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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回避表决事项汇总

 静思之 2022-06-07 发布于江苏

董事会是上市公司三会中最常召开的会议,经常有公司由于董事未回避表决导致会议决议无效及信息披露不合规。今天就来一起梳理一下,董事需要回避表决的事项都有哪些。

首先,涉及到董事回避的法规如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

6.3.8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3.3.2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6.6.4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的,相关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7.2.10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上市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4.与本项第1目、第2目和第3目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十五)上市公司的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为交易对方;

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3.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4.为与本项第1目和第2目所列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前项第4目的规定);

5.为与本项第1目和第2目所列法人或者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前项第4目的规定);

6.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4.3.5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2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7.6.2 科创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的,相关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董事会应当依法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中有关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事项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

第六十条 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从规则内容来看,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在讨论和评价董事个人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是否回避表决未明确。

以往违规案例中,上市公司审议董事薪酬未回避表决的,仅广东辖区有处罚案例。


案例一


YDL于2017年7月14日披露《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的公告》

“公司自2014年上市以来,在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中,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某美,董事、董事会秘书周某荣未回避表决涉及自身薪酬的议案。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七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其中《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七十一条 董事报酬的数额和方式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请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已明确董事存在关联关系需回避表决的,该董事的一致行动人若同是公司董事是否需要回避呢?可以从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内容来看。

案例二

ZGSH于2021年2月25日披露《关于拟与ZHG股份有限公司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公司与ZHG公司拟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协议”),就ZHG公司与本公司在ZHGW股东大会、董事会上一致行使表决权事宜进行约定,协议内容请见本公告“三、协议主要条款”。

三、协议主要条款

本协议待ZHG公司履行其内部有权机构审批程序后签署。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双方同意,在处理有关ZHGW经营发展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ZHGW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

(二)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就ZHGW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ZHGW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董事回避事项总结:

  •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符合《上市规则》中“关联董事”情形的;

  • 审议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事项时,董事参与其中或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情况的;

  • 审议董事薪酬时,规则未明确相关董事回避表决,如果是广东辖区的上市公司,因存在处罚案例,建议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均回避;其他辖区的上市公司未回避表决的暂无处罚案例,公司可视情况决定;

  • 与关联董事是一致行动人关系的,根据《一致行动协议》中的内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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