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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公益诉讼确认的事实及生效裁判对后诉案件的效力

 隐遁B 2022-06-06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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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节选自《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2021年7月第1版

问:公益诉讼确认的事实及生效裁判对后诉案件产生什么影响?

答:一是产生前诉确认的事实,后诉无须再举证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是对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的明确规定。

二是产生前诉生效裁判对后诉讼当事人片面扩张适用的效力。原则上公益诉讼裁判不具有扩张效力,不能直接适用到其他案件,包括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诉讼。为了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各国大多都承认消费者援引公益诉讼裁判支持自己请求的做法,事实上承认了公益诉讼裁判的效力的片面扩张;同时对被告援引公益诉讼裁判反驳消费者损害赔偿请求,不予准许。从其效果上看,如此有利于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有利于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民事诉讼法》对不特定多数人代表诉讼的生效裁判也规定了其对代表人诉讼未登记的当事人后提起的诉讼,直接适用代表人诉讼生效裁判的规定。基于上述两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对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规定了片面扩张适用的效力:“已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被告均无需举证证明,但原告对该事实有异议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就被告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等所作的认定,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主张适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被告主张直接适用对其有利的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仍应举证证明。”如此规定并不会对被告造成不公平,因为前诉案件被告已经参加并依法行使了相应的诉讼权利,前诉案件对于事实的认定和裁判,是被告充分进行了辩论的,所以,受害人援引生效的裁判支持其损害赔偿请求显然没有损害被告权益。相反,由于受害人未参加前诉案件的审理,未对被告的主张及证据进行相应的攻击和防御,因此,把受害人未参与的情形下得出的前诉判断作为证据提交后诉,会对受害人构成显著的不利益,这对受害人的诉讼程序保障有所欠缺。该规定可以适用全部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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