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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2022-06-01 | 阅:  转:  |  分享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谐发展,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保护生态环境,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人为本、环保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实施健康安全与环境(HSE)管理体系,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构建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创造能源与环境的和谐。

第四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追求“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履行社会责任,建设环境友好型企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实行分级管理。集团公司设立HSE委员会,对环境保护实行统一领导;企业对所辖区域内环境问题负责,对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总部机关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是环境保护的归口业务管理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总部机关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环境保护工作。

总部机关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制定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技术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环境保护管理指标的制订与监督考核,参与环境保护重大工程项目的技术论证;

(三)推行清洁生产,实施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指导循环经济发展,参与环境保护重大科研项目的技术论证和环境保护技术推广应用;

(四)协调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督导环境监测网和应急体系的建设,参与特大、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环境保护信息管理,开展环保宣传、培训和对外交流,指导环保产业建设。

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行政正职)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企业应当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为HSE管理者代表,具体负责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企业应当成立HSE委员会(或环境保护委员会),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企业HSE委员会(或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一)贯彻政府及集团公司有关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审定企业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查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四)审定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并组织检查考核;

(五)协调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六)讨论决定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条企业应当设立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健全环境保护管理组织网络,实行环境保护统一管理。

(一)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中,应当配备专职负责环境保护的处长或副处长,设立环境保护科,配备专业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二)企业二级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中,应当配备专职负责环境保护的科长或副科长,配备专业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三)物探、钻井、测井、采油(气)、井下作业、管道集输、炼油化工、工程建设等主要基层生产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环保工程师或环保技术员;其他单位应配备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可由技术员兼任。

第十一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制定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二)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协调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对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进行监督,协调组织污染治理工程的技术论证及环境保护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组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HSE管理体系的实施,负责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信息管理工作;

(五)提出环境保护培训计划,协调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六)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企业计划、财务、生产、设备、科技、人事、监察、思想政治、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贯彻政府和集团公司有关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一)计划、财务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

1.负责将环境保护内容纳入企业年度计划,督促建设项目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2.审定企业财务预算中的环境保护投资,落实环境保护工作所需成本,并考核预算执行情况。

(二)生产、设备管理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

1.负责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

2.组织制定生产作业和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落实。

(三)工程技术、科技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

1.负责落实工程技术服务、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过程中的有关环境保护技术标准和措施;

2.负责将环境保护、清洁生产技术研究等科研课题列入科技计划,并协调组织实施。

(四)人事劳资、监察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

1.负责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网络建设,组织落实全员环境保护培训计划;

2.负责管理人员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处分,参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

(五)办公室、应急管理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

1.组织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2.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以及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衍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六)思想政治工作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

1.协助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

2.参与环境保护先进评选工作。

第三章目标责任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明确决策、生产、营销、服务等环节的环保责任人,实施生产全过程环境保护责任管理。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和指标纳入生产经营责任制,并层层分解和控制,定期组织考核。

第十五条每个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和检举。

员工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岗位职责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六条企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必须有环境保护内容,确定目标、任务和措施,以及重点环境保护项目和相应投资。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将环境保护费用作为优先项目纳入生产经营成本预算中,落实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清洁生产、环境应急等项目费用。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企业应当制订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将控制指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

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符合当地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要求。

第十九条签订合同涉及环境保护内容时,应当依法明确双方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并单列环境保护费用。

合同委托方应当在合同中将环境保护信息清晰传达给合同受托方,并对受托方履行环境保护条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条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并满足集团公司HSE管理体系、清洁生产技术政策、环境风险管理、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总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环境保护篇章,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国家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计划,应当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海外投资、并购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分析,并作为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未予批准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制订项目环境保护计划。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项目环境保护计划传达到施工单位和承包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法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

第五章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废物管理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按下列顺序进行控制:

(一)预防:从工艺、原材料、设备等源头消除或最小化废物的毒性和数量;

(二)再循环:对废物进行最大可能限度地回收和再使用;

(三)处理:通过对废物进行有效处理使废物产生量或毒性最小化;

(四)处置:采用环境友好且可靠的方法对废物进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政府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物处置应当满足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依法缴纳排污费。

企业应当实施污染源分类分级管理,明确每个污染物排放口达标排放的责任人。对于产生污染的生产过程,操作规程中应当有明确的污染物控制和排放规定。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废物处理和排放控制档案,执行废物排放管理申报登记制度,依法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加强污染治理、废物处置和生态保护等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环境监测等规章制度,定期检维修。

未经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许可,环境保护设施不得擅自闲置、停运或者拆除。

第三十条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转移危险废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移。

