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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企查查”显示“经营异常”的供应商,能限制其投标吗?

 阳光男孩007007 2022-06-02 发布于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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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2021年10日,某环保局环境监管一体化系统建设及环保管家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预算230万元。经评审,A供应商中标。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B供应商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该市财政局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企查查”网站上显示A供应商2021年“经营异常”,原因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中国政府采购网上没查到A供应商任何中标、成交信息的信息,说明A供应商经营状况差、不符合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投诉事项2:怀疑A供应商的财务报表存在作假内容,要求公开中标人的财务报表及评分情况。投诉请求:确认本次中标无效。

问题引出

1.“企查查”网站上显示A供应商 “经营异常”,可以限制其投标吗?

2. 投诉人可以要求公开其他供应商的财务报表及评分情况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南昌市教育评估监测和技术推广中心蒋宜剑认为,企查查不属于官方查询渠道,而且经营异常并不代表供应商有重大违法记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明确,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属于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不包括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由此可见,仅仅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能对供应商实施禁入,政府采购是否需要禁止供应商参加,需要根据行政处罚的类型和内容作出。其次,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应当通过指定网站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财政部明确的查询渠道为“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供应商的信用查询渠道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天眼查、企查查等非指定网站不可作为信用记录查询渠道。

问题二:业界专家姚鲁提醒,供应商的财务报表内容属于商业秘密,依法不应公开,评分情况不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的规定,应当驳回投诉请求。

法规链接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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