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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中企业最容易出现的法律风险

 昵称AcbW4Bvz 2022-06-09 发布于浙江

1、只有与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劳动者知晓派遣事实,用工单位被认定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务派遣关系是用工单位联系的,员工入职用工单位时间早于签订派遣合同的时间。并且用工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员工的入职资料,而用工单位并未提供,因此应承担不利后果。

3、适用计件工时,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对计件工资劳动定额进行了约定,亦未提供相应的行业规定作为依据,被认定应按相应工时折算定额后计算加班工资,用工单位应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加班费。

4、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工无故调岗,员工未到新岗位报道仍正常来单位上班,用工单位需要根据劳务派遣工的出勤情况支付工资,劳务派遣单位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5、用工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安排派遣员工享受年休假。未约定的情况下,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大部分地区裁判结果认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6、用工单位曾向派遣员工发放年终奖,但规章制度未规定或未与派遣员工约定年终奖金的发放标准及条件,用工单位因此败诉承担支付年终奖的责任。

7、就发生工伤事故后责任承担问题未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存在用工单位就工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8、未提供规章制度或者其他证据证明被派遣劳动者对经其手处置的财物应承担怎样的岗位职责,发生毁损或丢失时无法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9、劳务派遣员工只要因履行职务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用工单位对此即使没有任何过错也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用工单位未有明确证据证明派遣员工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事实的情况下,将其退回派遣单位后,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就违法解除行为,存在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就赔偿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风险。

11、用工单位未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提供未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存在劳务派遣单位未按法定缴纳五险或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派遣员工被动离职就经济补偿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风险。

12、用工单位因派遣员工严重违规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在此之后其向劳动者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其亦未给劳动者安排新的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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