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身、企业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提升危险化学品风险防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xx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及废弃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以及主要成分均为危险化学品且质量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混合物(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除外)。
其他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的化学品混合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集团公司统一领导、总部职能部门监管、专业公司管理和所属企业负责的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构建企业危险化学品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第五条所属企业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所属企业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是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修)订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指导、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监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
(四)负责监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废弃处置;
(五)负责监督危险化学品职业病防治工作;
(六)负责组织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和培训演练;
(七)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集团公司总部机关负责其业务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规划计划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环保事故隐患资本化项目投资计划的下达;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资本化项目的审批,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二)人事部门负责将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培训列入计划,指导督促所属企业开展员工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及持证上岗工作。
(三)生产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要求组织油气资源配置和跨专业公司生产运行协调。
(四)物资装备部门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的准入和考评工作。
(五)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标准制修订协调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科技项目立项和落实。
(六)监察部门负责参加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事故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七)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负责安全环保费用使用情况的审计。
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环保管理业务流程制订。
总部机关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专业公司是本专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活动的安全管理;
(三)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和废弃处置;
(四)负责监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落实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职业病防治工作;
(六)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管理工作;
(七)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第九条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中心是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研究、支持和服务的专业化技术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登记、鉴定与分类;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评估分级、登记与检测检验;
(四)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制;
(五)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评估、演练和应急响应信息咨询等技术支持;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研究、技术培训与交流;
(七)受委托开展危险化学品合规性管理定期检查;
(八)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
第十条所属企业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负责制(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执行;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处置等环节管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工作,以及危险化学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风险评估和技术论证;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登记、鉴定、分类等管理;
(五)负责员工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及持证上岗工作;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评估、监测监控等工作;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和废弃处置;
(八)负责危险化学品职业病防治工作;
(九)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演练与培训、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处置等应急管理工作;
(十)组织并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事件的调查和分析。
所属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一条所属企业应当结合实际设置满足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安全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所属企业应当具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处置等环节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程,每年对管理制度和规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并至少每三年组织评审和修订一次,必要时应进行修订。当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对操作规程等及时修订。
所属企业应当对相关人员开展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三条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及措施。
新、改、扩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完成之后、初步设计审查之前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HAZOP分析,原则上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其他在役装置的HAZOP分析原则上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
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及装置可接受风险标准相关要求,进行可接受风险评估,控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及装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制定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
第十四条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和登记建档,开展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设置警示标识,制定应急预案,向相关人员告知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结合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监督检查、HSE体系审核等工作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制定落实事故隐患监控和治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相关人员告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还应当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报告。
第十六条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作业关键岗位人员的上岗安全培训、警示教育、继续教育和考核制度,明确文化程度、专业素质、年龄、身体状况等方面安全准入要求。
所属企业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使其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能力。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未经安全教育合格、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关作业活动。
所属企业应当向危险化学品相关人员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文),并对相关人员教育培训,熟悉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掌握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第十七条所属企业应当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承包商资质准入、招标选择、合同签订、专项培训、施工作业、绩效评估等管理流程和监督内容,落实承包商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将承包商作业活动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纳入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范围统一管理,预防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
所属企业应当建立承包商施工作业安全准入评估机制,在承包商进入作业现场前开展承包商施工队伍人员资格能力评估、设备设施安全性能评估、安全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评估,按规定开展承包商作业过程监督检查和承包商项目竣工后的安全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所属企业应当落实作业许可制度,对危险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并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有关危险作业实行升级管理。
危险作业实施前应当开展作业前安全分析和安全技术交底,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指派安全监督人员对危险作业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将本单位所涉及的工艺、设备、仪表、电气、公用工程、备件、材料、化学品、生产组织方式和人员等方面发生的所有变化纳入变更管理,明确变更的申请、风险评估、审批、效果验证和告知等管理流程和监督责任。
变更结束后,所属企业应当及时更新变更信息,并向相关人员告知变更信息和变更后的风险,建立并保存变更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所属企业应当建立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应当进行安全性能论证,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员工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所属企业在改变化学品产品配方、使用新配方时,应当开展化学品反应风险评估和安全可靠性论证。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当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安全可靠性论证。
所属企业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
第二十一条所属企业应当按照目视化管理要求,通过安全色、标签、标线、标牌、图示等方式,明确人员的资质和身份、工器具和设备设施的使用状态,以及生产作业区域的危险状态。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和集团公司要求,建立并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所属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识别、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告知员工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护措施,公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
所属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岗位人员。
第二十四条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明确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环节管理要求,针对危险化学品特性为员工配备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并监督员工正确使用。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实行危险化学品内部登记和准入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与评估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所属企业应当向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中心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并分级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的所属企业还应当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登记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二十六条所属企业生产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是否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所属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结论,针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岗位应急处置卡,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并按计划组织应急演练。所属企业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所属企业,应当按照集团公司事故信息报送和事故管理相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信息,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救援。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责任追究,开展警示教育,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监管
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不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环境保护、消防设施“三同时”管理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依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等。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等。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并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及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论证。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应当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第五章生产、储存、使用安全监管
