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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刑后民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爱芹 2022-06-03 发布于广东

先刑后民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兼论刑民交叉案件的认定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涉及当事人直接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重大,是司法实践与理论界中的常见与难点问题。主流观点认为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应遵遁先刑后民原则,即先处理刑事案件,后处理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先刑后民原则应用广泛,多数案件中应用合理;但也常被滥用,负面影响明显,急需矫正。本文拟以刑法规范与民法规范的关系为依据,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对先刑后民原则进行探讨,兼论刑民交叉案件的认定。

  一、刑法规范与民法规范的关系

  对刑法交叉案件的处理首先应认清刑法规范与民法规范的关系。

  (一)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刑法的运行模式是“惩罚-预防”,通过刑罚的威摄力预防公民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犯。[1]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间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运行模式为“裁决-执行”,并通过司法机关裁决并直接实现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刑法与民法的应用范畴、直接目的及调整方法有根本上的不同,因此,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彼此独立。

  1、责任构成要件不同。刑事责任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本质特征,并不以损害后果为必要条件;民事责任成立以民事主体权益受到损害为前提,不以社会危害性为必要条件。因此,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各自独立,与另一种责任是否成立无必然关系。

  2、方法与直接目的不同。刑法通过剥夺被告人的人身、财产权利进行惩罚,民法通过强制被告履行义务直接实现原告合法权利。因此,两种责任分别成立时同时适用两种规范既不会对被告人产生一事二罚的不公后果,也不会导致被害人取得双重赔偿,故两者能够且应该并存:既不能因承担了刑事责任而免除民事责任,也不能因为承担了民事责任而免除刑事责任。

  (二)刑事证明标准与民事证明标准

  刑事案件对事实证明标准的要求高于民事案件,因此刑事案件查明的事实更接近于客观事实。因此,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理应对民事案件具有拘束力,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对刑事案件则不具必然的拘束力。在援引不同案件认定的事实时,应注意区分“认定的事实”与因证据不足导致的“无法认定的事实”。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刑事审判中,法院系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辛普森杀妻事实,故被害人在民事审判中胜诉成为可能;若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是认定辛普森不存在杀妻事实,则被害人在民事案件中不可能获得胜诉。

  二、相关法律规定介绍

  (一)分开处理的规定

  1、《经济纠纷涉及犯罪嫌疑问题规定》第1条,“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11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

  2、《存单纠纷案件若干规定》第3条,“对于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对存单纠纷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对存单纠纷案件有关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依法及时进行认定和处理”;

  3、《民间借贷案件若干规定》第6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二)民事案件不予受理的规定

  1、《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5条,“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第176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185条,“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2、《民间借贷案件若干规定》第5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3、《非法集资若干意见》第7条,“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三)先刑后民的规定

  1、《民诉法》第15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2、《存单纠纷案件若干规定》第3条,“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3、《民间借贷案件若干规定》第5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4、《刑事诉讼解释》第195条,“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公告送达以外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可能导致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的,可以不将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第196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第198条,“ 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200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本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判决。”

  三、评价分析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认定标准

  1、同一事实。刑民交叉案件是司法实践中常使用的学理概念,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应分开处理的案件即不应视为刑民交叉案件,反面推之,则适用分开处理原则的标准即可视为刑民交叉案件的认定标准。法律对适用分开处理原则的标准并不统一,有时为同一事实,有时为同一法律关系,还有“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等表述。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案件审理都分为两部分:事实查明与法律适用-法律性质的认定及判决依据的条文,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只有事实上的交叉才可能影响案件的审理,事实上构成交叉关系也必然影响案件的审理。不论“同一法律关系标准”,还是“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标准,最终都等同于“同一事实”标准。因此,同一事实应作为认定刑民交叉案件的实质标准。并且,同一事实指自然事实,而非法律事实。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申字第1778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因为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均是指法律规范调整下的事实和关系,只要法律规范性质不同,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就不同……对于'同一事实’的认定,并非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作出规定的要件事实,而应是自然意义上的事实本身。”

