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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2021年版)

 神州国土 2022-06-06 发布于河北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严重程度

违法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1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较轻

无违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捕捞渔获物内陆在100公斤以下或价值1000元以下的;海洋在500公斤以下或价值5000元以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捕捞渔获物内陆在1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下或价值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海洋在500公斤以上2000公斤以下或价值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捕捞渔获物内陆在300公斤以上或价值3000元以上,海洋在2000公斤以上或价值2万元以上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2

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较轻

无违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捕捞渔获物内陆在100公斤以下或价值1000元以下的;海洋在500公斤以下或价值5000元以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捕捞渔获物内陆在1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下或价值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海洋在500公斤以上2000公斤以下或价值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捕捞渔获物内陆在3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或价值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海洋在2000公斤以上1万公斤以下或价值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特别
严重

违法捕捞渔获物内陆在500公斤以上或价值在5000元以上,海洋在1万公斤以上或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

3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较轻

无违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捕捞渔获物内陆在100公斤以下或价值1000元以下的;海洋在500公斤以下或价值5000元以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捕捞渔获物内陆在1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下或价值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海洋在500公斤以上2000公斤以下或价值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捕捞渔获物内陆在3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或价值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海洋在2000公斤以上1万公斤以下或价值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特别
严重

违法捕捞渔获物内陆在500公斤以上或价值在5000元以上,海洋在1万公斤以上或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

4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较轻

无违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捕捞渔获物内陆在100公斤以下或价值1000元以下的;海洋在500公斤以下或价值5000元以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捕捞渔获物内陆在1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下或价值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海洋在500公斤以上2000公斤以下或价值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捕捞渔获物内陆在3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或价值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海洋在2000公斤以上1万公斤以下或价值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特别
严重

违法捕捞渔获物内陆在500公斤以上或价值在5000元以上,海洋在1万公斤以上或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

5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较轻

无违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捕捞渔获物内陆在100公斤以下或价值1000元以下的;海洋在500公斤以下或价值5000元以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捕捞渔获物内陆在1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下或价值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海洋在500公斤以上2000公斤以下或价值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捕捞渔获物内陆在300公斤以上或价值3000元以上,海洋在2000公斤以上或价值2万元以上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6

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较轻

无违法捕捞渔获物的;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内陆100公斤以下、海洋500公斤以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内陆100公斤以上至300公斤以下的、海洋500公斤以上至2000公斤以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内陆300公斤以上至500公斤以下的、海洋2000公斤以上至1万公斤以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特别
严重

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内陆500公斤以上的、海洋1万公斤以上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

7

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较轻

无违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捕捞渔获物内陆在100公斤以下或价值1000元以下的;海洋在500公斤以下或价值5000元以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捕捞渔获物内陆在1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下或价值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海洋在500公斤以上2000公斤以下或价值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捕捞渔获物内陆在3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或价值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海洋在2000公斤以上1万公斤以下或价值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特别
严重

违法捕捞渔获物内陆在500公斤以上或价值在5000元以上,海洋在1万公斤以上或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

8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无违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捕捞渔获物内陆在100公斤以下或价值1000元以下的,海洋在500公斤以下或价值5000元以下的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罚款3000元以下。

一般

违法捕捞渔获物内陆在1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下或价值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海洋在500公斤以上2000公斤以下或价值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罚款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严重

违法捕捞渔获物内陆在300公斤以上或价值3000元以上,海洋在2000公斤以上或价值2万元以上的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罚款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9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非法获利1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非法获利3000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外国人、外国渔船擅自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渔船。

11

在航道、锚地设置碍航渔具

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三十条: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在航道、锚地设置碍航渔具;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碍航渔具长度100米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碍航渔具长度100米以上200米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碍航渔具长度200米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2

在作业时阻碍其他船舶航行

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三十条: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不得在作业时阻碍其他船舶航行;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因渔船作业原因,影响其他船舶正常行驶的

责令改正,并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因渔船作业原因,造成其他船舶无法正常行驶的

责令改正,并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海上交通事故,造成其他船舶损失和损害的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3

在渔业水域倾倒、遗弃副渔获物、渔具

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三十条: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不得在渔业水域倾倒、遗弃副渔获物、渔具;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倾倒、遗弃副渔获物、渔具50公斤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倾倒、遗弃副渔获物、渔具50公斤以上200公斤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倾倒、遗弃副渔获物、渔具200公斤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4

船长未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未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四)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    第四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较轻

已安装安全通导设备,但未按规定开启和使用的

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更换或者交由他人使用安全通导设备的

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1年以下。

严重

未按规定安装安全通导设备的

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1年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15

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作业

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三十条: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他国管辖海域作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经批准,准备进入他国管辖海域作业。

责令改正,并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一年内发现1次的

责令改正,并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一年内发现2次及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6

