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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与税(九)增值税差额征税

 魏春田 2022-06-09 发布于陕西

建筑服务增值税的差额征税是沿用了营业税时期的税收政策,但与营业税时期的差额征税相比,增值税差额征税的范围显然要小很多。

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只要进行了分包,就可以差额征税,而增值税则是将差额征税限定在两种情况之下。

一、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

对于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需预缴税款。预缴税款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方法的和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的税款。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二、提供建筑服务是用简易计税的。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三、建筑服务的差额纳税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凭证。

差额纳税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凭证,总承包方从分包方取得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若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则不能进行差额纳税。

政策法律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11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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