第四十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所属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所属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检验合格。
第四十一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巡护制度,对其所属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附属设施设置明显标志,定期检验、检测和维护,如实记录;对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应当派专人进行现场安全指导;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监控;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所属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简称“一书一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所属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一书一签”。
第四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所属企业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所属企业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四十四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所属企业应当组织进行开停工安全条件检查确认,开展启动前安全检查(PSSR),明晰责任,严格生产交检修、检修交生产两个界面的交接,按生产受控要求执行开停工方案。
第四十五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所属企业,应当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备设施。安全设备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如实记录。
第四十六条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应当按照安全控制要求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联锁或紧急停车系统和可燃及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
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应当采取液位报警、联锁、紧急切断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构成重大危险源储存设施设置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应当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当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第四十七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所属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涉及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所属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丢失或者被盗;发现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涉及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所属企业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四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并设置明显标志。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所属企业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如实记录。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当实行封闭化管理,设置防止人员非法侵入的设施。危险化学品的储罐区和装卸区应当设置视频监控。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罐区、仓库等)和设施不得随意变更储存的物质,不得超量储存。
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储罐及其安全附件应当满足工艺安全技术要求。储罐的储存介质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论证。
第五十一条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安全技术要求,设置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及剧毒物品应当储存在远离热源、阴凉、通风、干燥的专用仓库,禁止露天堆放。
第五十二条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设置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技术防范设施。
剧毒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或储存室内单独存放,实行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采用仓库储存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五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应当进行核查、登记,定期盘库,账物相符;入库前应进行外观、质量、数量等检查验收,如实记录。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五十四条所属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禁忌物不得混合贮存,并编制危险化学品活性反应矩阵表。
第五十五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所属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购买、储存、使用、废弃处置管理制度和危险化学品使用操作规程,以及危险化学品台账和使用记录,并严格执行。
第五十七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化验室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有关防火防爆、防止职业危害和环境污染的设计要求,配备必要的通风设施、消防器材、有毒有害物报警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冲洗设施及个人劳动防护等设备设施。
实验室、化验室的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特性和有关规定,采取隔离、隔开和分离等方式储存在相应的储存室或者库房。按照使用需要控制危险化学品储存量,明确危险化学品申请、领取、使用、交回、废弃等管理要求,账物相符。
第六章经营安全监督
第五十八条下列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所属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一)成品油销售企业及所属油库和加油站;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工销售企业;
(三)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
(四)分装或充装危险化学品后进行销售的所属企业;
(五)其他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所属企业。
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仓储经营的所属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所属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应当执行本办法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第六十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所属企业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向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采购或者销售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六十一条所属企业应当向具备危险化学品相应资质的供货方采购危险化学品,并向供货方索取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文)和化学品安全标签(中文),不得采购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或者危险特性不明的化学品。
第六十二条所属企业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或者向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取得购买凭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或者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购买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凭证,或者在购买前向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十三条所属企业不得向不具备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凭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六十四条所属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向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六十五条所属企业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转让,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章运输安全监管
第六十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所属企业(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下属单位,下同),应当分别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从事经营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所属企业不得承担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业务。
委托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所属企业,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许可相应资质的单位承运。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第六十七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驾驶、装卸管理、押运等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掌握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所属企业应当实施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人员内部准驾证管理制度,未取得内部准驾资格和定期考核不合格的驾驶人员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
第六十八条承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要求,配备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和应急设备设施,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定期维护保养。
压力罐车应当装设紧急切断装置,常压罐式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装设紧急切断装置。
第六十九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所属企业的危险化学品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
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作业安全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委托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单位和承运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指派装卸现场负责人,对装卸作业的安全防护设施可靠性进行验证;若合同未予约定,则由负责装卸作业的一方指派装卸管理人员。
第七十一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所属企业应当实行运输路线风险警示制,编制运输风险路段警示图表,配备危险化学品押运人员,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监控之下;应当对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出车前进行风险告知,在行驶中进行风险提示。
第七十二条承运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所属企业在实施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时,应当携带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查验托运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许可证件。在装载前核对危险化学品相关信息以及检查包装情况,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装载。
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要求,不得进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限制通行区域;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长时间停车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七十三条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所属企业应当查验运输单位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向运输单位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书面告知品名、数量、危害特性、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电话等相关信息;不得将危险化学品作为普通货物托运。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所属企业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运输单位。托运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向运输单位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第七十四条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运输船舶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在符合国家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规定或者标准的码头、泊位、装卸站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水上危险化学品过驳应当在海事主管部门确定的水域进行。
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所属企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所属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第八章废弃处置安全监管
第七十六条所属企业对其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排查与判定,登记建档,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运输、处置全过程管
第七十七条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报废处置程序,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并依法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七十八条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分类收集、贮存废弃危险化学品,禁止将废弃危险化学品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贮存场所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第七十九条所属企业应当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场所,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八十条所属企业应当规范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得擅自丢弃、倾倒、堆放、掩埋、焚烧。禁止将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集团公司特种设备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集团公司所属海外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及废弃处置的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所在国(地区)另有规定的,执行当地有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所属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八十五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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