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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2022-06-04 | 阅:  转:  |  分享 
  
项目部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为加强项目部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公司施工生产实际及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检修公司授权各区域分公司对所组建的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司安全技术部进行专业指导、检查和考核。

4、项目部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5、公司安全技术部、分公司安全管理部室应建立健全项目部安全管理档案,定期对项目安全管理进行业绩考评,作为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主要内容包括:

1、伤害事故为“0”;

2、施工现场火灾事故为“0”;

3、职业病发病率为“0”;

三、项目部的安全责任

1、项目部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接受当地安监部门和公司安全技术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项目经理对检修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行委派制及分级管理制度;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项目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公司安全技术部、分公司安全技术室每半年对项目专职安全员进行一次考核,并调整相应级别、待遇。

4、项目部每年年初应编制安全生产计划、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并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按计划实施、落实。

5、年(大)修、定修、专项技改、危险性较大的项目必须按公司安全策划实施细则,编制安全施工方案、安全策划,并按程序进行审批。

6、项目部及各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做到持证上岗。

7、所有检修项目施工前,项目部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完成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8、项目部及各协力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9、项目部应根据公司事故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10、项目部每年必须开展两次由业主主管部门或相关方进行的安全管理业绩评价。并报公司安全技术部备案。

四、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项目部应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项目经理要与分管安全的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区域工程部长及班组长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使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项目部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培训制度、检查制度、隐患排查制度、安全策划制度、安全交底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请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要求执行。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1项目部应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防火安全距离,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重点(要害)部位及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

1.2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当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程序,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隔离措施。

1.3施工现场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防护措施,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并设专人现场监护,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时方可离开。



2检修公司抢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在现场检修作业中,经常会发生突然的紧急抢修作业,为保障检修人员在抢修作业中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此规定。

抢修联络制度

各项目部设立紧急抢修联系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公布联系方式,并24小时保持联系畅通。

班组长接到甲方或点检抢修作业任务后,立即通知所属于区域工程部长、安全员以及施工经理。安全员应对抢修作业的报告进行登记备案。

施工经理根据任务情况安排作业人员和专门监护人员,进行作业。

各级人员应保持信息畅通,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赶到抢修现场。

班组或工程部未上报抢修,或安全员未进行备案、监护,相关责任人按规定进行处罚。

抢修现场确认

抢修作业前,班组长,安全员,工程部长必须经过现场确认,确认设备状态、区域环境、安全设施等是否达到检修作业条件。

重大危险抢修作业,如带煤气作业、罐内作业、高空作业、带电作业等,施工经理必须亲自进行现场确认。

班组长确认抢修工具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存在损坏,是否有安全缺陷等情况存在,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换。

“三方联络停电挂牌”。检修方、点检方、操作方,必须执行联络挂牌制度,抢修过程中一旦停机挂牌,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动设备。

抢修安全交底

抢修作业人员进行抢修作业必须要经过安全交底。

安全员、技术人员在进行现场确认后填写安全作业交底书,要求所有作业人员在交底书上签字。

无安全交底书或无签字,不得进行抢修作业,否则将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抢修作业现场监护

抢修作业现场必须指定监护人员,且监护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能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安全。

重大危险抢修作业,项目部专职安全人员必须在场监护。

监护人员临时离开必须停工,等待监护人员到位后再继续作业。

监护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在整个抢修结束后,对现场进行确认,无遗留隐患之后,方可撤离。对重大危险抢修作业,监护人员应该做好监护记录。

3检修公司安全违章考核细则

3.1违反劳护用品和防护用具穿戴规定的处罚标准:

3.1.1生产现场不戴安全帽的,罚50元/次;安全帽带子不系好的,罚20元/次;

3.1.2作业人员参加班前会时未穿戴好劳保服、劳保鞋的,罚20元/次;

3.1.3女工上班不将发辫戴入帽内的,罚50元/次;

3.1.4使用手提砂轮、手电钻等不戴绝缘手套的,罚30元/次;

3.1.5操作旋转的车床、钻床、铣床、镗床戴手套作业的,罚50元/次;

3.1.6现场劳保服穿着未做到“三紧”(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罚20元/次;