  2、必要事实。民事案件中,对民事责任成立与否及责任大小具有实质影响的事实属于必要事实,必要事实与刑事案件中的事实同一才构成刑民交叉关系。是否构成必要事实需在具体案件中依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在案例的基础上进行类型化研究。例如,(1)虚假印章与被代理人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涉嫌伪造印章罪抗辩的,若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代理人具有代理权或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则印章真假不影响被成立人责任承担,不应视为必要事实,该民事案件与伪造印章案不构成交叉关系。(2)贿赂与合同效力。如认为贿赂事实影响合同效力,则构成交叉关系;如贿赂罪名及相关事实与合同效力无关,则不构成交叉关系。[2](3)烈性犬致人伤害案件。饲养人对损害负无过失责任,因此被害人提起的民事案件中,饲养人不否认其饲养事实的,即使其涉嫌利害烈性犬故意伤害他人,因民事侵权责任与故意伤害罪是否成立无关,两者不构成交叉关系。

  (二)先刑后民原则

  1、正当性论证。《民诉法》第153条、《存单纠纷案件若干规定》第3条、《民间借贷案件若干规定》第5条及《刑事诉讼解释》第195条、第196条、第198条规定即通常所说的“先刑后民”原则:刑民交叉案件中,应先审理刑事案件,同时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后审理民事案件。先刑后民原则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并非彰显公权力优先的价值理念,旨在刑、民程序冲突时的合理选择”[3]。首先,事实是案件审理的基础,刑事案件比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标准更高,更接近客观事实,为避免事实冲突,应先审理刑事案件。其次,刑事罪名的认定对是否成立民事责任是否成立具有影响。例如侵权案件中关于“过错”的认定,被告人罪名成立,则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可直接认定具有“过错”;罪名不成立,则应结合其他事实进行判断。如果即使罪名不成立,也可根据其他无争议的事实认定存在过错的,则不构成交叉关系。

  2、执行中的先民后刑原则。先刑后民原则仅适用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审判程序,执行过程则相反,应适用先民后刑原则。《刑事诉讼解释》第527条规定,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三)“不予受理”规定的理解

  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5条、第176条、第185条的规定,不得就两类情形提起民事诉讼或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类可以在刑事案件中通过追缴或责令退赔方式填补损失,或已经在刑事诉讼阶段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民事权利;第二类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主张或在单独民事诉讼案件中作为全部诉讼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主张。

  1、第一类情形并非否认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主张,而是认为受害人应通过《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6条“追缴、责令退赔”或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的方式弥补民事权益损失,自然无权再提起诉讼。《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5条第1款及第198条、第200条也体现了此点,受害人认为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有其他物质损失的,可依上述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起诉。

  《民间借贷案件若干规定》第5条与《非法集资若干意见》第7条是对涉民间借贷或非法集资的民刑交叉案件中涉第一项情形的具体规定,认为应通过“追缴、责令退赔”的方式弥补损失,并非否认受害人的民事权利。

  2、第二类情形的规定不公平之处甚为显然:受害人对普通侵权行为尚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恶意普遍更大、犯罪后果通常更严重的犯罪行为却无权主张。笔者认为可通过两种方式应对该种情形,第一,存在其他物质损失的,不单独就该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与精神损害赔偿一并另案主张;第二,不明显存在其他物质损失的,制造其他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赔偿一并另案主张。例如,故意伤害未遂案件,受害人可就医检查或寻求心理诊疗,将检查、诊疗费用作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赔偿一并主张。

