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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规定
2022-06-01 | 阅:  转:  |  分享 
  
公司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评价职业病危害程度,改善作业环境,保障员工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xx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工作场所中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危害因素以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有职业接触限值及检测方法的危害因素。

其他可能引起员工健康损害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根据国家、行业要求列为检测对象。

第四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包括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是指企业根据其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通过购买监测技术服务、或配备检测仪器以及安设实时监测设备等方式组织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周期性监测。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指企业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的检测。

第五条所属企业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确保所需经费并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是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执行国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组织制修订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

(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

(三)组织开展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相关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专业分公司对其所属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有关法规制度及要求,制定本专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

(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所属企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

(三)组织所属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的培训,督促上报并统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信息。

第八条所属企业是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的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本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的管理部门或人员。

(三)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和检(监)测点,建立检测档案,并录入HSE信息系统。

(四)配备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所需设备,对监测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五)及时整改(监)测结果超标的工作场所,或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六)选择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工作。

第三章工作场所的划分和检测点的设置

第九条工作场所划分原则:根据生产规模、工艺及作业人员等情况划分。

(一)一种生产作业如同时产生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以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来确定场所种类。

(二)在同一厂房(空间)内,存在同一性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采取流水方式,且每道工序的作业点及作业人员又相对固定,每道工序为一个工作场所。

(三)在同一厂房(空间)内,存在同一性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生产规模较小,或作业员工同时完成多道工序作业,则以整个厂房(空间)为一个工作场所。

(四)凡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一般以单台划分场所,多台设备产生同一性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又互相影响时,可划为一个工作场所。

(五)野外作业或作业地点不固定,有相对固定的设备,按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源划分场所;没有相对固定的设备,按作业单位划分工作场所。

第十条检测点设置原则: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必须设检测点,检测点设置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工作地点,其中必须包括空气中待测物浓度最高、员工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同时,要考虑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性质、尘毒逸散情况、员工接触方式、接触时间、职业病防护技术措施等因素。

(一)同一工作场所(岗位),同一有害因素,同一工种、同类设备或相同操作,至少设1个检测点;同一工作场所(岗位),同一有害因素,不同工种、不同设备、不同工序,须分别设检测点。有多台同类设备时,一般3台以下设1个检测点,4-10台设2个检测点,10台以上至少设3个检测点;同一工作场所(岗位),不同有害因素,须分别设检测点;仪表控制室或员工休息场所,至少设置1个检测点。

(二)移动式有尘毒危害作业,可按经常移动范围长度,10m以下设1个检测点,10m以上设2个检测点,依次类推;皮带输送机应当在机头、机尾各设1个检测点,长度在10m以上,在中部增加1个检测点。

(三)高温检测点确定:工作场所无生产性热源,选择3个检(监)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的工作场所,选择3-5个检测点,取平均值;工作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环境或通风环境,每个区域设置2个检测点,取平均值。

(四)噪声检测点确定:工作场所声场分布均匀,选择3个检(监)测点,取平均值;工作场所声场分布不均匀时,应当将其划分若干声级区,同一声级区内声级差<3dB(A),每个区域内,应当设置2个监测点,取平均值。

(五)在不影响员工工作的情况下,检测点应选择员工巡检地点或操作位,化学有害物质、粉尘检测点应在呼吸带采样;噪声检测应在员工耳部高度进行测量。

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和检(监)测点的确定、变动或取消,经所在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认可,并到所属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日常监测

第十二条所属企业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并根据《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要求,制定日常监测工作方案,明确监测周期、监测地点、监测岗位、监测时段等内容。

第十三条所属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确保能够胜任日常监测工作。

第十四条所属企业日常监测所用仪器设备应当经过计量检定或校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确保其性能可靠,能够正常使用。工作场所存在爆炸风险的,日常监测仪器、设备应当满足防爆要求。

第十五条放射线、硫化氢、一氧化碳、氨、苯等高毒物质、高噪声等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作为重点进行日常监测。

第十六条日常监测结果应当定期报告相关负责人,并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卡或公告栏公布。

第十七条所属企业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标准的,应当立即组织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涉及高毒作业超标场所,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作业,撤离有关人员,经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作业。

对超标情况的处理,应当有明确的处理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第五章定期检测

第十八条所属企业每年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要求,对所有工作场所进行全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第十九条所属企业应当全面告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种类或成分、设备设施、劳动工作制度等与检测有关的情况。配合做好采样前的现场调查工作,确保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开展现场调查、现场采样。

第二十条采样必须在正常工作状态和环境下进行,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在工作周内,应当将空气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最高的工作日选择为重点采样日;在工作日内,应当将空气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最高的时段选择为重点采样时段。

第二十一条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采样的频次应当满足《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要求,物理因素现场应当至少测量1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定期检测结果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并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栏公布;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标准的,应当立即组织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涉及高毒作业超标场所,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作业,撤离有关人员,经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作业;对超标情况的处理,应当有明确的处理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第六章检(监)测周期与方法

第二十三条所属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监)测周期和方法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定期检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监测按本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进行。

第二十四条油田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周期:

高毒危害因素每月至少监测1次;矽尘、石棉类危害因素,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其它尘、毒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监测1次。

噪声等物理因素监测,按照实际需要至少每季度监测1次。

第二十五条炼油化工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周期:

高毒危害因素,每月至少监测1次;其它毒物危害因素,每季至少监测1次。

粉尘类检测周期:含游离二氧化硅大于50%的粉尘、石棉尘,每月至少监测1次;含游离二氧化硅10%~50%的粉尘、滑石粉,每两月至少监测1次;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下的粉尘及其它粉尘每季至少监测1次。

(三)物理因素类监测周期:噪声检测,连续稳态噪声测A声级;非稳态或间断噪声测等效连续A声级。根据实际需要至少每季度测1次。设备噪声,首次检测时应当作频谱分析,寻找噪声频率特性,指导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数据可作长期参考。工艺设备及防护措施发生变更时,应当随时重新检测。

其它物理因素监测,按照实际需要至少每季度监测1次。

第二十六条其他企业参照以上的检测要求。

第二十七条工作场所日常监测一年内检测结果均在最低检出浓度内或连续3次检测暴露剂量水平<1/2职业接触限值的岗位,监测周期可以延长,至少半年监测1次。

第二十八条毒物或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当及时整改复测。一般毒物、粉尘每月至少1次;高毒物质随时监测,直至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第七章检测资料管理

第二十九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束后,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检测数据结果进行分析,做出检测报告。

第三十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结果应纳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和HSE信息系统,定期向员工公布。原始记录、检测结果报告等资料,相关部门应按要求妥善保存。

第八章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将定期组织对所属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作为HSE管理体系审核的重点内容,检查和审核结果纳入企业年度业绩考核。

第三十二条所属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工作进行自检自查,建立奖惩机制,定期组织对所属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工作进行考核;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应当承担违纪违规责任的,按照集团公司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造成职业病重大的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未能认真履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管理职责的。

(二)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结果虚报、瞒报的。

(三)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所属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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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奋斗的胡子...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