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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学刑法 | 罪数(十一) · 事后不可罚行为

 见喜图书馆 2022-06-12 发布于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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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不可罚行为的定义

事后不可罚行为,通常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后,继而实施另一独立的不同的犯罪行为,基于事前行为(主行为)与事后行为(辅行为)之间的关联关系,对其实施的事后行为,不再单独予以定罪处罚。例如,盗窃他人财物后,将该财物加以保管、运输或处分,不再另行构成其他犯罪罪,故意摔坏盗窃来的名贵物品的,也不另行构成故意毁损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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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不可罚行为的特征

1.前提是状态犯。只能在状态犯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不可罚之后行为的问题。

2.侵害法益是不同的。前后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是不同的,后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一般是比较轻微的法益。如果前后行为侵犯法益相同,那可能是吸收犯,而非不可罚之后行为。

[例1]盗窃枪支后又持有,这是典型的吸收犯。[例2]盗窃之后销赃,由于销赃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这才是不可罚之后行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后行为侵害了新的严重法益,那就必须数罪并罚。上例如,盗窃毒品后又贩卖的,盗窃假币后又出售的,盗窃文物后又倒卖的,由于后行为已经侵害新的严重法益,所以应以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出售假币罪、倒卖文物罪实施数罪并罚。

3.后行为符合他种犯罪构成。后行为必须符合某个构成要件才能发生成立不可罚之后行为,如果后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也就无所谓不可罚。例如,盗窃某人食品而后消费,由于对食品的自然消费并非犯罪行为,因此也就无所谓不可罚之后行为。

4.主体必须相同。后行为乃行为人利用前行为的不法状态实施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盗窃,第三人毁损了财物,那么第三人的毁损行为就不能属于后行为,应当独立定罪。

另外,如果行为人没有参与前行为的实施,而仅仅对后行为予以教唆、帮助或共同实施,对于前行为的实施者而言,后行为不可罚,但是对于没有参与前行为的行为人而言,则应以后行为之罪,评价为共同犯罪。例如,行为人盗窃财物后,在第三人的帮助下进行销赃,虽然行为人的销赃行为无须评价,但是对于第三人的销赃行为则构成独立的犯罪。

行为人与第三人成立共犯吗?在阶层论的犯罪构成理论中成立共同犯罪,在不法(构成要件和违法性)上成立共同犯罪。

5.前后数行为具有经验法则上的伴随性。不可罚之后行为属于数行为侵犯数法益,但由于数个行为在经验法则上高度伴随,很难期待前行为人不伴随实施后行为,所以一般没有必要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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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法律基础

我国刑法并未对事后不可罚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但结合刑法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事后不可罚并非毫无法律依据。

刑法第171条第1款规定了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3款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170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即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不再另行以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进行处罚,只定伪造货币罪一罪。伪造货币罪是前行为,伪造货币后的出售、运输行为是对前行为违法状态的存续,虽然跨越了不同的构成要件,但并未侵害新的法益,因而仅需以前行为该当的构成要件加以评价即可。假设行为人利用前行为实施了侵害新的法益的行为,则应当对后行为进行单独评价,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办理盗窃案件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根据该规定,故意毁坏盗窃的财物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盗窃后毁坏现场其他财物以掩盖罪行,构成其他犯罪的,则应当数罪并罚。

《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盗窃后兑现的则又该当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根据该对应,后行为即兑现行为本身是对前行为状态的利用,兑现的财物价值作为前行为定罪的量刑情节,但不再单独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实施刑法第217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该条关于处理侵犯著作权后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的规定,同样将后行为认定为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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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成立条件

事后不可罚行为尽管是大陆法系的一个理论概念,我国刑法中也没有直接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广泛适用。在认定事后不可罚行为时不能仅评价后行为或前行为,需要对事前、事后两行为的关系进行界定。

第一,前行为与后行为均可独立成罪。前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后行为不构成犯罪则无探讨事后不可罚行为的必要性;

第二,后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例如,盗窃字画后故意烧毁的行为,侵犯的都是财产法益,故意烧毁的行为无需另行定罪。但如果偷来字画后发现是赝品,仍将赝品冒充真品诈骗他人的,则属于侵害了新的法益的行为,如果后行为构成犯罪,则应当数罪并罚。

第三,后行为没有期待可能性。比如高某交通肇事将张某撞死,高某为了毁灭证据而将张某尸体钉进自己母亲的棺材,不再另行成立侮辱尸体罪,即无法期待行为人犯罪后不毁灭证据。同样,盗窃后销赃或窝藏赃物的行为,亦无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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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不可罚行为与吸收犯的关系

两者关系是大部分重叠但并不相同。事后不可罚行为与吸收犯存在重叠,如以非法手段取得违禁品后对违禁品的持有、使用行为,既是事后不可罚行为,也是吸收犯。吸收犯的本质特征是“必经阶段、必然后果”。如盗窃后又毁坏所盗物品的情形,毁坏即不是“必经阶段、必然后果”,故属事后不可罚行为,而不是吸收犯。事后不可罚的本质是“同一对象、同一法益,前行为已作评价”。如入户抢劫的情形,就是侵害了不同的法益,故属吸收犯,而不是事后不可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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