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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制度研究

 见喜图书馆 2022-06-12 发布于山西

内容摘要: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审视不起诉制度,对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保障人权,促进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意义重大。通过对我国不起诉制度的深入探究,对于实务中准确办理不起诉案件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关键词  法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

一、不起诉制度的运行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相较于第177条第一款,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条规定了不起诉的条件,理论上将第一款称之为法定不起诉,第二款称之为酌定不起诉。

        通说认为,酌定不起诉的适用需要结合刑事实体法即刑法为前提,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有两个:一是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由此可见,对于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应结合刑事实体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而刑法中关于免除刑罚的规定一共有16处①。刑法第37条规定在刑法总则中,能否独立适用?还是需要结合刑法分则免除刑罚情节来适用,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例如,一部分学者认为第37条不能在司法中成为独立的免除刑罚事由,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第37条可以独立适用。该部分学者认为如果不具备免除处罚的情节,而又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则应当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免除刑罚。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刑法第37条可以独立作为免除刑罚的事由。

        首先,刑法第37条是规定在我国刑法总则部分,按照刑法理论总则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结合分则适用,总则对分则具有宏观指导作用,总则条款的规定既具有独立价值又具有工具价值。因此,刑法第37条作为独立的免除刑罚事由具有充足的理论支持。

        其次,从司法实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 条中,规定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 37 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一司法解释显然是将该条文当作独立的酌定免刑事由。说明刑法第37条作为独立的免除刑罚事由已经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

        最后,众所周知,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但书”的规定,已经被合级司法机关广泛应用于刑事案件的出罪理由,该情况和刑法第37条具有高度相似性,因此可类比适用。

二、不起诉制度的司法适用率

        近年来,全国合级检查机关积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不起诉率有了很大的提升。根据统计:

2013年起诉人数1324404人,不起诉人数67820人,不起诉率5.1%;

2014年起诉人数1391225人,不起诉人数75487人,不起诉率5.4%;

2015年起诉人数1390933人,不起诉人数76565人,不起诉率5.2%;

2016年起诉人数1402463人,不起诉26670,不起诉率1.9% ;

2017年起诉人数7173000人,不起诉121000人,不起诉率1.7%;

2018年起诉1692846人,不起诉116452人,不起诉率6.9%;

2019年起诉1818808人,不起诉41409人,不起诉率2%;

2020年起诉1572971人,不起诉41000人,不起诉率3%;

2021年起诉1748962人,不起诉3480000,不起诉率19%。

        从以上统计数据分析可以看出,2021年的不起诉率达到历史峰值。笔者认为原因主要和当前全国司法机关积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大多数较轻犯罪、初犯偶犯等依法从宽处理、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有很大关系。在这种司法理念下,未来几年内对于轻罪等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不起诉率仍会保持较高的态势,这对于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省司法资源,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大局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不起诉制度的影响

起诉权属司法权为各级检察机关独有的权力。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案件起诉的裁量权,不起诉是我国起诉便宜的提现。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带来的影响有:

       一、 对刑事诉讼活动效率的影响。通过不起诉可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促使案件繁简分流,有助于检察机关集中力量办理重大复杂案件。一方面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通过不起诉可以进一步发挥刑法的谦抑性,减少诉讼压力,缓和社会矛盾,避免微罪重刑带来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微罪不诉符合以人民为中心和积极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有助于更好的推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政策。

        二、对刑事侦查机关的影响。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从诉讼中解脱出来,终结刑事诉讼活动。部分办案民警坦言,其办理的案件被检察机关不起诉后,因被误认为是办案质量不高的表现,甚至被被害人认为存在“人情案”“关系案”而担忧。因此,检察机关要精准把握不起诉案件的标准,正确适用相关法律,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积极作出相应的决定。

参考文献


5.参见黄云波、敦宁: 《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的规范化判断》,载《江西社会科学》2015 年第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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