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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2-06-01 | 阅:  转:  |  分享 
  
公用事业处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用事业处(以下简称事业处)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杜绝火灾事故,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本着“谁承办、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油田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处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处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坚持为辖区内出租房承租户服务,促进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的良性循环,降低火灾事故发生率,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处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事业处设立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安全总监

组员:财务资产科、安全环保科等部门及属地管理单位负责人。

职责:负责每季度对各单位属地内的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房屋出租承办部门(单位)的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油田、事业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研究并制定事业处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租赁方应向承租方提供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房屋,并与承租人签订《消防安全协议》。

(三)房屋出租承办单位或部门在办理合同之前,必须先经安全部门对承租人的安全资质及消防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办理房屋租赁合同。

(四)房屋出租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定期对出租房屋的水、电、气、暖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必须要有承租人签字确认,并督促其整改消项。

(五)对承租方需要改变原有房屋用处或经营的项目存在人员聚集的,房屋出租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向承租方说明,必须先到消防部门咨询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六)对承租人违反《房屋租赁合同》或《消防安全协议》且存在严重的火险隐患拒不整改的,房屋出租承办单位或部门应依据合同终止租赁,收回出租房。

(七)处级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出租房覆盖率达100%,大队级每月检查出租房覆盖率达100%,小队级每周检查出租房覆盖率达100%,要有相应的检查记录。

第六条安全监督及管理部门(单位)安全职责:

(一)负责研究和贯彻执行国家、油田、事业处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制定事业处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安全管理部门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隐患问题,应及时通知出租房属地管理单位。

(三)安全管理部门有义务向房屋出租承办单位或部门、承租人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及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知识。

(四)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人员对辖区内负有管理责任的出租房,应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处级安全部门每季度监督检查出租房覆盖率达100%,大队级每月监督检查出租房覆盖率达100%,小队级每周监督检查出租房覆盖率达100%,检查记录填在消防档案(防火检查)内。

(五)对出租房屋的水、电、气、暖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火险隐患问题,向房屋出租承办单位(部门)或属地管理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消项。

第三章承租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七条房屋承租人的责任与义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油田、事业处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规定及办法。

(二)房屋承租人做好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预防工作,对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房屋要拒绝承租。

(三)房屋承租人应把预防火灾作为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部分,使防火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由于承租户违章用电用气发生火灾事故造成的自身或第三方经济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四)承租人应组织制定、修订各项消防规章制度,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险隐患,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组织管理和维修消防设施、器材,组织制定应急疏散方案,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调查火警事故,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租赁方调查火灾原因。

(五)承租人对出租房屋装修方案首先到消防部门备案,并要征得租赁方的同意,装修必须用非燃或阻燃材料,必须符合消防法规的要求,并做到安全技术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装修工程竣工后,经租赁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不合格的,不得自行决定使用,否则,租赁方有权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六)承租人对出租房屋改变使用性质应事先征得租赁方的同意。凡增添的建筑材料、设备、设施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七)承租人动用明火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动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

(八)歌厅、舞厅等公共场所,必须按照额定人数售票,场内不准超员。

(九)出租房屋内禁止储存易燃易爆有毒化学物品。教学、医疗等工作必须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要按不超过一周的使用量贮存,并定人、定点、定措施,予以妥善保管。

(十)不得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房屋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十一)出租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暖器等用电量较大的电热器具。

(十二)出租房内,严禁焚烧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严格用火、用电管理,防止引起火灾。

(十三)承租人及其员工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建筑内外的疏散路线。

(十四)承租人要按有关电力技术规范的规定,定期对电气设备、开关、线路和照明灯具等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时维修更换,严禁安装不合规格的保险丝,严禁用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严禁私自乱接乱拉电源线,不得超负荷用电。

(十五)出租房内液化气钢瓶及燃气炉灶的减压阀、接头、管线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定期检查维修。

(十六)出租房的走道、楼梯、出口等部位,要经常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要保证完整,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七)承租人及其员工,一旦发现火警必须及时报警并迅速采取扑救措施及时扑救火灾。

(十八)饭店、浴池、歌厅、舞厅等公共聚集场所工作人员在火灾紧急情况下,必须负责引导顾客迅速安全转移。室内应有安全疏散路线指导图。

(十九)承租人对下列部位,应配置相应种类的灭火器材:

1.餐厅、观众厅、舞台等场所;

2.各楼层服务台及走廊;

3.配电室、计算机房、发电机房、燃油燃气锅炉房和厨房;

4.车库、可燃物品库房等重要部位;

5.饭店、超市、诊所、封闭市场、汽车维修店等场所。

(二十)出租房内的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防火门、防火卷帘和消火栓等要定期进行测试,凡失灵损破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完整好用。

(二十一)出租房屋使用形成公众聚集场所的,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1.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2.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3.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4.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5.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6.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十二)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等消防设施不得任意改装或挪作他用。

(二十三)饭店、歌厅等高层建筑的各楼层,承租人应配备供顾客自救用的安全绳、缓降器、软梯、救生袋等避难救生器具。

(二十四)承租人对消防设施、器材要认真管理和维修,并建立档案,记录每次检查情况。

(二十五)租赁方应对承租方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防火安全知识,掌握出租房的防火情况,并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险隐患。

第八条凡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由租赁方终止租赁合同,酿成事故的由承租方赔偿租赁方的一切经济损失,承租方的经济损失完全自负,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将消防设备、器材挪作他用或损坏的;

(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违反租赁方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三)对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

(四)贯彻消防法规不力,管理不严或因玩忽职守而引起火灾事故的。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规定由事业处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于印发之日起在事业处所管理的出租房屋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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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奋斗的胡子...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