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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自己卧轨的,凭啥要铁路局赔729101元?”北京,一男子闯入

 上善若水和菩提 2022-06-04 发布于江苏

“他自己卧轨的,凭啥要铁路局赔729101元?”北京,一男子闯入铁路封闭区域,卧在轨道中心,与制动过程中的列车相撞致死。事后,其家属将铁路局诉至法院索要赔偿,对此,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杨某闯入铁路某路段,随即卧在轨道中心,正在该路段正常驾驶的司机发现运行前方有人躺卧在线路中心,便立即使用非常制动停车并连续鸣笛,但最终,列车紧急制动停车过程中还是与杨某相撞。

事故发生后,杨某经120急救车送至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造成中断铁路行车44分钟,构成铁路交通一般B1类事故。

而后,因杨某家属与铁路局协商未果,遂将其诉至法院。杨某家属请求铁路局支付死亡赔偿金677560元、丧葬费2654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共计729101元。

其主要诉讼理由如下:

1、根据法律规定,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且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对铁路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查、维护铁路运输设施,保证铁路运输设施、监控设备完好,保障车站监控安全,列车行车安全,以此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火车本身属于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其造成的损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铁路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铁路运输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护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

本案中,杨某家属主张杨某系患有精神疾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轨道非其故意。

铁路局在事发区域沿线的防护措施疏于管理,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事发地周边虽是封闭的,但护栏有些地方损坏,通过推测杨某应该是从该破损处进入,最终导致该后果发生。

综上,铁路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铁路局则辩称:首先,事故发生前列车属于正常运行,列车司机操作符合有关规定,在发现养某躺卧在道心时果断采取了紧急制动停车措施并连续鸣笛示警。相撞事故发生后,紧急拨打120急救中心现场救治,铁路局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事故发生中不存在任何过错。

其次,至于杨某家属所诉杨某为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任何依据,精神病人属于医学概念,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法律概念,二者并不等价。

杨某在此之前曾经住院,既然现已出院,且能够按时服药,足以证明其在事发当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本案中,杨某在明知铁路线路存在危险的情况下,仍然违法进入铁路区间路线,躺卧道心,故意与制动中的列车相撞,致其经120急救车送至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是由其自身主观原因造成,存在明显的重大过错,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铁路局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

铁路运输属于高危行业,在固定轨道上运行,具有速度高、制动距离远、遇有险情不易躲避的特点,客观上就必然要求公众负有重要的安全注意义务。

本案中,事发路段虽为全封闭区域,但应当存有一定防护瑕疵导致杨某可以侵入铁路,北京铁路局对此未及时进行有效管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杨某家属主张杨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那么最终,根据其提供的诊断证明等证据,无法直接认定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时杨某应当意识到违法进入铁路区间的严重人身危险性,但其却违法进入铁路区间内,与运行中列车相撞导致死亡,对其自身损失应承担一定责任。

此外,就算杨某在事发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作为杨某的家属,明知其患有精神类疾病,没有加强看护导致其离家发生事故,具有一定过错,亦应当减轻铁路局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铁路局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经计算,死亡赔偿金为1355120元,丧葬费为47130元,共计1402250元,铁路局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420675元,对于杨某家属主张的精神抚慰金25000元,铁路局也应承担。

简而言之,因杨某侵入轨道说明铁路局对轨道沿线防护具有管理疏忽,对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而杨某因无证据证明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不能对其闯入轨道认定为无意,即使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此存在监护疏忽,亦具有一定过错,需自负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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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亭法说 关注我,以案说法,从案例中学习法律知识,品百味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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