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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案律 2022-06-06 发布于河北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是河北省司法机关,1978年正式成立,位于槐北路222号。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成立时间1978年

位置槐北路222号

检察长丁顺生[1]

机构领导

检察长:丁顺生[1]

常务副检察长:史建明

副检察长:申占群、侯建华、梁红继[2]

机构设置

办公室

政治部

政治部干部处

政治部宣传处

政治部干部教育培训处

政治部综合处

侦查监督一处

侦查监督二处

公诉一处

公诉二处

公诉三处

反贪污贿赂局

反贪污贿赂局综合处

反贪污贿赂局侦查处

反贪污贿赂局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

反渎职侵权局

监所检察处

民事行政检察处

控告申诉检察处

职务犯罪预防处

检察技术处

法律政策研究室

监察处

法警总队

计划财务装备处

机关党委

老干部处

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检察干部培训中心

检察官协会

女检察官协会

机构职责

1、控告申诉部门、举报中心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 、反贪污贿赂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 、渎职侵权检察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 、侦查监督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 、公诉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 、监所检察部门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 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 、检察技术部门

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9 、政治、纪检部门

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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