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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唐代蚕桑业及矿冶业

 蚂蚁上树啃大树 2022-06-07 发布于河南

第十章 唐代经济(唐:公元618~907年;五代十国:公元907~979年)


十一、唐代蚕桑业及矿冶业

1.丝织业北早于南

耕而有粟米,织而有布帛,为国家租调两大类。
中国发明蚕桑事业甚早,但最先是北方。春秋时代,北方地方地名用桑字者,散见各处,便是证明。到汉代,丝织物盛产于黄河流域一带,如山东之临淄,河南之襄邑,其产品已超越手工业之上,故有“兖豫漆丝絺纻”之称;当时四川产蜀锦,亦极有名。但此时江南地区则仍不见有蚕桑事业。
北魏均田制中设有桑田,证明当时种桑养蚕调丝织布,是北方农民极为普遍之生产事业。《颜氏家训》中说明河北妇女之纺织工艺,优于江东人士。
隋代以清河绢为天下第一。清河地处今河北、山东一带,故产丝仍在北方。唐代产蚕桑的地区调是绢絁,产麻的地区调是布。开元二十五年,令江南诸州用米代替调布,可见当时江南诸州尚不为桑土。又令河南、河北不通水利处,改用绢代替纳粟。
当时越(浙江)人的机织,亦是由北方传授而得。李肇的《国史补》载:当时越人不识机杼,薛兼训为江东节制时,招募军中未婚者厚赐货币,密令娶北方织女来归。于是越俗大化,所产绫丝,妙称江左。
《太平广记》载:定州(在今河北省)何明远资财巨万,家有绫机500张。是时唐代全国各州郡贡丝织物数量,以定州为第一(质量则列第四)。可见北方盛产丝绢。
又如安徽的亳州,河南的滑州,均为当时丝织要地。
根据《唐六典》所载:开元时,绢分八等,以宋亳为第一。至于二、三、四、五等皆产于黄河南北,而不及淮水流域。其他六、七、八等,则产于四川境内外,江南只有泉州、建州及闽州等,却位居最末。
大体而言,唐代时重要的蚕桑织作,在北方而不在南方。
唐代在市场上习见的纺织品有丝织品、麻织品与毛织品三类,而以丝织品最多,包括绢、绸、絁、绫、罗、缎、锦、纹及丝布等。

2.重矿冶业为便铸钱

唐代的矿冶业,亦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当时全国有金矿18所,银矿33所,铜矿63所,铁矿113所,锡矿13所。矿产所得除有时归地方政府外,多数是中央盐铁使经营,以供国用。
唐代政府除了每年获得巨大的盐利外,其自矿产所得收入,也很可观。本来山泽之利,包括矿产在内,有时归地方,有时归中央,尚无明文规定。但到德宗时,有户部侍郎韩洄向朝廷建议:“山泽之利,宜归王者。”于是所有矿产业务,皆归盐铁使统管。
宪宗元和初年,每岁采银2000两,铜26万6000斤,铁270万斤,锡5万斤,铝无常数
文宗开成元年(公元836年),山泽之利再归州县,由刺史选吏主持其事。后因各州牟利以自肥,中央所得益少,至宣宗时(公元847~860年)盐铁转运使裴休又求将矿产山泽拨归盐铁使管理,以供国用。于是“增银冶二,铁山七十一,废铜冶二十七,铅山一。天下岁率(率有敛集之意)银二万五千两,铜六十五万五千斤,铅十一万四千斤,锡万七千斤,铁五十三万二千斤”
宪宗时,以银不及铜之功用为大,元和三年六月下诏禁止开采银矿而使专一采铜,此诏大意云:凡天下有银矿之山,必有铜矿。铜可用来铸造钱币,但银却无益于人生。两者权衡轻重,亟宜专一采铜。凡五岭以北地区,应禁止开采银坑,为免坑户失业,应令地方官劝令采铜,并助官府铸作,此事仍由盐铁使承办
翌年虽然复准民间自由开采银矿,但重视铜的情况仍然未改。因为需铜铸钱极为需要,当时每岁铸钱18,000贯以应急。元和七年,朝廷收复河东道的易、定两县(在今河北省)。当地人久用铁钱,百姓甚感不便,增铸铜币,以便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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