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审视不起诉制度,对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保障人权,促进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意义重大。通过对我国不起诉制度的深入探究,对于实务中准确办理不起诉案件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关键词 法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 一、不起诉制度的运行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相较于第177条第一款,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条规定了不起诉的条件,理论上将第一款称之为法定不起诉,第二款称之为酌定不起诉。 通说认为,酌定不起诉的适用需要结合刑事实体法即刑法为前提,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有两个:一是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由此可见,对于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应结合刑事实体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而刑法中关于免除刑罚的规定一共有16处①。刑法第37条规定在刑法总则中,能否独立适用?还是需要结合刑法分则免除刑罚情节来适用,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例如,一部分学者认为第37条不能在司法中成为独立的免除刑罚事由,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第37条可以独立适用。该部分学者认为如果不具备免除处罚的情节,而又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则应当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免除刑罚。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刑法第37条可以独立作为免除刑罚的事由。 首先,刑法第37条是规定在我国刑法总则部分,按照刑法理论总则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结合分则适用,总则对分则具有宏观指导作用,总则条款的规定既具有独立价值又具有工具价值。因此,刑法第37条作为独立的免除刑罚事由具有充足的理论支持。 其次,从司法实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 条中,规定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 37 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一司法解释显然是将该条文当作独立的酌定免刑事由。说明刑法第37条作为独立的免除刑罚事由已经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 最后,众所周知,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但书”的规定,已经被合级司法机关广泛应用于刑事案件的出罪理由,该情况和刑法第37条具有高度相似性,因此可类比适用。 二、不起诉制度的司法适用率 近年来,全国合级检查机关积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不起诉率有了很大的提升。根据统计: 2013年起诉人数1324404人,不起诉人数67820人,不起诉率5.1%; 2014年起诉人数1391225人,不起诉人数75487人,不起诉率5.4%; 2015年起诉人数1390933人,不起诉人数76565人,不起诉率5.2%; 2016年起诉人数1402463人,不起诉26670,不起诉率1.9% ; 2017年起诉人数7173000人,不起诉121000人,不起诉率1.7%; 2018年起诉1692846人,不起诉116452人,不起诉率6.9%; 2019年起诉1818808人,不起诉41409人,不起诉率2%; 2020年起诉1572971人,不起诉41000人,不起诉率3%; 2021年起诉1748962人,不起诉3480000,不起诉率19%。 三、不起诉制度的影响 起诉权属司法权为各级检察机关独有的权力。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案件起诉的裁量权,不起诉是我国起诉便宜的提现。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带来的影响有: 一、 对刑事诉讼活动效率的影响。通过不起诉可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促使案件繁简分流,有助于检察机关集中力量办理重大复杂案件。一方面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通过不起诉可以进一步发挥刑法的谦抑性,减少诉讼压力,缓和社会矛盾,避免微罪重刑带来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微罪不诉符合以人民为中心和积极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有助于更好的推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政策。 二、对刑事侦查机关的影响。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从诉讼中解脱出来,终结刑事诉讼活动。部分办案民警坦言,其办理的案件被检察机关不起诉后,因被误认为是办案质量不高的表现,甚至被被害人认为存在“人情案”“关系案”而担忧。因此,检察机关要精准把握不起诉案件的标准,正确适用相关法律,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积极作出相应的决定。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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