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细看第三条,承租人实际上是“控制”了某项“东西”的 只不过,承租人所控制的这个“东西”不是资产,而是一项权利。 如何理解控制了一项权利? 我们可以这么理解 为了使租赁资产达到预定的可使用状态,承租人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 其中有一些费用是现在支付的,也有一些是未来支付的,未来支付的费用需要进行折现,而这些费用资本化后就构成了“使用权资产”。 资本化我们都比较熟悉了,其特点是,费用并不反映当下的情况,而是替未来买单,所以需要在未来的某段期限内进行摊销。 所以,这个科目叫“使用权资产”,而不叫“租赁资产”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 需要按照《或有事项》准则,对上述成本的支付义务进行确认和计量。 在具体的会计处理上,就是在租赁期开始日对未来将发生的这类复原成本进行估计,根据最佳估计数确认其金额,然后将其折现至租赁期开始日。 会计分录为,借:使用权资产;贷:预计负债 在理解上,这部分可以类比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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