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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区斜坡地质灾害引发(诱发)因素

 贵理工涛声涛影 2022-06-12 发布于贵州

图片山区斜坡地质灾害

引发(诱发)因素

贵州省地矿局101地质大队 王康年


地质灾害引(诱)发因素,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既有自然属性,也有社会属性,涉及责任认定或司法鉴定时,又具有法律属性。
作为一名一线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者,地质灾害引(诱)发因素分析,是一项科学严谨的工作。如何得出科学结论,如何严谨陈述,如何为行政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如何向人民群众作好科学解释,显然不只是纯粹的技术问题,还是一门社会学科问题。
众所周知,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斜坡结构类型、岩(土)体工程地质条件、地下水、后期自然环境条件变化、人为工程活动等要素,是孕育山区斜坡类地质灾害的地质环境条件,笔者认为,如果进一步划分为“先天”地质条件和“后天”环境条件,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斜坡结构类型、岩(土)体工程地质条件、地下水等归类为“先天”地质条件,气象等自然环境条件、人为工程活动归类为“后天”环境条件,对于地质灾害引(诱)发因素的分析,思路或许更加清晰,更容易解释得清楚。以下是笔者一些粗浅认识,不当之处还请同行们批评指正。
一、地质条件(先天)
地质灾害的形成过程通常包括了孕育、发展、发生和稳定四个阶段,在地质灾害的孕育、发展阶段中,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斜坡结构类型、岩(土)体工程地质条件、地下水等要素,即是地质灾害孕育、发展的地质(基础)条件,可称之为孕灾地质条件,它们都是是漫长地质作用的产物,应视为先天条件,其好与差,对地质灾害的形成起着决定性作用。这也是业外人士或普通百姓感到疑惑的问题:“为什么那边切坡不发生地质灾害,而这边一切坡就发生地质灾害?”那是因为两个地段地质条件的根本差异,就好比我们一个人的先天体质,先天体质好的人不容易生病,先天体质差的人,环境条件一发生变化就容易生病,不难理解。
近两年,我国不断加大对地质灾害早期识别的研究,对于有人口和财产分布的斜坡区域,如果地质条件差,具备地质灾害的先天孕灾条件,贵州近两年最早提出,称之为“风险斜坡”,笔者认为,此概念的提出,为地质灾害早期识别奠定了更坚实的理论基础。但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斜坡结构类型、岩(土)体工程地质条件、地下水等,均属自然因素,不因人的意志或行为的改变而改变,是人类行为不可控制的因素。而且,“先天”地质条件差的斜坡也不一定就会发生滑坡等现象或地质灾害,其在长期的地质作用下一定时期内是处于极限平衡状态,好比医学上所说大多数人群都处于“亚健康状态”一样,通常还要有“后天”环境条件的触发或诱发,打破这一极限平衡状态,才有可能会发生滑坡等现象或地质灾害。
所以说,地质条件的好与差,是地质灾害形成的先天基础条件,一点也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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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条件(后天)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最早提出“引发地质灾害”名词,之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提出了“地质灾害诱发因素”概念,是指引起地质体发生变化的自然和人为活动要素。汉语辞典中,“引发”是“引起、触发”之意,“诱发”是“导致发生(多指疾病)”之意,二者意思相近,我们可以通俗地理解为,因为后天环境条件发生变化,引发或导致地质灾害发生。就比如一个人本身先天体质就差,后天环境变得恶劣或受到伤害,犹如“雪上加霜”更容易得病。
当然,还有一种情形,如果斜坡已出现裂缝、鼓胀等变形特征,或已形成滑坡、危岩体地质灾害隐患,因不当的工程活动,如切坡形成临空面、填方加载、爆破振动等,或降雨、地震等,造成地质体变形加剧,发生地质灾害,应表达为“加剧了地质灾害发生”。汉语辞典中,“加剧”是“加深严重程度”之意,用“雪上加霜”来表达再恰当不过。
因此,本文所指“后天”环境条件,即引(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降雨、地震、融雪等和人为工程活动的总称,既包括自然环境因素,也包括人为活动因素。
图片三、工程活动与自然因素引发(诱)地质灾害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地质灾害的发生,往往不是单一的引(诱)发因素。很多时候,既有人为工程活动,比如切坡形成高陡临空面、在斜坡上堆积土石方加载坡体、人工改变地表迳流方式、工程活动造成地下水位升降、爆破震动等等;同时也有自然因素,比如降雨、地震、或自然因素造成地下水位升降等等……遇到此类情况,该如何写好分析结论?是一线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人员最关心的问题。
首先,“先天”地质条件是基础条件。应重点查明地质条件与地质灾害变形地质体的关系,如地形地貌是否有利于地质灾害发生,地层岩性(包括第四系土层)是否为变形地质体的物质来源,地质构造是否对变形地质体造成破坏,地下水是否对变形地质体有影响(如饱水导致重度加大、形成润滑面)等等。
其次,“后天”人为活动是加剧条件。应该说,“后天”人为工程活动,有时可能是导致地质体的“体质”造成“雪上加霜”“差上加差”的“罪魁祸首”。应查明人为工程活动与地质灾害变形地质体的关系,如工程切坡临空段是否破坏了斜坡的“抗滑段”“关键块体部位”,在坡体上堆积加载是否导致变形地质体重度加大,在冲沟中堆积弃土石是否成为泥石流的主要物源等等。
第三,“后天”自然环境变化是触发条件。先天体质差,后天受伤害,降雨等自然环境变化,可谓一触即发,病来如山倒,这应该是不难理解的自然规律。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后天”人为活动加剧,即使受降雨影响,地质体近期发生规模变形的可能性极小,或地质灾害基本不可能发生或损失处于可控状态,这是问题的关键,技术人员现场要详细调查、走访、收集第一手资料。
“后天”的人为工程活动和自然环境变化,还应查清二者谁先谁后的问题,先者应为加剧条件,后者应为触发条件,才能进一步理清此灾害形成机理的自然逻辑关系。当然还有人为工程活动可能直接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情况,就没有再作解释的必要了。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条规定:“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个人理解,引发或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相关责任,不应包括自然因素,只追究人为工程活动责任;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也相继发文,强调工程建设项目要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目的是“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避免因工程建设引发或加重地质灾害发生。
所以个人认为,发生地质灾害“不是自然的错!”,我们不能责怪“地质条件差”“降雨……”它们有错,不能让“自然”来承担部分责任,人为与自然引发不应套用“平均主义”来解决,人为和自然引(诱)因素没有主次责任之分,先天的、后天的自然因素都是不可控因素、不可抗拒因素, 人类只有了解自然、保护自然、顺应自然,才能更好地发展,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遭受自然灾害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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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人为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或隐患,工程活动与变形体位置关系直接、发生时间节点对应、物质来源清楚,普通百姓都能理解的自然规律,不用上多高大上的工作手段,不用进行多高深的定量分析,其实都可以解释得清楚了。民间谚语有云:“千有万有,莫坐沟口;千富万富,莫乱挖坡修房修路;千作万作,莫乱挖别家屋脚”,野外调查时曾遇一普通老农说过的话:“一个人只能肩扛一百斤,你不能让他扛个两百斤、三百斤”仍萦绕耳边,多么朴实的语言!教我们如何预防山洪、泥石流灾害,提醒我们工程切坡可能引发牵引式滑坡、人工加载可能引发推移式滑坡,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义不容辞地加大对地质灾害预防的宣传力度呢?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人民的生命是第一位,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险情,首要任务是开展抢险救灾、组织人员紧急撤离,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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