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向质权人以其所持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根据《民法典》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实践中有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被托管在托管中心或者产权交易中心,对于这些股份公司,股权托管机构本身就是公司股份交易的指定场所,而股份出质实际上也是一种交易行为,将来实现质权时,必然涉及股份转让的问题,因此,需由股权托管机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出质股份的查询(核对)要求。 ![]() 登记机关 《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根据该规定,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包括上市公司的股权、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的股权、非公开发行但股东在200人以上的公司的股权等,除此之外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其质押登记机关应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眼下许多地区都设立了股权托管登记机构,作为区域性的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从事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集中登记托管业务,为管理公司股东名册,记载股权信息,并办理股权的登记、变更、质押、冻结等相关股权管理事务提供便利。但就股权出质时,股权托管登记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各地呈现出不同的态度。 经检索,有地方出台规范性文件,规定在办理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出质时,不仅需要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还需要到股权登记托管部门办理出质股权冻结手续。例如,湖南省《关于规范开展非上市企业股权登记托管和股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湘金监发〔2021〕21号)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股权出质登记后,由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对出质股权在股东名册上进行记载。”除此之外,《关于规范开展改制企业股权登记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鲁金办发〔2016〕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10]54号),《山东省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鲁金办发〔2014〕19号),《江西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赣府金办字[2009]10号),《甘肃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甘金办发[2011]100号)等地方规范性文件亦有类似规定。 另有地方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以股份有公司办理托管手续为其股权质押登记的前提条件。例如,《关于规范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31号)中规定,“省工商局负责指导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意见确定纳入股权登记托管的企业股权变更、股权出质、股权出资等手续时,审查股权登记托管手续。” 就裁判而言,有法院认为,前述的地方性规定并未否定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的相关登记的效力。多数法院依然认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后,质权即依法设立,具有对外公示效力。 (2019)最高法民终4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本案中,博鸣公司、凯达公司以自己在运城农商行(该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股权出质,与中航信托公司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运城市工商局给予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出具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博鸣公司、凯达公司在运城农商行的股权并非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出质的股权。即使存在运城农商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限制转让”条款,该条款也不能否认案涉股权对外出质的合法性。案涉股权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后,质权依法设立。至于是否到银监会备案也不能否认案涉股权质权登记的对外公示效力。此外,银监会办公厅制定的《监管意见》是银监会对信托公司行政监管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不能据此否定基于信托行为性质而订立的信托贷款合同及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 综上所述,本案所涉信托贷款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系中航信托公司与运城农商行股东博鸣公司、凯达公司等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依法办理出质登记手续,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案涉股权出质经依法登记,质权有效设立。 (2012)苏执复字第0059号 根据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权登记机构为公司登记机构及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武进法院向锦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金属公司在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符合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尽管《辽宁省非上市非公开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三十条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查封冻结措施应当到股权托管机构办理,但该细则仅是关于股权托管登记的地方法规,并未否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股权冻结手续的效力。 但同时,一些包括最高院在内的法院认为,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言,除发起人以外,其他股东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范围内。即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发起人股东名称及其股权变动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登记事项。 (2020)最高法执监5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依照该规定,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登记机关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目前并无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为登记公示的机关及部门。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言,除发起人以外,其他股东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范围内。即股份有限公司非发起人股东名称及其股权变动亦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登记事项。 (2018)京执复1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因此,股份有限公司除发起人姓名或名称之外,股东持股情况及股权变动情况并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公司登记事项。 (2021)鲁03执复1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依照上述规定,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登记机关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目前,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登记,国务院尚未出台统一规定。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登记事项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属于公司登记事项,而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及变更,并非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事项。 对于仅在股权登记托管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事项的,也有法院肯定了其质押的效力。 (2019)鲁05民初506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涉案大海纤维公司的股权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进行了托管登记。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是根据山东省委、省政府(鲁发[2010]10号)“完善发展全省性股权市场”的战略部署和省金融办“立足山东,辐射黄河中下游地区”,开展全省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试点的要求,正式建立的山东省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转让平台。因此该登记行为对外具有公示力,该质权依法设立。 除此之外,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客观上无法办理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出质登记的情况下,有法院类推适用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当事人无法办理出质登记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股份证明(权利凭证)时设立,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2019)赣民终338号 依玛公司以该公司持有的吉安农商行500万股股权向吉水农商行借款10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双方为此签订了《质押合同》、《股权出质协议书》,上述合同均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根据上述规定,本案股权质押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但根据负责本案股权出质登记的吉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股份公司股权质押的说明》,股份公司的股份不属于公司登记事项,除发起人外,新股东不录入业务系统,而原业务系统进行股权质押,需关联系统股东信息,故原业务系统无法对新股东进行股权质押办理登记。由于依玛公司不是吉安农商行的发起股东,吉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无法在其原业务系统内办理依玛公司申请的股份公司股权质押登记手续,造成本案股权质押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就本案而言,股权质押未能办理登记系登记机关的原因所致,依玛公司向吉水农商行交付了股金证,且办理了止付通知,吉水农商行要求对质押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支持。 最后,针对外商投资企业,新《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删除了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中“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的规定。据此,以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以上海为例】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下列内资公司的登记: 1.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 2. 股份有限公司; 3. 国家市场监督总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4. 市市场局规定应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下列内资公司的登记: 1. 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市市场局登记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2. 国家市场监督总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3. 市市场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4. 营业场所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公司,但经市市场局指定由母公司登记机关统一受理的除外。 【小结】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出质登记部门为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毫无异议。但对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则显得眼花缭乱。法律层面上,虽然《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填补了《民法典》关于股权出质登记机关的空白,规定了除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外,其余包括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股权都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分办理出质登记,但由于其仅为部门规章,对于裁判的指引作用相对有限。其次,根据今年3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登记事项依然仅包括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换言之,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发起人股东名称及其股权变动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登记事项。这亦对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出质登记造成了阻碍。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无须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登记。目前,大多数的裁判案例仍然支持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质权是有效设立的。相反,是否还须去股权托管机构办理相应手续,还应视不同地区的规定与法院的观点而异。但在无上位法的规定下,一些地方性规定擅自将股权托管机构介入股权出质的登记程序值得商榷。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如办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质登记,仍应当首先考虑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如当地另有规定还须在股权托管机构办理相应手续的,也应再去市场监督管理办理出质登记。当然,实践中可能还会存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客观上确实无法办理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出质登记的情况。对此,当事人应保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的相关证明,或可再前往股权托管机构办理、交付权利凭证来避免质押不生效力。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四十八条(取代了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因登记机构的过错致使其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请求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未来该规定是否也可适用于出质登记的情形,值得期待。 ![]() 登记事项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出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在载明上述登记事项的同时,会有相应的登记编号以及登记日期。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相关规定,上述“出资股权的数额”是指股权数量即对应的注册资本,而通常并不标明在公司中所占的比例。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依法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同时需要说明的是,股权质押不同于不动产抵押,股权质押不存在“余额质押”的概念,也就是说,同一个股权只能办理一次质押,而无论其对应的主债权金额大小。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登记文件 《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了股权出质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所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具体办理时可以在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上查询或咨询需要提交的文件样式及内容。 1.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押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押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 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押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关注 | 思考 | 热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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