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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细则题库
2022-06-04 | 阅:  转:  |  分享 
  
煤矿防治水细则考试题库《煤矿防治水细则》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3、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
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4、煤矿主要负责人
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
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5、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
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6、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范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
水质等进行长期动态观测,对矿井涌水量进行动态监测。7、煤炭企业、煤矿应当对井下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防治水专业人员进
行新技术、新方法的再教育,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有效处置水灾的应急能力。8、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
患排查,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9、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巷道掘进前,地测部门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治措施
,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检、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批。10、工作面回采前,应当查清采煤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和断层、陷落
柱含(导)水性等情况。地测部门应当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评价报告和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告,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检、地测等有关
单位审批后,方可回采。11、老空和钻孔位置清楚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专门探放水设计,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方可施工;老空和
钻孔位置不清楚时,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满足水平面间距不得大于3m,厚煤层内各孔终孔
的竖直面间距不得大于1.5m;12、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水时,预先固结套管,并安装闸阀。止水套管应当进行耐压试验,耐
压值不得小于预计静水压值的1.5倍,兼做注浆钻孔的,应当综合注浆终压值确定,并稳定30min以上;13、老空积水范围、积水量不清
楚的,近距离煤层开采的或者地质构造不清楚的,探放水钻孔超前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老空积水范围、积水量清楚的
,根据水头值高低、煤(岩)层厚度、强度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确定。14、每年雨季前,必须对煤矿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制定雨季防治水措
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组织抢险队伍并进行演练,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15、当煤层(组)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
影响采掘安全时,应当采用超前疏放、注浆改造含水层、帷幕注浆、充填开采或者限制采高等方法,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16、老空
范围不清、积水情况不明的区域,必须采取井上下结合的钻探、物探、化探等综合技术手段进行探查,编制矿井老空水害评价报告,制定老空水防治
方案。17、井下物探可以采用瞬变电磁法、直流电法、音频电穿透法探测老空积水情况;18、煤矿应当根据老空水查明程度和防治措施落实
到位程度,对受老空水影响的煤层按威胁程度编制分区管理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老空积水情况清楚且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的区域,划为可
采区;否则,划为缓采区。缓采区由煤矿地测部门编制老空水探查设计,通过井上下探查手段查明老空积水情况,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转为可
采区;治理后仍不能保证安全开采的,划为禁采区。19、煤矿应当及时掌握本矿及相邻矿井距离本矿200m范围内的采掘动态,将采掘范围、
积水情况、防隔水煤(岩)柱等填绘在矿井充水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件上,并标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的位置。20、当老空有大量积
水或者有稳定补给源时,应当优先选择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当老空积水量较小或者没有稳定补给源时,应当优先选择超前疏干(放)方法;对于
有潜在补给源的未充水老空,应当采取切断可能补给水源或者修建防水闸墙等隔离措施。21、疏放老空水时,应当由地测部门编制专门疏放水设
计,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按设计实施。疏放过程中,应当详细记录放水量、水压动态变化。22、应当对老空积水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监测
内容包括水压、水量、水温、水质、有害气体等;采用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和防水闸墙措施隔离老空水的,还应当对其安全状态进行监测。23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开展水害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工作,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及应急资源状况,制定水害应急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
评审,形成书面评审纪要,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24、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组织开展水害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
技能的培训,使矿井管理人员、调度室人员和其他相关作业人员熟悉预案内容、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25、每年雨季前至少组织开展
1次水害应急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水害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演练计划、方案、记录和总结
评估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
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井下探放水三专指: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探放水
设计,采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由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煤矿防治水两探指: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应当同时采用钻探、物探两种方法,做到相
互验证,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一撤指:发现有突水征兆时,应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
全地点,并向调度室汇报,采取安全措施,派专业技术人员监测水情并分析,妥善处理。29、煤炭企业、煤矿应当对井下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
教育和培训,对防治水专业人员进行新技术、新方法的再教育,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有效处置水灾的应急能力。30、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
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31、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巷道掘进前,地测部门应当提出
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治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检、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批。32、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
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以免冲到工业场地、建筑物附近?或者?淤塞河道、沟渠?。33、井下排水设备中,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
水泵能力的70%。34、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小时的采区正常涌水量。35、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
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36、探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
得大于94?mm。37、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确定探水线和警戒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
水性图上。38、上山探水时,应当采用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和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50m掘1个联络巷,并设
挡水墙。39、煤矿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
序和撤退路线等,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40、水害事故发生后
,煤矿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告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41、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
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4
2、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43、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
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
杂、极复杂等4种44、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
、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45、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
物的标高,应当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46、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
岩)柱。47、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48、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
煤(岩)柱时,应当彻底疏放上部积水。严禁顶水作业。49、有突水历史或带压开采的矿井,应当分水平或分采区实行隔离开采。在分区之前,应
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建立防水闸门,以便在发生突水时,能够控制水势、减少灾情、保障矿井安全。50、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符合矿井排
水的要求。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
及其他用水)。51、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52、水仓进口处应当设置箅子。对水砂充
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当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53、水泵、水管、闸
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应当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前,应当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54、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16、探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钻孔外,终
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94mm。55、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
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56、含水层:含有大量的地下水且能透水的岩层。57、老空,是指采空区、老窑和已经报废井巷的总称。58、
采空区,是指采煤以后不再维护的空间。59、矿井正常涌水量,是指矿井开采期间,单位时间内流入矿井的水量。60、矿井最大涌水量,是指矿
井开采期间,正常情况下矿井涌水量的高峰值。61、安全水头,是指不致引起矿井突水的承压水头最大值。62、防隔水煤(岩)柱,是指为确保
近水体安全采煤而留设的煤层开采上(下)限至水体底(顶)界面之间的煤岩层区段。63、探放水,是指包括探水和放水的总称。探水是指采矿过
程中用超前勘探方法,查明采掘工作面顶底板、侧帮和前方等水体的具体空间位置和状况等情况。放水是指为了预防水害事故,在探明情况后采取钻
孔等安全方法将水体放出。64、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以下主要防治水图件:(一)矿井充水性图;(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65、按照突水点每小时突水量的大小,将突水点划
分为小突水点、中等突水点、大突水点、特大突水点等4个等级:(一)小突水点:Q≤60m3/h;(二)中等突水点:60m3/h<Q
≤600m3/h;(三)大突水点:600m3/h<Q≤1800m3/h;(四)特大突水点:Q>1800m3/h。66、矿井
常用的涌水量观测方法有容积法、堰测法、浮标法、流速仪法、水泵功率法67、采掘工作面遇有以下情况时,应当进行探放水:(一)接近水淹
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三)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七)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八)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九)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68、采掘工作面出现的突水征兆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声、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69、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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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奋斗的胡子...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