第三十一条生产装置开停车和进行检维修作业时,应当制订并实施污染防治方案,有效处理处置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第三十二条外委处理处置可能污染环境的废物时,应当核实受托方的资质和能力,并监督处理处置过程。

禁止将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和有毒有害产品委托或者移交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生产和经营。

第六章生态保护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坚持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实施全过程生态保护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油气资源开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选取有利于生态保护的工期、区域和方式,降低或减少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在环境敏感区域进行勘探、开发及其它生产作业的,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施工结束、资源枯竭后应及时恢复自然生态。

第三十五条从事生产作业的企业基层单位应当制订并实施HSE“两书一表”(即: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执行环境保护方案,防止破坏自然生态环境。

涉及环境敏感区生产作业的HSE“两书一表”,应当经企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十六条企业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等区域进行油气资源开发和管道建设等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对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需要开展环境监理或者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实施工程环境监理制度,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第七章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放射性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

第八章清洁生产

第四十四条企业应当把清洁生产持续地应用于生产、产品和服务中。其中:

(一)对生产,应当从全过程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减降所有废弃物的数量和毒性;

(二)对产品,应当从原材料提炼到产品最终处置的实施生态设计管理,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不利影响;

(三)对服务,应当将环境因素纳入设计和所提供的服务中,提高资源环境效率。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技术标准,淘汰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的落后生产能力,严禁新上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重大设备更新改造应当进行清洁生产论证,严禁购置不符合国家及集团公司产业政策的设备。

第四十六条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和生产过程中,应当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的方法和工艺技术;石油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过程中,应当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材料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工艺、技术和设备。

第四十七条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及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其它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告。

第四十八条企业应当落实清洁生产审核确定的环境管理方案(或清洁生产方案),制订实施计划。对无费、低费方案,筹措资金、及时整改;对中费、高费方案,纳入企业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逐步实施。

第四十九条企业应当贯彻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鼓励开展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环境标志认证。

企业应当开展创建绿色基层队(站)、车间(装置)活动,按照标准规范配备环境保护设备,持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第五十条按照污染物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强化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实施生态设计管理,延伸产业链条,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倡导绿色消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九章环境应急

第五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HSE管理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环境风险。风险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识别:筛选与活动相关的环境因素;

(二)评估:判断环境因素的环境敏感性,确定重大环境风险;

(三)控制:制订并实施环境管理方案,使环境风险尽可能低并可承受;

(四)恢复:制订并实施事故应急预案,减轻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的危害。

第五十二条企业应当进行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估,定期开展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环境因素的控制与管理应纳入生产管理过程中,重要环境因素制订环境管理方案。

第五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制定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责任,配备应急设备和物资,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十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纳入同级总体应急预案中。对于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出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风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满足集团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基层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处置预案应当满足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要求。

第五十五条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报告,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第五十六条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或者发生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及受影响区域进行应急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将监测信息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章环境信息管理

第五十七条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信息管理,健全环境保护技术档案和相关记录,建立获取和更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效途径。

第五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应当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环境监测。环境监测费用从企业生产成本中列支。

对于重点污染源应当安装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实行在线监控。

第五十九条企业应当设置专职环境信息管理人员,定期对环境污染及防治、资源开发及保护、环境状况和环境管理等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环境统计信息。

第六十条企业可定期编制和发布环境保护公报,公布环境绩效,接受政府、公众及相关方的监督。

环境保护公报中环境信息的披露范围和内容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科研与培训

第六十一条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工作,在制订科技规划计划时把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循环经济、节能降耗、环境应急等作为优先领域。

第六十二条企业应当鼓励自主创新、引进消化吸收环境保护关键技术,推广应用先进的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技术。

积极发展环保产业,开展专业化环境治理。

第六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年度宣传培训计划,开展全员环境保护培训,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各级干部培训机构的工商管理、各类高级专业培训班的教学计划中应包括环境保护知识。

第六十四条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应当进行专业培训。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通过总部组织的岗位资格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岗位资格培训合格后,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再培训,脱产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企业和二级单位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应当通过集团公司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每年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

企业基层单位的环保工程师和专(兼)环保技术员应当通过企业组织的环境保护培训,每年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第六十五条加强环境保护技术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环境保护技术与管理经验,开展环保信息交流。

第十二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环境保护激励约束机制,开展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活动,对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鼓励员工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对环境保护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员工给予表彰,对举报环保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给予保护。

第六十七条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保护工作问责制。

对于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

凡造成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集团公司将按照《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责任追究。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企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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