  (四)案犯在逃的情形。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形成交叉关系,适用先刑后民的前提是理想状态:刑事立案后犯罪嫌疑后归案,侦查,公诉,进入审判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在逃导致刑事案件迟迟不能进入审判程序的情况为常见情形,司法机关以此情形下也常以涉嫌刑事案件为由不予受理或中止审理。对于案犯在逃的刑民交叉案件应单独审理民事案件,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第一,防止债务人恶意利用先刑后民原则阻碍民事案件审理。法律制度应针对“坏人”设立[4],如果先刑后民原则同样适用于案犯未归案的刑事案件,则“坏人”自然会利用这一原则虚构、捏造案犯无法归案的刑事犯罪事实阻碍民事案件审理。第二,价值权衡的要求,程序公正优先。法律以公平正义为首要的价值追求,但实质公正只能作为一种理想的追求,程序公正是才是必须保障的公正正义的底线。先刑后民原则有利于实现实质公正,在案犯未归案而导致难以求得实质公正的情况下,应追求程序公正,依照民事法律的证据规则审查民事案件。法律对案犯在逃的刑法交叉案件如何处理并未明确,根据以上两点,应理解为案犯无法归案的情况下,无法进行审理的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否则会突破公正的底线;而单独审理民事案件即使因民事举证规则的局限性而在事后被证明违背客观事实,遭受不利的一方也必然对不利的结果存在“过错”,并不“冤枉”。举例说明。案例一,民间借贷关系,甲起诉乙,要求偿还借款2000万元,乙答辩称已依甲指示向丙转账2000万元,款项已清偿。甲否认,乙提交了向丙的转账记录,但没有证据证明甲的指示。乙报警,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丙为犯罪嫌疑人,但下落不明,经通辑仍未归案;未对甲立案。事实真相有三种主要可能性。情形一,乙陈述为真,甲故意诈骗;情形二,乙虚假陈述,乙丙同谋;情形三,乙被他人诈骗或重大误解而向丙转账,不确定甲、丙是否同谋。事实为情形二、三,如适用先刑后民原则,甲的正当权利在毫无过错的情形的无法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显然不公平;事实为情形一,乙负还款责任违背实体正义,但其未能保存甲指示其转账的证据,违背了“每个人保障其自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对其败诉负有过失。在风险与责任这一角度上,该案不应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应予审查。案例二,职务侵占案,甲公司指控称员工乙侵占两千克黄金,刑事立案后,乙未归案。甲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前文已述,此类民事案件的不予受理并非排斥甲主张民事权利,而是认为可通过“追缴、退赔”的方式弥补甲的损失,现刑事案件因乙未归案而无法审查,“追缴、退赔”已遥遥无期,仍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对民事案件不予立案显然不利于甲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违背了相关规定的立法本意。甲所提的民事案件应予受理。案例三,甲被乙诈骗,刑事立案后,公安机关查实乙诈骗得手后立刻甲款项转移至丙账户。公安机关已将款项冻结,但乙未归案,丙并非犯罪嫌疑人,但联系不上。甲以不当得利起诉丙,法院受理并判决支持。在乙归案的情况下,构成刑民交叉关系,刑事案件判决可能为,(1)丙为同案犯,冻结款项应返还甲;或(2)丙未涉案,丙善意取得款项,此时甲可能经刑事案件判决将冻结款项返还,或刑事案件无法判决返还,甲另行起诉乙、或丙。现乙无法归案,甲提起民事诉讼,并不影响丙以善意取得等进行抗辩,故法院单独审理民事案件适当。

  四、结论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认定标准为同一自然事实,且为认定民事责任的必要事实;必要性依民事法律关系认定。

  (二)刑民交叉案件依先刑后民原则顺序审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规定处理。

  (三)刑民交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合理时间内无法归案的,应先行审理民事案件。

  (四)刑民交叉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受理的规定不合理,可进行法律规避。



[1]自然犯直接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易与民事案件形成实质上的交叉。

[2] 贿赂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具有争议,应视具体案件而定。

[3] (2013)民提字第80号民事裁定书。

[4] 霍姆斯著,《法律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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