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田公司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分公司、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其全资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建设项目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它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安全环保处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报政府安全部门审批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第六条规划计划处负责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资计划,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及其相关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体概算。
第七条资产装备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所配备设备的技术审查。
第八条基建工程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及施工过程管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全面管理。
第三章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的监管分级
第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一)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
1.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⑴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陆上新油田开发项目;
⑵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陆上新气田开发项目;
⑶新建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
⑷跨省(区、市)的原油长输管道项目;
⑸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为1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输气管道项目;
⑹其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需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协调、有特殊要求或特殊影响的项目。
2.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和备案的地区分公司、子公司,设计年原油产量在60-100万吨(以区块为核算单位),且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陆上新油田开发项目;
⑵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批准和核准的地区分公司、子公司,设计年天然气产量在10-20亿立方米,且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陆上新气田开发项目;
⑶油田公司在辽宁省境内的原油长输管道,且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⑷油田公司在辽宁省境内输气能力在6-10亿立方米,且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输气管道建设项目。
3.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盘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⑴设计年原油产量在30-60万吨(以区块为核算单位),且投资额在1000-5000万元的陆上新油田开发项目;
⑵设计年天然气产量在5-10亿立方米,且投资额在1000-3000万元的陆上新气田开发项目;
⑶年输气能力在1-5亿立方米,且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输气管道建设项目;
4.安全环保处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除国家、省、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以外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三、四级原油站场;五级天然气站场。
5.投资不足500万元和五级原油站场建设项目由所属单位安全部门负责。
(二)非煤矿矿山其它建设项目
1.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⑴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⑵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⑶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⑹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2.下列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报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⑴由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
⑵矿区范围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⑶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发证的非煤矿山企业所属尾矿库建设项目。
3.上述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报盘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一)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二)下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报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3.中央驻辽和省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
4.三级以上石油库建设项目;
5.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
(三)盘锦市行政区域内除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报盘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一般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报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
四、投资额度在500-2000万元的一般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报安全环保处审查、验收。
五、投资额度在500万元以下的一般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所属单位自行组织审查、验收。
第四章安全评价
第十一条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化工、机械、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立评价。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或安全设立评价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之后初步设计之前进行。建设单位应当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或安全设立评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填报备案资料(附件1或附件7)报安全环保处组织备案。
第十四条除安全预评价或安全设立评价之外的其它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报安全环保处组织备案。
第五章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单行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设计单位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设立评价及综合分析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应准备下列文件资料,按本办法第三章分级管理要求,属于自行审查范围的,自行审查;属于安全环保处审查范围的,报安全环保处审查,属于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范围的,经安全环保处审查后报送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附件2或附件8);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或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第二十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二十一条基建工程部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确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已通过初步设计审查。
第六章施工及竣工验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处理。
施工工程中如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组织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单位应明确工程监理单位以下职责: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设单位应要求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过程HSE管理,按油田公司基建工程HSE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竣工后,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并应在180日内报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安全设施验收,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国家、省、市、油田公司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还应当符合有
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委托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设立评价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设施验收评价。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准备下列文件资料,按本办法第三章分级管理要求,属于本单位审查验收范围的,自行审查验收;属于油田公司审查验收范围的,报安全环保处审查验收,属于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的,经安全环保处审查后报送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
(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附件4或附件10);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附件3或附件9)(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六)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第三十条油田公司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应在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备案资料如下:
(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附件6);
(二)政府或者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六)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六)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七)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八)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填报验收审核书(表)(附件5或11)。
第三十二条基建工程部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确认安全设施已通过“三同时”专项验收。
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设立评价)审查、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所需费用统一列入项目总体预算。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资料一并存入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五条油田公司每年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评比,对优秀建设单位及相关人员予以表彰。
评比范围及条件:
(一)国家、省、市、油田公司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
(二)严格履行安全预评价(安全设立评价)、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相关程序;
(三)各种申请、审批、验收等资料齐全;
(四)施工期间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现场无违章、无隐患、无事故。
(五)安全设施施工质量优秀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按油田公司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