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在家杀两头粮食猪,凭什么罚款?”湖南平江,凌晨5点钟,一农民在自家院内屠宰2头生猪,被罚款4万多元,农民拒绝缴纳罚款,被农村农业局告到法院。 (案例来源:湖南平江法院) 64岁的宋老汉是村里的老人,平日闲着没事,在自家的猪圈里喂了几头生猪,每到逢年过节、村里集市的时候,宋老汉就会叫上亲戚朋友,帮忙屠宰生猪,然后拉到集市上去贩卖,因为是农村粮食猪,倒也不愁贩卖,甚至到了过节的时候,光是卖熟人,都能卖光。 事发当天凌晨5点,宋老汉叫来了村里的邻居杨大叔等人,帮忙在自家院子里杀猪,这是农村人的习惯,你帮忙杀猪,之后大家来一顿杀猪肉烩菜,也不收费,倒也能增进感情。 万万没想到,宋老汉私自杀猪的事被农村农业局知晓,农村农业局经过现场查处,扣押了宋老汉的两头生猪产品。 宋老汉、杨大叔等人哪见过这阵仗,便一五一十地交代了杀猪以后要进行销售的事实,之后,农村农业局经过鉴定,认定扣押的两头生猪产品合计1万多元。 于是,农村农业局对宋老汉作出罚款4万多元,没收两头生猪产品并做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宋老汉面对行政处罚,没有提出行政诉讼,但就是拒绝缴纳4万多元的罚款,因为疫情的影响,这罚款一拖就是将近一年多,农村农业局在索要罚款无果后,一纸诉状将宋老汉告上了法院,申请法院对宋老汉强制执行4万多元罚款。 #头号周刊#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本案中,宋老汉虽然身处农村地区,但其屠宰生猪是为了贩卖,而非自己食用,所以就必须到当地屠宰场屠宰,并加盖检疫章。 现在宋老汉私自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已经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接受一定的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31条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至20倍罚款。 就本案而言,宋老汉私自屠宰两头生猪,金额已经达到了1万元以上,按例应当处以货值金额10-20倍的罚款。 但《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考虑到宋老汉的两头生猪尚未销售,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农村农业局最终对其作出了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按理说,宋老汉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按时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宋老汉一直拒绝缴纳罚款,就已经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规定。 《行政强制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人能科普,处处有新知# 由于宋老汉拒不缴纳罚款,农村农业局又没有强制执行权,所以农村农业局只能提起行政强制执行诉讼。 最终,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农村农业局的行政处罚正确,故准许执行农村农业局的处罚决定。 最后,很多人不理解禁止农村地区杀猪卖肉的行为,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是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关键所在,所以农村地区的朋友们,除了自宰自食外,一定要到屠宰场杀猪,并进行检疫,否则是万万不能销售的。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认为农村私自杀猪卖肉是陋习还是民俗呢?欢迎点击进入下方话题留言、交流。 #农村私自杀猪卖肉是民俗还是陋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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