3.1.7使用砂轮作业、砂轮切割机、气割作业不戴防护眼镜,罚30元/次;

3.1.8班长、工程部长(作业长)、安全监督员等在生产现场不戴安全责任、管理者袖标的,罚30元/次;

3.1.9其它劳防用品和防护用具未穿戴的,每项罚30元/次,穿戴不规范的,每项罚20元/次。

3.2违反起重安全操作规程的处罚标准

3.2.1起重机在工作时,人员在作业区域、起重臂下、吊钩和被吊物下站立、工作或通行的,罚50元/次;

3.2.2指挥信号、手势不标准,戴手套指挥吊车。罚起重指挥50元/次。

3.2.3违反“十不吊”,重物带棱角,刃口未采取安全措施。罚起重工100元/次。

3.2.4用行车、电动葫芦等起重机械歪拉斜吊的,罚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各50元/次;

3.2.5吊运重物或多件物体起吊时必须点动上升,待物件挂稳,挂钩工离开一定距离后,方能起吊,违者罚起重指挥50元/次;

3.2.6在用吊钩转动灵活,不得补焊,吊钩危险断面产生塑性变形应报废,吊钩上的螺栓销不应松动、脱落,应无裂纹。吊钩方面有一项不合格,罚使用责任人、起重工各30元/次;

3.2.7在用吊夹、卸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罚使用责任人、起重工各50元/次;

3.2.8使用应报废的钢丝绳、绳扣、卡环、吊具。罚责任人100元/次。

3.2.9手拉葫芦损坏,大小链断裂未检查带到现场。罚100元/次。

3.2.10在用钢丝绳符合GB5972-86规定要求,钢丝绳必须润滑良好、无断丝、断股、打节、扭曲、锈蚀。有一项不达标者,罚使用责任人50元/次;

3.2.11用行车、电动葫芦等起重机械吊运超过额定负荷的重物的,罚指挥人员、吊机工各100元/次;

3.2.12行车吊重物时,吊物不得在重要设备、操作室(台)上方停留,不准碰撞任何其它设备或物体;工作停歇后,任何吊物不得在空中停留。如违反其中一项,罚操作人员、指挥人员50元/次;

3.2.13起重作业时,起重吊具、索具、辅具等一律不准与电气线路交叉接触,违者罚操作人员200元/次;

3.2.14违规从行车等起重机械向地面抛扔物品的,罚责任人50元/次;

3.2.15违章吊装导致吊物高空坠落的,罚责任人300元/次,造成后果的按事故处罚;

3.2.16用钢丝绳或铁链吊运气瓶,或将多个气瓶一体吊运的,罚装卸工、行车工各50元/次;

3.3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标准

3.3.1在制氧区域、煤气站、液化气站、氧压站、油库、加油站、液压站、润滑站及其它易燃易爆区域动用明火作业(一、二、三级)不办手续的,罚400元/次。

3.3.2动火证过期,动火证未按规定审批。罚200元/次。

3.3.3动火人证件不全,无特殊工种操作证。每次罚100元/次。

3.3.4无动火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到位(动火人、监护人)。各罚100元/次。

3.3.5未按动火证要求备灭火器材,灭火器材失效。每次罚100元/次。

3.3.6灭火器使用后不能及时更换药剂的,罚20元/只;

3.3.7没有火警,随便使用灭火器具的,罚200元/只;

3.3.8擅自将灭火器的插销、铅封拆除的,罚100元/次;

3.3.9将灭火器具当凳板坐靠的,罚50元/次;

3.3.10用水和泡沫灭火器对带电设备灭火,罚200元/次;

3.3.11明火作业应备消防器材而未备的,罚作业批准人、作业人各200元/次;

3.3.12擅自将灭火器材挪作它用的,罚50元/次;擅自移动灭火器材位置的,罚30元/次;

3.3.13擅自关闭、切断、损坏消防水源的,罚200元/次。

3.4违反用气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标准

3.4.1乙炔瓶、氧气瓶与明火作业点距离小于10米的,两瓶距小于5米的,罚20元/次;

3.4.2乙炔瓶未装有阻火器的,罚30元/次;造成回火的,罚100元/次;