未依法填写、提交渔捞日志的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未按规定提交渔捞日志或者渔捞日志填写不真实、不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填写不规范的

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填写不真实的

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未按规定提交的

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案值1000元以下的

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案值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案值3000元以上的

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6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养殖设施面积50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养殖设施面积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养殖设施面积100亩以上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逾期6个月以下的

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逾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

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逾期1年以上的

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近海捕捞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近海捕捞业。
第三十六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至5万元罚款。

较轻

违法捕捞渔获物在500公斤以下或价值5000元以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捕捞渔获物在500公斤以上2000公斤以下或价值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捕捞渔获物在2000公斤以上或价值2万元以上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2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案值5000元以下的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案值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案值2万元以上的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3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案值5000元以下的

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案值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案值2万元以上的

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4

违反水产苗种管理有关规定

《河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七条:杂交亲本必须使用纯系群体,可育杂交种及其苗种不得用作繁育亲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杂交种投放到天然水域或者人工形成的大中型水体。
第十条第一款:销售重要的水产苗种以及从省外调进水产苗种,应当经产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检疫,取得水产苗种检疫合格证。
第十一条:禁止在河流的入海口附近捕捞鲈鱼苗;禁止在非养殖增殖水域捕捞中华绒螯蟹、中华鳖、海龟、刀鲚、细鳞鱼、青鳝、海马、刺参、文昌鱼、海鳗、鳜鱼、香鱼的苗种。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的规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渔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处罚的部门和处罚的方式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案值500元以下的

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案值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警告,可以并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案值2000元以上的

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5

 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未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应当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七条: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在鱼、虾、贝、蟹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未采取避开幼苗密集区、密集期或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对生物资源造成损害在1000元以下的

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对生物资源造成损害在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

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对生物资源造成损害在4000元以上的

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价值10万元以下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价值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4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价值30万元以上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7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没有猎获物

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价值10万元以下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价值10万元以上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8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价值10万元以下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价值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4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价值30万元以上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29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价值10万元以下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价值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4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价值30万元以上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0

违法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价值10万元以下的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5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价值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11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价值30万元以上的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17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1

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较轻

价值10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捕回,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价值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捕回,处2.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价值30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捕回,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2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尚未取得实质性资料或直接相关标本

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已有实质性资料或直接相关标本,涉及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1.5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已有实质性资料和或直接相关标本,涉及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3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渔区、禁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没有猎获物

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并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价值10万元以下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2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价值10万元以上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4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价值10万元以下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价值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5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价值30万元以上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5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水生野生动物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非法获利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非法获利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11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17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6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保护法》第二款、第三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较轻



一般

一般或者较大的事故

按照事故造成的渔业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

严重

重大或者特大的事故

按照事故造成的渔业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37

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未按养殖许可证使用的范围进行生产等行为

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8

养殖、销售未经国家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

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养殖、销售未经国家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的,没收非法养殖、销售的水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案值1万元以下的

没收非法养殖、销售的水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案值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没收非法养殖、销售的水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案值2万元以上的

没收非法养殖、销售的水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9

养殖、销售经国家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导致外来有害水生物种的侵入或者逃逸

 《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导致外来有害水生物种的侵入或者逃逸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令予以赔偿

较轻

案值1万元以下的

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案值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案值2万元以上的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0

使用国家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国家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产品不得销售。

较轻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其产品不得销售。

一般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其产品不得销售。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其产品不得销售。

41

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而未报告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证书:
  (一)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
  (二)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分秩序管理的;
  (三)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较轻

具有下列行为中的一项且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一)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
(二)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分秩序管理的;
(三)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警告,处5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

一般

具有下列行为中的两项及以上且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一)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
(二)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分秩序管理的;
(三)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警告,处200元以上300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警告,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处扣留船长职务证书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特别
严重

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

警告,处500元罚款,吊销船长证书。

42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较轻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警告,停止作业

一般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警告,停止作业,罚款500元以上750元以下。

严重

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

警告,停止作业,罚款750-1000元。

43

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造成一般污染事故的

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罚款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一般

造成较大污染事故的

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罚款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严重

造成重大以上污染事故的

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罚款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44

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其中之一的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一般

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其中两项的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未随船携带的,一年内被检查存在上述行为2次以上的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5

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无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
  (二)伪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
  (三)伪造事实骗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
  (四)冒用他船舶名、船号或船舶证书的。

较轻

渔船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

禁止离港,处船价0.5倍以下罚款。

一般

无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检验证书

禁止离港,处船价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严重

(一)无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
(二)伪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
(三)伪造事实骗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
(四)冒用他船舶名、船号或船舶证书的。

禁止离港,处船价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46

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登记机关应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使用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失效

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般

使用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失效,经警告后过期不改的

限期改正,责令停航,处1000元以上5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使用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失效,一年内2次以上的

