求甲方在限定时限内与乙方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

(4)要求甲方按乙方的要求变更支付方式;

(5)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6)要求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4.1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乙方有权按逾期贷款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本合同利率发生调整的,乙方有权相应调整罚息利率,自合同利率调整日起,按调整后的罚息利率计收逾期或挪用贷款的罚息,但包含合同利率调整日的当期复利不分段计算,适用调整后的罚息利率。

(1)逾期贷款的罚息=罚息利率×逾期本金金额×逾期天数,逾期天数从应还款日当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前一日,按实际天数计算;

(2)挪用贷款的罚息=罚息利率×挪用本金金额×挪用天数,挪用天数从挪用当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前一日,按实际天数计算。

14.2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14.3甲方有逃避乙方监督、逃废债等行为时,乙方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对于甲方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达连续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附件格式在有关媒体上刊登公告,披露甲方的姓名和住址,以督促甲方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抵押权的行使

▲▲15.1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乙方有权处理抵押物:

(1)甲方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足额还款;

(2)乙方依本合同约定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

(3)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且未按乙方请求恢复原状或另行提供担保的。

15.2乙方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理抵押物。

▲▲第十六条扣划约定

16.1乙方按第三条约定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甲方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的,甲方授权,乙方有权扣划甲方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16.2扣划后,乙方应将扣划所涉的账号、借款合同号、《贷款凭证》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甲方。

16.3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甲方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复利、罚息。

16.4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商业银行在扣划当日挂牌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16.5丙方未及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授权乙方扣划丙方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项下争议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八条合同的效力及变更

18.1合同的效力

18.1.1本合同经各方签订,且本合同约定的抵押物依法办妥抵押预告登记,且丙方与乙方签订担保本合同履行的保证合同后生效。合同由甲方、乙方、丙方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各执一份。需要时,公证机关执一份。剩余的正本文本由乙方保存。

18.1.2本合同项下各条款间相互独立,各条款的效力不受其他条款的影响。某条款或某部分条款无效的,其他条款仍有效。

▲▲18.2合同的变更

18.2.1第二十六条约定的期还款额因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而变更。此种情形下,变更后的期还款额以乙方的通知为准。乙方将按照调整后的利率、剩余贷款本金、剩余还款期数确定新的期还款额。

18.2.2甲方要求且乙方同意延长或缩短贷款期限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剩余本金、变更后的贷款期限、变更贷款期限后应适用的利率、剩余还款期数及据此重新确定的期还款额。甲方经乙方同意后缩短贷款期限的,剩余的贷款本金仍适用原贷款期限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和调整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甲方经乙方同意后延长贷款期限的,剩余的贷款本金适用贷款期限延长后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和调整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协议签订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及时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18.2.3甲方要求且乙方同意变更还款方式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剩余本金、贷款期限、调整还款方式后应适用的利率、剩余还款期数及据此重新确定的期还款额。

第十九条通知

19.1甲方、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均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相关方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乙方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仅在乙方实际收到更改通知并更改有关记录后生效。

19.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乙方对甲方、丙方的任何通知,乙方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乙方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被通知方者为准。

(1)公告,以乙方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甲方/丙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乙方的甲方、丙方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即使该邮件可能被退回)视为送达日;

(4)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甲方、丙方传真号码或电子通讯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19.3甲方、丙方确认并同意,除非乙方收到甲方、丙方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甲方、丙方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即是法院向其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

▲▲第二十条信息披露与保密

20.1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资料和信息、丙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书面标注需保密的资料和信息,乙方应负保密责任,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政府部门要求披露的;

(3)向乙方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的;

(4)甲方/丙方同意或授权乙方进行披露的。

20.2甲方、丙方同意授权乙方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所有有关甲方、丙方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及丙方相关信息和资料等,甲方、丙方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1)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的其他分支机构,或者商业银行完全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许其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①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或与个人贷款业务有关,例如推广商业银行个人贷款、催收甲方、丙方欠款、转让贷款债权等;②为乙方向甲方/丙方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③为更好地维护、管理和提升客户关系;

▲▲(2)甲方、丙方同意授权乙方查询并将该等信息和资料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征信机构或信用信息数据库;

(3)为业务运营、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控制的目的使用或允许第三方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其他条款

▲▲21.1本合同签订后、贷款发放前,如遇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发生变化,致使乙方发放贷款将违反该等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的,乙方有权暂停发放贷款,甲乙双方应就相关内容另行协商。如双方未能就本合同的修改达成一致,乙方将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发放的贷款,本合同自动终止。

21.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凭证》以及各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合同

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房屋及抵押登记

22.1甲方所购房屋为:,坐落:;四至范围:;类型:;结构:;建筑面积:;购房总价:(大写);购房合同编号:。

22.2本合同项下贷款系用于购买第套住房。

22.3甲方应自可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之日起(□月□天)内及时办妥抵押权设立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贷款金额与期限

23.1金额:人民币(大写)。

23.2贷款期限:。

第二十四条利率

24.1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该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上/下浮比例的绝对值称“浮动比例”)。

24.2本合同项下还款以为一期,首期自放款日起计算。

▲▲24.3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及/或缩小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的,本合同利率:

贷款发放后,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为浮动利率或取消基准利率的,第1.4条所称“约定期限”自人民银行调整日起(□月□天)。

24.4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24.5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第二十五条贷款发放与支付

25.1放款的其他先决条件:(1)甲方已按乙方要求指定以下账户为专门的资金回笼账户,并签署了账户管理协议(如有):

户名:开户行:

账号:

(2)

25.2放款账户账号为:。

25.3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支付方式为:

第二十六条还款

26.1甲方选择的还款法为:

26.2还款日:

26.3首期还本付息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26.4乙方给予甲方天的宽限期。

26.5提前还款补偿金为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

第二十七条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

第二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丙方已通读上述条款,乙方已应甲方、丙方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

甲方、丙方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乙方(单位印章)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附件1:共有产权人同意抵押声明书



抵押物共有人同意以本合同第二十条约定的房屋为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共有人姓名: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签字并按押):

年月日





附件2: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授权书(适用于借款人的配偶):

本人(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码:)系借款人的配偶。本人同意贷款人将本人的个人信用信息提供给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征信机构或信用信息数据库,并授权贷款人因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及贷后管理查询并留存本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签字并按押):

年月日











第22页,共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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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第二种咨询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