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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便利化我知道

 文俊企鹅 2022-06-09 发布于江苏

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便利化

我知道

近年来,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措施。

外汇便利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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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收支便利化

01

大幅度简化名录登记资料

具有真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求的企业,凭《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名录登记。

02

便利电子单证审核

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和相关外汇政策要求,为境内机构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时,可以审核纸质单证,也可以审核电子单证。

03

取消待核查账户

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04

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

A类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业务,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银行按展业原则审核相关交易单证后可直接办理。

05

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

取消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业务的要求。企业贸易信贷报告、贸易融资报告等,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网上办理,无需现场报告。

06

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

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

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在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时,可按照谨慎展业原则办理购汇偿还。

07

服务贸易付汇电子税务备案

服务贸易付汇电子税务备案表查验全面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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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新业态发展便利化

支持电子单证,提升跨境电商资金结算效率。

允许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银行和支付机构按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项下跨境电商外汇收支业务时,对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市场交易主体(企业),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

优化小额交易涉外收付款申报,对存在出口退税、融资等需求的涉外收付款,可选择以企业名义,将同一交易对手且交易性质相同的逐笔数据汇总还原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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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业务便利化

改革企业外债注销登记管理

取消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管理要求,非银行债务人可到银行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外债注销登记。取消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的时间限定。

取消账户数要求

取消“每笔外债最多可以开立3个外债专用账户”等限制,相关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立多个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一次性外债登记

对于粤港澳大湾区内陆城市、海南、成渝等地区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改革企业外债登记管理,例如取消非金融企业外债借入逐笔登记要求。

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

在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支持非金融企业多笔外债共用一个账户。支持企业以线上方式申请外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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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便利化措施

简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和支付手续

允许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办理资本金、外债、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境内支付业务,企业无需事前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便利企业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业务在不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再投资,包括新设子公司或并购境内其他企业等。

跨境人民币业务便利化措施

01

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优质企业可凭《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

02

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

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形成机制以及支持单证电子化审核。境内银行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

03

支持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

境内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的条件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支持境内银行与合法转接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

04

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

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新政实施后,取消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向其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的限制,资金可用于除负面清单外的其他用途。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取消对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相关专户要求。简化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的管理,境外放款提前还款额不再计入放款余额。

05

便利个人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收付

支持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支持境内银行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为个人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进一步便利个人薪酬等合法合规收入的跨境收付业务。境内银行可为香港、澳门居民开立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用于接收同名汇入资金。

06

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

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NRA账户)接收境外资金。扩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入范围,可接收从境外同名账户汇入的人民币资金。除另有规定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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