限期改正,责令停航,处5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7

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船长以外)的

限期改正,处200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船长以外),过期不改的

限期改正,处4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按规定配备船长的

限期改正,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8

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二十条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
  (二)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
   (三)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有一项未按规定标写或悬挂的;(二)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有一项滥用的;(三)不正确填写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有两项未按规定标写或悬挂的;(二)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有两项滥用的;(三)污损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限期改正,处4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均未按规定标写或悬挂的;(二)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有三项及以上滥用的;(三)没有配备或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限期改正,罚款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49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救生或消防设备质量不合格

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

一般

救生或消防设备质量不合格,1次警告未如期整改的

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救生或消防设备质量不合格,一年内被检查存在上述行为2次以上的

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0

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较轻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船长职务证书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严重

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

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扣留船长职务证书3个月以上2年以下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51

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可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涉及的证书为普通船员证书的

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涉及的证书为职务船员(船长除外)证书的

4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涉及的证书为船长证书的

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2

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八条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应收缴所持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涉及的证书为普通船员证书的

50元以上100以下罚款

一般

涉及的证书为职务船员(船长除外)证书的

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涉及的证书为船长证书的

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53

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办理后,逾期不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九条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当事人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职务船员如期改正的

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不办理,涉及的证书为职务船员(船长除外)证书的

50元以上75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不办理,涉及的证书为船长证书的

7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54

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三十三条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的;
  (二)《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
  发生涉外海事,有上述情况的,从重处罚。

较轻

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的

5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

一般

《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

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发生涉外海事,有上述情况的

4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5

渔业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渔业船舶用燃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船舶主机实际总功率50千瓦以下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船舶主机实际总功率50千瓦以上250千瓦以下的

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船舶主机实际总功率250千瓦以上的

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6

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等行为

《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造成一般污染事故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般

造成较大污染事故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严重

造成重大以上污染事故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57

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等

《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造成一般污染事故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般

造成较大污染事故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严重

造成重大以上污染事故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58

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等行为

《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三)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四)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造成污染事故的

警告,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污染事故的

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以上污染事故的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9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等行为

《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三)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四)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造成一般污染事故的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较大污染事故的

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重大以上污染事故的

警告,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0

渔港水域非军事船舶和水域外渔业船舶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渔业船舶拒绝现场检查的

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渔业船舶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6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渔业船舶拒绝现场检查,且在同意检查后,弄虚作假的

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61

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等行为

《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
(四)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造成污染事故的

警告,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污染事故的

警告,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以上污染事故的

警告,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2

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等行为

《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造成污染事故的

警告

一般

造成一般污染事故的

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以上污染事故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3

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三)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造成一般污染事故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较大污染事故的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重大以上污染事故的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64

渔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较轻

渔业船舶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

2000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渔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

6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渔业船舶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且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

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5

渔业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

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的。

6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且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

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6

向渔业水域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较轻

小型渔船向渔业水域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未造成水污染的,罚款1万元至3万元;造成水污染的,罚款2万元至6万元,并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般

中型渔船向渔业水域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未造成水污染的,罚款3万元至6万元;造成水污染的,罚款6万元至12万元,并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严重

大型渔船向渔业水域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未造成水污染的,罚款6万元至10万元;造成水污染的,罚款12万元至20万元,并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67

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较轻

小型渔船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等行为,且未造成水污染的

未造成水污染的,罚款1万元至3万元;造成水污染的,罚款2万元至6万元,并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般

中型渔船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等行为的

未造成水污染的,罚款3万元至6万元;造成水污染的,罚款6万元至12万元,并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严重

大型渔船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等行为的

未造成水污染的,罚款6万元至10万元;造成水污染的,罚款12万元至20万元,并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68

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较轻

小型渔船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未造成水污染的,罚款1万元至3万元;造成水污染的,罚款2万元至6万元,并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般

中型渔船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未造成水污染的,罚款3万元至6万元;造成水污染的,罚款6万元至12万元,并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严重

大型渔船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未造成水污染的,罚款6万元至10万元;造成水污染的,罚款12万元至20万元,并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69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水上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水上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的

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水上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的,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

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70

擅自转让水上无线电频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较轻

擅自转让水上无线电频率行为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擅自转让水上无线电频率行为,违法所得在3万元到6万元,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擅自转让水上无线电频率行为,违法所得在6万元以上,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71

违法违规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二)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三)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较轻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
(一)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二)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三)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下列行为中两项及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
(一)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二)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三)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10万元的罚款

72

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渔业电业务正常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渔业电业务正常进行行为的

责令改正

一般

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渔业电业务正常进行行为,拒不改正的。

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严重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且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

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73

触碰渔业航标不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船舶触碰航标,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较轻

