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企业(一般纳税人)计划随机对个人进行抽奖赠送本企业自产物品的营销策划,该物品成本价为100元,对外售价120元。财务人员对此项营销行为涉及的财务及税务处理比较疑惑;此项营销支出是否应计入广告及业务宣传费?会计上是否需作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汇算清缴中又该如何纳税调整?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以下正坤顾问将会为您一一解析。 一、是否应作广告及业务宣传费处理? 广告费的范围界定可参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全文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3号》废止,于此仅作参考)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业务宣传费的范围界定目前尚未有统一明确规定,可参考江苏省地方性规定: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时,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标有本企业名称、电话号码、产品标识等带有广告性质的礼品,可按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但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企业业务宣传有关。 因此,我们可理解业务宣传费界定范围为印有企业标识、名称、电话号码等宣传性质的物品支出,如未有以上宣传标志,直接抽奖赠送外购物品,可作其他销售费用处理。 抽奖赠送物品是作广告及业务宣传费处理亦或是作其他销售费用处理为什么需要谨慎考虑,主要涉及到广告及业务宣传费于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而如果作其他销售费用处理,则未有此限制,避免潜在的纳税调增风险。 二、会计上是否视同销售? 目前关于此项视同销售行为是否需要确认相关视同销售收入尚未有明确的会计政策规定,我们可分确认及不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这两种财务处理来进行分析相关的税务处理。则可得出以下分别为两种方式下的会计分录(假设抽奖赠送物品支出作其他销售费用处理): 1、会计上不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其他费用120.4 贷: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0.4 2、会计上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1)借:销售费用-其他费用140.4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0.4 (2)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库存商品100 三、不同的会计处理下企业汇算清缴中又该如何纳税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A企业抽奖赠送自产物品属于自制资产,则其视同销售收入应为同期对外销售价120元,其相应的视同销售成本应为其生产成本100元,则两者差额20元该如何纳税调整? (一)不作视同销售收入下企业汇算清缴调整: 1、收入调整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中'(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栏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视同销售收入'栏中填列视同销售收入120元 2、成本调整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中'(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栏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视同销售成本'栏填列视同销售成本100元。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的差额20元(120-100),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其他'第4列内。注意,此差额的调整比较关键,很多企业容易忽略了此差额成本的调整,从而导致可能多缴企业所得税。 则本次视同销售行为影响利润金额为=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其他-营销费用 =120-100-20-120.4 =-120.4元 (二)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下企业汇算清缴调整: 如作此会计处理,则本次视同销售行为无需于企业汇算清缴进行纳税调整。 则本次视同销售行为影响利润金额为=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营销费用 =120-100-140.4 =-120.4元 其实企业无论选择以上哪种会计处理,都对会计利润影响一致,只是于企业汇算清缴中纳税调整的金额有所变动,需要注意处理,否则容易导致重复多缴税款的风险。 (三)视同销售收入的纳税调整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影响 不管是会计上亦或是企业汇算清缴中,如不作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则可能对企业汇算清缴中税法确认的营业收入总额有所影响,将会间接影响对以营业收入总额为计算依据限额扣除的广告及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可税前扣除额,有可能引发纳税调增风险,多缴企业所得税。 四、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该企业需要按'其他所得'适用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注意事项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抽奖赠送物品的多样化,有时甚至是不动产,故涉及的税种亦不同,且各税种的视同销售价格确认的顺序皆有所差异。企业在具体税务处理中应分别对待处理,而不能一概而论,否则引发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各个税种视同销售收入计税依据确认汇总
本文作者:正坤财税 季冬梅,明税整理、转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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