3.4.3使用已坏的焊、割具,氧、乙炔表,丙烷表。罚50元/次。

3.4.4使用漏气的氧气、乙炔气、液化气皮管的,罚30元/次;

3.4.5用沾染油脂的手或戴着沾染油脂手套触摸、开启气瓶阀门的,罚20元/次;

3.4.6气瓶装卸未轻装轻卸的,罚50元/次;

3.4.7用绳子吊气瓶,气瓶在地面滚动搬运,气瓶搬运过程中没有垫稳的,罚50元/次。

3.4.8未将气瓶按规定地点妥善存放的,罚责任人50元;

3.4.9明火作业时氧气、乙炔皮管从两腿间穿过的,罚30元/次;

3.5违反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标准

3.5.1未经批准随便拉接临时线路的,罚500元/次;

3.5.2检查修理电气设备时,未采取断电、验电、挂牌、监护等组织和技术措施的,罚200元/次;

3.5.3无电工操作证进行电工作业的,罚300元/次。

3.5.4停电警告牌必须谁挂谁取,刀闸谁拉谁合,违者罚300元/次;

3.5.6行灯照明电压超过36V的,罚责任人100元/次;

3.5.7焊机外壳无保护接地接零,无防雨防潮措施,外壳破裂损坏,焊机一次接线段保护罩脱落。相关责任人罚100元/次。

3.5.8焊机二次线接地线未随把线走,利用管道或金属构件作接地。相关责任人罚100元/次。

3.5.9工作完成后未关焊机电源;带电接焊钳、接线、拉线;未关电源移动焊机,罚100元/次。

3.5.10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装置不达标的,罚责任人50元/次;

3.5.11用铜丝代替保险丝的,罚50元/次;

3.5.12违反规定用黄绿双色线作为相线的,罚100元/次;

3.6违反高空作业的处罚标准

3.6.1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每次罚500元。

3.6.2使用有损伤的安全带,安全带使用不规范。每次罚200元。

3.6.3临边作业无安全防护措施,又未系安全带。每次罚300元。

3.6.4班组安全带、梯子等登高用品保护不善、损坏的不不及时处理的,每次扣罚200元。

3.6.5高空作业时抛丢任何物品。每次罚200元。

3.6.6高空作业中坠落任何工机具、零部件及物品。每次罚100元。

3.6.7高空作业搭设脚手架不符合要求,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扣件,跳板未捆扎牢,使用有严重缺陷的跳板。每次罚100元。

3.7违反检修安全联络、确认的处罚标准

3.7.1检修作业填写停电、关阀门挂牌不规范,漏签名,代签名。罚100元/次。

3.7.2检修或抢修作业未按要求关阀门、停电挂牌。罚200元/次。

3.7.3电气设备检修作业前,未进行验电确认的。罚200元/次

3.7.4检修或抢修作业未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进行联络确认发生险肇事故的,每次罚500元。发生事故按事故处理。

3.7.5罐内检修作业未按要求确认,审批及实施,进入罐内未进行气体浓度检测的。每次罚200元。

3.7.6危险区域或煤气区域检修作业未按要求进行审批。每次罚400元。

3.7.7危险区域或煤气区域检修作业未确认,安全措施不到位。每次罚200元。

3.8违反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标准

3.8.1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罚800元/次;

3.8.2机动车证照不全,罚500元/次。

3.8.3将机动车辆借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的,罚500元/次;

3.8.4驾驶车辆时有打手机或其它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罚100元/次;

3.8.5不按规定乱停车辆的,罚20元/次;

3.8.6车辆人货混装,罚驾驶员和乘客各50元/次;

3.8.7车辆装运货物,超载或超高、超长、超宽的,每种现象罚20元/次

3.8.8运输途中造成货物整件坠落或货物零星散落的,罚50元/次,造成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3.8.9驾驶与本人驾驶证车型不符的车辆的,罚200元/次。

3.8.10叉车应用于生产所需,如装载不按规定,乱叉运其它物品或当交通工具的,罚50元/次;

3.8.11驾驶车辆的车况、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紧固件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每项罚20元/次;

3.8.12违反交通规则等原因被交通管理部门扣证的,罚200元;

3.8.13驾驶室内超坐乘员的,罚驾驶员和其他乘员各50元/次;