未造成渔业航标实质性损毁的

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渔业航标一般性损毁的

6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严重

造成渔业航标严重性损毁的

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74

在渔港及其航道和其他渔业水域因沉船、沉物导致航行障碍,不报告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不履行报告义务的,由渔业航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渔业航标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较轻

设置规定的临时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但未报告的

警告

一般

在渔港及其航道和其他渔业水域因沉船、沉物导致航行障碍未报告,且未设置规定的临时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但未造成事故的

1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渔港及其航道和其他渔业水域因沉船、沉物导致航行障碍未报告,且未设置规定的临时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造成事故的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75

危害渔业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较轻

危害渔业航标或破坏航标辅助设施情节轻微且不影响渔业航标正常使用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警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般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5000元以下损失的:非法攀登或者涂抹航标;向航标投掷物品在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业捕捞器具等;损坏航标或航标辅助设施的其他行为

责令其限期改正,警告,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严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航标的;非法移动航标;向航标射击;在航标上拴系爆炸物品;损坏航标或航标辅助设施的其他行为,并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警告,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76

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重处罚。

较轻

小型渔船

禁止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中型渔船

禁止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大型渔船,或者渔船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禁止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77

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 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小型渔船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中型渔船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大型渔船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8

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较轻

渔船未出港的

责令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

一般

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的渔船经处罚后限期申报检验逾期3个月以内仍不申报检验且从事生产作业的

责令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罚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严重

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的渔船经处罚后限期申报检验逾期3个月以上仍不申报检验且从事生产作业的

责令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罚款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79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
(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
(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较轻

渔船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且改正的,
(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
(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
(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责令立即改正,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正在作业渔船有下列行为两项以上并且改正的,
(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
(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
(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责令立即改正,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处6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渔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
(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
(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
(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处1.2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80

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违反有关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遵守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
  (三)执行渔业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值班规定;
  (四)服从船长及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
  (五)参加渔业船舶应急训练、演习,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第四十二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渔船船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四)、(五)项中的任意一项且未造成事故的

警告

一般

渔船船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中的任意一项且未造成事故的

警告,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事故的

警告,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81

外国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从事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外国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进、离港口,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1、未经批准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的;
2、违反船舶装运、装卸危险品规定的;
3、拒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指挥调度的;
4、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和禁止进、离港等决定的。

较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的

禁止其进、离港口,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二)、(四)项中的任意一项的

禁止其进、离港口,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反2项以上

禁止其进、离港口,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2

违反渔业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二)造成重大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三)造成一般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1至3个月。
  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拒绝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词或证明的,从重处罚。

较轻

造成一般事故的

造成一般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1至3个月;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拒绝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词或证明的,罚款1000元,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个月。

一般

造成重大事故的

予以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6个月;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拒绝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词或证明的,处3000元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

严重

造成特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拒绝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词或证明的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拒绝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词或证明的,处以5000元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83

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一)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
  (二)发生碰撞事故,接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

较轻

渔船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的

500元以上75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渔船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的

7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6个月

严重

渔船发生碰撞事故,接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的

1000元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84

渔业船员因违规造成责任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渔业船员因违规造成责任事故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较轻

造成一般责任事故的

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至1年以下

一般

造成较大责任事故的

暂扣渔业船员证书1年以上2年以下

严重

造成重大以上责任事故的

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85

渔业船舶未经检验和登记投入使用

《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的渔业船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航行与作业。
渔业船舶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予以强制报废。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进行船舶登记,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确定所有权和船籍港,授予船名号,并颁发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者登记证书。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和登记投入使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到指定地点检验和登记,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检验但未登记

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到指定地点登记,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检验

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到指定地点检验,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渔业船舶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

强制报废,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86

伪造、涂改、买卖、出租或者转让渔业船舶和船员的证书、证件

《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或者
转让渔业船舶和船员的证书、证件。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或吊销其有关证书、证件,并对当事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伪造、涂改、买卖、出租或者转让渔业普通船员的证书、证件

没收或吊销其有关证书、证件,罚款没收或吊销其有关证书、证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船员证书。

一般

伪造、涂改、买卖、出租或者转让渔业职务船员的证书、证件

没收或吊销其有关证书、证件,处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船舶登记证书。

严重

伪造、涂改、买卖、出租或者转让渔业船舶的证书、证件

没收或吊销其有关证书、证件,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船员证书。

87

渔船发生碰撞事故后,碰撞双方没有互通名称、国籍和船籍港,未及时向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当事者擅自离开事故现场

《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渔业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后,碰撞双方应当互通名称
、国籍和船籍港,及时向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当事者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暂扣职务船员证书三至六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较轻

未互通名称、国籍和船籍港

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暂扣职务船员证书3至4个月。

一般

未及时向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4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暂扣职务船员证书4至6个月。

严重

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当事者擅自离开事故现场的

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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