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项目 | 计算公式 |
医疗费 | 1、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
2、金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
3、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
4、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误工费 | 误工时间 | 1、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即假条,出院后要定期复查,一般要保持假条的连续性)。 |
2、医疗机构开具假条困难、未开,或者严重可疑,可以申请误工期鉴定。 |
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
收入状况 |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
3、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护理费 | 护理期限 | 1、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一般可以医院开具护理时间和人数的证明。或者申请法医鉴定护理期。 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3、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 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 | 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或者提供护理协议和发票。 |
交通费 |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1、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例如北京目前是100元/天。 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
营养费 |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也可以申请营养期鉴定。 |
残疾赔偿金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X20年X伤残系数 |
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X[20-(实际年龄-60)]年X伤残系数 |
≥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X5年X伤残系数 |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 ≤18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系数为1,下同)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
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
≥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
丧葬费 |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死亡赔偿金 |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注意事项 1.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的具体标准,因个案和地域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会有较大差异。目前北京市伤残的每级5000-10000元,死亡的5-10万元,个别的也有15万、20万的。 2.司法实践中,该费用可以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 |
财产损失 | 根据估损清单、保险公估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 |
特别注意 |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是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比如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大连、青岛、宁波等就是按照本市的统计数据计算,而不是按照所在省份的统计数据。 2、“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而不是事故发生时的上一年度。比如2019年的事故,2022年才起诉开庭,就是按照2022年开庭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上一年度即2021年的相关统计数据计算。 3、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比如北京人在河北出事故,虽然在河北省的法院诉讼,但是也可以按照北京市的相关统计数据计算。 4、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比如20年前的交通事故诉讼,残疾赔偿金支持了20年的,20年后,当事人还健在,还可以要求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 5、《民法典》实施后,死亡事故的处理事故家属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再明确规定,实践中有的法院认为已经包含在丧葬费中而不予支持,有的法院仍沿用以前的惯例继续支持。 |
同命同价 | 2019年下半年全国范围开始试点“同命同价” ,即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农民和城镇居民统一按照赔偿标准,但各地出台的意见五花八门,案件适用范围有的仅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有的适用于所有人身损害案件;适用起点时效也不一样,有的以侵权行为发生在实施之日开始,有的以未终审为准。计算标准也不一样,死亡赔偿金有的统一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有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因此需要认真研究各地高院出台的具体政策。例如北京高院就两次出台同命同价的通知,在案件适用范围,统计数据参数标准是不一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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