3.8.14骑摩托车不戴头盔的,罚50元/次;

3.8.15发生交通事故,按事故处理。

3.9违反综合治理、劳动纪律的处罚标准

3.9.1违反厂规厂纪、迟到、早退,乱停放自行车。罚50元/次。

3.9.2违反社会治安,打架,斗殴。被有关部门拘押。罚500元/次。

3.9.3现场发生吵架、打架。参与人员各罚200元/次。

3.9.4工作时间睡觉、下棋、打牌、看报纸小说。罚100元/次。

3.9.5酒后上班。罚100元/次

3.9.6集体宿舍检查卫生脏、乱、差。罚50元/次。

3.9.7集体宿舍乱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存在火灾安全隐患的罚500元/次。

3.9.8无故未参加安全学习,一般员工罚50元/次。班长以上管理人员罚100元/次。

3.9.10无故未参加项目部的安全例会、事故通报会等安全会议,一般员工罚50元/次。班长以上管理人员罚100元/次。

3.9.11任何员工必须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安全知识学习考试。对考试不及格的必须参加补考,并处罚100元/人次。

3.10补充考核规定:

3.10.1在作业现场如果发生因为使用劣质工机具、劳防用品而发生的安全事故,对工机具、劳防用品采购人员进行处罚。

3.10.2现场使用劣质起重机具如千斤顶、手拉葫芦等,发现一次,罚采购责任人500元/次,造成人员发生事故处罚1000元/次,追究相关责任。

3.10.3现场使用劣质工具,发现一次,罚采购责任人500元/次,造成人员发生事故处罚1000元/次,追究相关责任。

3.10.4现场使用劣质电动机具如手枪钻、电锤、焊机等,发现一次罚采购责任人500元/次,造成人员发生事故处罚1000元/次,追究相关责任。

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检修作业特种作业工种包括:维修电工、起重工、焊工、气割工等;项目部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对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和查验。

4.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4.2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4.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4.4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4.5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4.6项目部应当在作业前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书面告知违章操作的危害;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4.7项目部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过程加强监管,确保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穿戴和使用,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的有效落实,规范作业行为,并对违章作业进行查处。

5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5.1检修公司项目部分包管理主要采取区域承包及插入班组两种模式,无论何种模式,均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5.2项目部必须按照公司工程管理部《施工协力队伍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和要求执行,对分包单位的人员的相关资质证书等情况进行进场查验,履行备案手续;按公司协力队伍管理办法对协力队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考核。

5.3项目部要督促分包单位(特别是区域承包单位)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5.4项目部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用电设备设施、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并标识,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报废。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用电设备设施、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技术状况完好,建立相关记录。

5.5检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施工现场必须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标准。

5.5.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5.5.2临时用电安全应定期检查,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5.5.3维修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并有人监护。

5.5.4检修施工现场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及电缆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5.5.5架空电缆应沿电杆、支架或墙壁敷设,并采用绝缘子固定,绑扎线必须采用绝缘线;架空电缆严禁沿脚手架、树木或其他设施敷设。

5.5.6配电箱、开关箱应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电箱应设在干燥、通风场所,并有防雨措施。

5.5.7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5.5.8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应分别设置,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配电;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必须分设。

5.5.9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严禁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

5.5.10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子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5.5.11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检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5.5.12电焊机械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第5.5.10条的要求,交流电焊机械应配装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防二次侧触电保护器。

5.5.13电焊机的一次线一般不超过3m,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并不准有接头,不得采用金属结构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

5.5.14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与PE线相连接,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与过载保护电器和漏电保护器。

5.6检修施工现场临边、洞口、通道防护。

检修施工作业临边、洞口主要有:作业平台边、设备安装、吊装孔、管线管廊架、低下设施基坑周边等,这些地方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5.6.1采用钢筋做临边防护栏杆杆件时,钢筋横杆上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下杆直径不应小于14mm,栏杆柱直径不应小于18mm,采用电焊或镀锌铁丝绑扎固定。

5.6.2采用钢管做临边防护栏杆杆件时,钢管横杆及栏杆柱均应采用(2.75—3.5)mm的管材,以扣件或电焊固定。

5.6.3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面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面高度为0.5—0.6m;

