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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法院执行案件的6种结案方式适用及救济途径梳理

 单位代码信息 2022-06-02 发布于吉林

案件何时终结执行、何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何区别等问题,一直困扰着一些当事人与执行业务律师。除此之外,执行法院经常会出现非严格按照法定条件与合法程序对执行实施类案件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结案方式。相关执行案件的代理律师面对法院对执行案件的不当结案方式,如何进行程序救济,也一直困扰着实务界。

鉴于此,本着更好地解决上述问题,笔者尝试对执行法院结案方式及相关结案方式适用条件、救济途径进行梳理,以便更好地维护执行程序中不同主体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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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实施类案件法院结案方式概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以下简称“《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意见》”)第十四条规定,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以下六种: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64条(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501条同样规定,执行结案的方式也是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及驳回申请六种。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难看出执行案件的常见结案方式就是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及驳回申请六种。执行法院作出不同的解案方式需要满足特定结案方式的条件与程序要求。笔者将就上述六大类执行实施类结案方式与条件进行一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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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实施类案件法院结案方式分类

1. 执行完毕

案件执行完毕即被执行人或主动或被动的履行完毕相关文书项下全部债务,执行法院所作的结案方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意见》第15条)

① 执行完毕的情形

依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502条之规定,执行实施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以“执行完毕”结案:

(一)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

(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

(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② 执行完毕的结案方式

案件执行完毕的,法院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2.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司法实践中又称“终本”,指的是执行案件符合某些条件法院作出的,且待将来具备条件时可以恢复执行的一种暂时性结案方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在《民诉法解释》第517条,即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以终本作为执行结案的方式,是法院内部对执行案件结案考核压力的体现。也正因此,很多案件执行法官存在不当以终本方式进行结案的方式。

①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启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符合被执行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形前提下有两种,一是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二是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因依据职权作出终本需要法院内部的严格程序,执行法官在进行终本结案之前一般都会采取与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进行沟通有很多法院采用电话沟通确认的方式)的方式对案件进行终本。

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07条之规定,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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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的细化规定

  • “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应完成事项

上述规范第107条第一项中的“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二)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

(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 “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应完成事项

上述第107条第三项条件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 “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情形

上述规范第107条第三项中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

(二)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法院只有满足上述全部的条件,才可以对执行案件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方式,否则都是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④ 对“终本”案件的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可以作结案处理。人民法院进行相关统计时,应当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与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予以区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3. 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又称执行终结,是指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不可能或者没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终结执行规定在最新《民事诉讼法》第264条。

① 终结执行的情形

依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25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四)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五)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七)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八)被执行人在破产程序中与全体债权人达成破产和解协议经破产法院确认并已履行完毕的;

(九)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或者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十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十二)特定物的执行中,特定物毁损、灭失,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又不能协商一致的;

(十三)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缴纳罚金的;

(十四)行政执行标的灭失

(十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② 终结执行的效力

案件终结执行意味着在程序上执行程序宣告结束,一般将不再具有恢复执行的可能;在实体法上则意味着执行法院将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4. 执行销案

依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505条之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销案”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

(二)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

(三)受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

执行实施案件以“销案”方式结案的,无需行制作结案文书。

5. 不予执行

依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506条之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以“不予执行”方式结案。

另外,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裁定书应载明的内容:申请人请求不予执行的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法院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不予执行的理由。

如人民法院发现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依职权作出裁定的,可以省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

6. 驳回申请

驳回申请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受理执行的条件,但已受理的,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后所作结案方式。依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507条之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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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执行结案方式的救济

1.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当的异议

申请执行人若在执行程序中发现执行法院未严格按照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而不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14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之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异议成立的,执行法院应当撤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责令恢复执行。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7条,同样对法院不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救济作出了一致规定。

2. 错误作出执行完毕的执行监督

执行过程中案件并未作出执行完毕,但是执行法院错误以执行完毕结案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就法院错误结案方式提起执行异议申请撤销结案通知书并恢复强制执行;如执行异议无法救济,相关权利人还可以“反映执行行为违法又无其他法定执行救济程序提出申诉的”为由提起执行信访监督。

3. 终结执行不当的救济

关于法院作出终结执行结案方式不当的情形,主要指的是执行过程中双方在执行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的,但申请执行人并未撤回执行申请而执行法院却以执行终结结案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464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需要明确的是中止执行非为执行法院的正式结案方式。由此可看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的,只有当事人申请撤回执行的,执行法院才可以以终结执行结案。否则执行法院不能依职权以终结执行结案,申请执行人也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进行救济。

结语

作为执行业务的业务律师,要清晰地知晓法院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以下六种: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法院需要在符合特定结案方式的条件和合法程序下才可作出某种特定的结案方式,否则法院错误结案的,相关权利方可以通过相关途径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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