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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受害方如何证实车辆损失?

 律师戈哥 2022-06-10 发布于河南

交通事故多如牛毛,因车祸而报废的车辆也是数不胜数,受损的车辆在维修厂里更是堆积如山。

那我们如何确定车辆的损失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详细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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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年20206月1日,吴某辉驾驶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出车位时,后座乘客王某熙将车档位挂到前进挡导致车辆由东向西窜出车位。

与陈某伶将车辆由东向西停放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

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辉负事故全部责任。

吴某辉驾驶的小型客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保额1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发在保险期间。

陈某伶所有的车辆系其于2019年11月16日以56万元购买,于2019年11月22日注册登记在陈某伶名下。

事发时行驶里程约4000公里,事故造成车辆左后尾部受损,进行了举升门壳、左尾灯、后保险杠等配件更换,行李箱盖、后保险杠等部位喷漆,后围整形修复等修理,修理费合计52409元,已经保险公司理赔。 

对于案涉车辆的贬值损失,经北京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鉴定意见为:

案涉车辆车体受损较严重,导致架构变形,后围板等部位无法恢复原状,其中结构受损致使车辆使用寿命缩短,上路行驶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贬值损失。

以年20206月3日为基准日的车辆贬值损失为69204.36元。

陈某伶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贬值损失69204.36元、鉴定费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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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原则上不应支持贬值损失,但考虑事发时陈某伶车辆为购买时间尚短的新车,行驶里程较少。

且部分受损部位无法恢复原状,存在安全隐患,法院酌情支持其贬值损失。

吴某辉、保险公司对陈某伶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持异议,经法院释明后不申请重新鉴定。

法院院采纳陈某伶所供鉴定结论,结合车辆部分受损配件已经换新维修,损失已得到绝大部分弥补之事实,法院酌情支持陈某伶车辆贬值损失35000元。

陈某伶为确认贬值损失进行鉴定所发生的鉴定费1600元,系确认损失价值所需,一审法院支持。

吴某辉负事故全部责任,案涉车辆虽在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但保险公司就间接损失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提交了相应证据。

陈某伶本案诉讼请求系因车辆损坏造成的间接损失,故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相应赔偿责任由事故责任者吴某辉承担。

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吴某辉给付陈某伶车辆贬值费35000元、鉴定费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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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交通事故的频发不仅会导致人身伤害事故,也会产生车辆损失。

之前的文章中我们已经探讨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的,原则上不应支持贬值损失。

对于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在实务中并非统一全部不予支持,

实务中,受损车辆为购买时间尚短、行车里程较少的新车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结合受损车辆使用寿命缩短,上路行驶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贬值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支持车辆贬值损失。

对于车辆损失的产生是因为此次交通事故导致,可以通过道路事故认定书可以确定;

那对于车辆损失的具体数额,受害方如何证明呢?

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车辆未进行维修的: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二、车辆已经进行维修的,为证实其维修的必要性和维修价值的真实性,对于车辆损失的举证责任更重、更全面。需提供如下证据:

1、车辆损失评估报告;

2、车辆维修发票;

3、转账记录、维修明细;

4、拆下的旧配件或者维修单位更换的新配件外包装、合格证、带有配件编码的发票和与配件相符的发货单等手续;

5、如不能完整提供上述证据或者无鉴定意见可供参考时,在车辆已经维修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有权酌定维修费用。

作者:鹏鼎
来源:山东星阔律师事务所
编辑:钱思韫
审核:袁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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