5.6.4采用钢管做基坑临边防护时,钢管应打入地面50—70cm深,钢管距基坑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

5.6.5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

5.6.6设备安装、吊装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5.6.7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应在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5.6.8凡是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5.6.9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的通道,在其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5.7气瓶的安全管理及使用。

5.7.1施工现场应设置集中存放处,不同类的气瓶存放应有隔离措施,笼内存放不得超过5瓶,不得存放在住宿区和靠近油料、火源的地方,存放处应设置安全管理规定和标志,配备灭火器材。

5.7.2不同类的气瓶,瓶与瓶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m,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不小于10m,当不能满足安全距离要求时应有隔离防护措施。

5.7.3不得用高压蒸汽直接喷吹气瓶,禁止用热水解冻及明火烘烤,严禁用超过400C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5.7.4气瓶应有防倾倒措施,不得靠近热源、火源和在阳光下暴晒,使用中的气瓶应有防砸、防晒措施。

5.7.5瓶阀冻结,严禁敲击和火焰加热,只可用热水和蒸汽加热瓶阀解冻,不许用热水或蒸汽加热瓶体。

5.8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

5.8.1按照“谁作业、谁负责”的原则,项目部负责检修作业任务范围内的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1)制定检修作业方案及检修安全防范措施;

2)组织落实检修作业安全防范措施;

3)开工前应当向相关管理等部门告知检修作业相关情况;

4)组织检修作业人员现场安全交底;

5)办理《检修施工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等。

6)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7)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5.8.2项目部应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定期的开展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5.8.3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的项目经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并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消防相关知识和管理能力。

5.8.4项目部不得安排未接受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作业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5.8.5检修作业前,项目部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业主)申请办理相关危险作业手续,涉及动火作业的,应当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未经生产经营单位批准,不得进行检修作业。

5.8.6有毒有害易燃易爆设备、设施检修作业;进入密闭空间检修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项目部应当编制专项检修作业方案及相应的安全措施,经生产经营单位审核,检修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检修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5.8.7检修作业前,项目部应当会同生产经营单位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5.8.8项目部应当按照易燃易爆危险特性、防火防爆管理要求、检修安全操作规定、事故防范及应急措施等具体规定和要求,负责对检修作业区域设警戒线,作业现场要安排2名现场监护人,配备必要的救护器具和消防器材,对作业的安全措施给予确认并做好监护工作,实施全过程监控。

5.8.9项目部现场负责人应会同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有关专业管理人员对检修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现场交底;

2)《检修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3)检修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4)生产经营单位对移交检修的设备设施退料、置换、清洗及分析情况;

5)设置盲板或断开管道连接等有效隔断措施的落实;

6)检修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

7)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检测仪器、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配备;

8)检修作业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畅通;

9)检修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及警戒线(施工安全隔离)的设置等。

5.8.10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个体防护器具,严格遵守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发现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或不具备检修作业安全条件,有权拒绝检修作业,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或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场所。

5.9危险性较大作业安全管理

项目部应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要求,加强对危险性较大施工项目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作业安全许可制度,落实作业现场安全监护人,对施工全过程实施旁站监控,积极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5.9.1检修作业危险性较大的项目包括:(1)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作业。(2)周边无防护设施的悬空作业。(3)入塔、槽、罐等密闭空间,有窒息性危险的作业。(4)xx号规定的超高作业、高大模板施工、脚手架施工、起重施工、深基坑施工等作业。(5)其他危险性较高,分公司无安全监控能力的作业。

5.9.2危险性较大的项目作业前必须向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按公司安全策划实施细则,编制施工专项安全方案及安全策划,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5.9.3危险性较大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作业许可制度,项目部作业前必须完成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并指危险作业安全专项方案及安全策划,经分公司、项目部相关负责人审批,上报项目安全技术部备案确认,项目部必须指定专人对作业过程实施旁站监控,并完成危险作业监控记录。

5.9.4作业前,项目部必须进行安全告知和安全技术交底,履行双方签字手续;

5.9.5作业过程中确保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执行和落实,并对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设施进行检查确认;

5.9.5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6附则

1、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xx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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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奋斗的胡子...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