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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检察院作出免于起诉的员工,不建议按违反劳动纪律除名

 yebo11 2022-06-08 发布于辽宁

劳动仲裁员木子

2022-06-07 15:17



转自:今日头条

五月份的案子没有一天缺席,但大多乏善可陈,今天一个律师朋友向我咨询其顾问单位欲解除一员工的实操,具体情况值得分享。朋友顾问单位系某大型公共交通集团公司,一张姓员工系该公司专职公交车驾驶员,工作年限很长,属于老员工之列。该员工在某一日休息日酒后驾驶私家车外出时被交警挡获,被查出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入罪标准,对其进行拘留,后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交管部门吊销张某驾驶证。公司在知晓这一情况后第一时间研究决定对其予以辞退,但在评估这一决定会给公司带来的法律风险时,身为公司法律顾问的朋友还是谨慎对待,所以将这一案情反馈至我处,期待我对公司行为进行评估。公司拟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以及第六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一规定辞退张某。《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九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张某酒驾是事实,虽因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但其犯罪行为是被定性了的,并且因此被吊销驾照已失去从业资格。公司因张某不可能再从事公交车驾驶员这一职业,同时因为管理层对张某违规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以及对在职员工有警示作用,所以一致决定辞退张某。
个人认为,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妥。我看过公司的制度,虽由兜底条款但实际意义不大。在劳动争议领域,解除劳动关系是对劳动者最严重的惩罚,所以实践中我们审理很谨慎甚至严苛。一般理解,员工的违规行为发生于工作时间、工作场合且造成一定后果才可以适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本案当事人的行为不属于其履行工作职责以内的违规行为,不应据此解除。
关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这项规定有点意思。不得不说,作为半路出家的我存在很多短板。在讨论这个问题时,我想当然认为免予起诉和不予起诉是一回事[打脸]。本案检察机关对于当事人作出的决定是“酌定不起诉”,和上述通知中的“免予起诉”一字之差,感觉理解一样但意义绝非一致。其适用条件和立法本意肯定有区别,但具体区别在哪又绝非我能理解和释明的。我在想,如果本案由我来审,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情形,可以依法解除。而劳动者代理人以当事人是不予起诉而非免予起诉抗辩,不适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又如何判断和裁决呢?我也上网查询了不予起诉和免予起诉的区别,但时间、精力有限,理解也不深入,至今还是说不清道不明。假设这个“酌定不起诉”和“免予起诉”可以通用或性质相近,那么公司完全可以依法解除张某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两者有本质区别或不能等同视之,那么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存在很大争议,公司决然作出解除决定就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所以劳动争议是民事领域最难审理的类型之一应该实至名归[捂脸]!太难了,既有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又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甚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是我们裁决依据,关键是这些林林总总严重滞后,很难适应现代复杂、多变、新形式迭出的劳动用工环境,给从事一线审理工作的我们带来无据可依、无据可查的尴尬境地,所以才会出现同案不同判、各地尺度不一,仲裁的权威性较低和口碑不好的公众印象,亟待更新、完善、适应新形势的顶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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